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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基金发售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5-06-24 14: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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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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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70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

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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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9.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

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bbns.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北京银行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

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

号码:400-00-95526 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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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2015】【127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bbns.com 进行公

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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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加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基金代码:001537)

2.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资目标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价值+主题”的投资方法,发现并精选能够分

享中国改革红利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

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高于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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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产的 8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8.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9. 销售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10.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止;基金管理人可

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

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下同),基

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11.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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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假定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则可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1+1.2%)=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49,407.11+10.50)/1.00=49,417.6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

可得 49,417.61 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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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

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

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

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开户程序:个人投资者须持有有效证件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填

写《个人开户申请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等)、预留银行账户的卡或存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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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开户程序:机构投资者可由经办人代理填写《机构开户申请表》,如需开通

传真交易服务,则须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向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

提出申请。

机构有效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

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

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填写完整并加盖

公章的《机构开户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问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开通传真交易,

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银行、券商、信托公司

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须额外提供此理财产品或计划的批文/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如投资人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基金的认

购手续。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

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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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009 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二)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7 区 15 号 12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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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以下 10 个城市的 250 余家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申购业

务: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人代表: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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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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