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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7-11-06 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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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1861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

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

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

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

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本基金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1

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

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

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

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005286。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

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

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

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2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1.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

募集规模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等限制。

12.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

的《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及《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摘要》、《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

3

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

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

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4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

能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5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

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

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

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

率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

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

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

场系统性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6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

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所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

不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直接终止。

4)定制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7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

人获取稳健回报。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

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

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

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

8

作日基金总份额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

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

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

等风险。

9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05286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六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

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间

10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

稳健回报。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法投资于国内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

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11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

“(十五)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十五)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

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

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12

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

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如遇突发事件,

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

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情况,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13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地址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终止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14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18%

50 万元≤M<100 万元 0.15%

认购费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

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100 万元 0.50%

认购费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15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

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400,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这 4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400,000.00/(1+0.60%)=397,614.31 元

认购费用=400,000.00-397,614.31=2385.69 元

认购份额=(397,614.31+90.00)/1.00=397,704.31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

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

额为 397,704.31 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6

二、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

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

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17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

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18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19

三、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0

四、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

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税后)。

21

五、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22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3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

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4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五)销

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

办公地址

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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