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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5-09-30 11: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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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城消费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双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使用的指数将停止发布,为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

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变更上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上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变更如下:

1、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1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

率+5%×同业存款利率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15%×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2、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业绩比较基准: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

3、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收益率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长城消费增值混 十二、基金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合型证券投资基 投资 准为:80%×中信标普 300 80%×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

金 (四)业绩比较 指数收益率+15%×中信国 +1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基准 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 +5%×同业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准为:75%×沪深 300 指数 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收益率+25%×中信全债指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选择中国A股

沪深 300 指数选择中 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

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 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

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 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

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 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

十五、基金的 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 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

长城久富核心成

投资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

长混合型证券投

(五)业绩比较 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 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是

资基金(LOF)

基准 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

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

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股 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

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 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

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体价格变动趋势。基于本基金的

特征。 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

为:75%×中信标普 300 ×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25%

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 300 指数选择中国A股

中信标普 300 指数选择中 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

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 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

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 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

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 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

十二、基金的 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 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

长城双动力混合 投资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业绩比较 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 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是

基准 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

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

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股 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

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 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

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体价格变动趋势。基于本基金的

特征。 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本基金管

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本次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的内容,将在相关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cfund.com.cn)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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