(原标题:掌握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关键路径)
在私募基金行业,基金管理人的变更涉及合规性、投资者利益保护及基金运营的稳定性。对于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准确理解管理人变更的不同路径及合规要求至关重要。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基金备案指引2号》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简称《基金备案指引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监管标准及备案要求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那么,在当前监管框架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不同路径的法律合规要求及实际操作要点有哪些?小尺同学将结合监管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变更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私募基金产品变更管理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原管理人失联,无法正常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导致基金运营受阻。
2、原管理人因经营异常丧失管理能力,或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无法继续履行管理义务。
3、原管理人发生重大变更,如股东结构调整、核心管理团队更替,影响基金管理的稳定性,需变更管理人。
4、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合规要求、投资策略调整等因素导致管理人需要更替。
此外,实务中常见的具体场景还包括:
1、基金经理变动:当负责该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离职并加入新管理人,投资者出于对其管理能力的认可,以及对投资策略延续性的考量,选择变更基金管理人至新管理人。
2、投资范围受限:若原管理人不具备执行基金产品投资策略所需的资质,例如基金合同要求投资于银行间债券,而原管理人不具备相关资质,则需变更至符合资质要求的管理人。
3、监管因素影响:若原管理人因违规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面临经营管理风险,甚至存在被注销的可能性,或原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决定退出私募基金行业,则基金需更换管理人以确保持续运营。
在以上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需严格遵循监管要求,并充分考虑投资者权益及基金产品的平稳过渡。
主要路径:
1、注销基金后变更管理人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经营异常、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或其他特定原因被注销时,名下存续的基金产品需先进行清算或转让。具体流程通常包括启动基金清算程序,清理资产和负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投资者大会决议,决定是否由其他管理人承接基金资产及管理责任;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以确保合规衔接。这一路径适用于管理人因监管要求或市场因素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况,但涉及清盘的基金可能面临资产处置和投资者利益平衡的问题,需谨慎操作。
2、通过基金合同解除变更管理人
对于采用外部管理模式的基金,特别是有限合伙型基金(非管理型GP)及受托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可以通过解除与原管理人的委托管理合同来实现管理人变更。依据《民法典》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投资者或基金主体可以单方面或经协商终止原管理合同,并重新遴选管理人,与替任管理人签署新的管理协议,同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确保基金管理权的移交合法有效。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但需严格遵循基金合同关于管理人变更的具体规定,如投资者同意比例、通知期限等,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法律纠纷。
3、特殊情况下的管理人变更(司法裁判路径)
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如原管理人因破产、违法违规、失联或拒绝配合变更,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人或主要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变更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法律规定,相关主体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管理人的管理权并指定新的管理人;若已有有效的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替任管理人可凭该法律文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该方式通常适用于管理人严重违约、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存在合规风险的情况。虽然司法裁判路径具有法律强制力,但诉讼周期较长、执行难度较大,基金管理机构需综合评估法律成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基金运作的稳定性,以确保管理权变更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4、其他灵活变更机制
《基金备案指引3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提供了更具灵活性的机制,以提升基金治理的可操作性。指引明确,在基金管理人变更过程中,即使少数投资者未与新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也不影响变更的有效性;在符合基金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投资者大会决议或其他约定方式推进管理人变更,而无需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此外,监管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提供针对性的变更指引,以防止基金因管理人失能而陷入运营僵局。这些机制的引入降低了管理人变更的操作难度,提高了基金治理的灵活性,尤其适用于部分投资者意见不一致的基金产品,有助于确保基金的平稳过渡和持续运作。
变更前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并获得投资者的有效同意。
一般情况下,变更管理人需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若基金合同未对管理人变更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确保以下要求得到满足:一是决议机构具备相应的决策权限;二是决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除另有规定外,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三是决议内容应符合监管要求及合同约定;四是决议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新管理人的要求
1、新管理人应具备持续运营能力,能够正常备案基金产品,且未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其私募基金备案。
2、新管理人应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除非原管理人和新管理人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3、新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业务类型应与私募基金的类型相符。
4、新管理人还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私募基金由托管人托管,则需私募基金托管人就上述要求和规定提供相关意见;(2)新管理人必须已完成首支私募基金的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是一个复杂且高度规范化的过程,涉及多个路径与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变更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及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要求。无论是通过注销基金、解除基金合同,还是通过司法途径或灵活的变更机制,管理人变更都需保证基金运营的平稳过渡,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而言,充分理解并把握这些变更路径,将有助于在管理人更替过程中规避潜在风险,确保基金的合规性和持续发展。
文 | 夏叶璐
编辑 | 麻艺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