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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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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
    
    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经2020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3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基金经理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相应更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9月4日。除另有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1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1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一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59、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长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1.5亿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7月进入中国华能集团工作,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1年3月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7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97年6月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2015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1998年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室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深圳东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5年3月,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2004年3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7月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年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保障部。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4年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2018年4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崔金宝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蔡?F,厦门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经济学学士及硕士。2010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4日任“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任“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8月2日任“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任“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任“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任“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任“长城久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任“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至2020年7月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任“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任“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至今任“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历任基金经理:徐九龙先生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9月4日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代),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3)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20]189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9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6%
          3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12%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8%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以上(含)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若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2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02)/1.00=9,906.0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6.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金额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年度对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故投资者不得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前申请赎回该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8%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300万元               0.16%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以上(含)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5055=32,817.74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可获得32,817.74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年,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685=12,685.00元
    
    赎回费用=12,68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685.00-0.00=12,68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68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目标风险策略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在控制组合波动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25%,投资比例范围为15%-3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权益类资产中投资于医药、消费、信息技术大类行业的指数基金的资产净值占比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战略配置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5%,同时结合各类资产的实际市场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一定动态调整,高配当前被低估的资产、低配被高估的资产。
    
    2、基金投资策略
    
    在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后,本基金将通过科学的基金筛选流程,精选基金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采用严谨的分析方法对基金进行研究,综合考察基金的指数代表性、业绩、风险、流动性、投资组合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评价对基金进行筛选,挑选出符合该投资策略的基金。
    
    (1)基金维度
    
    首先,排除不满足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要求的基金,以及因封闭等原因不便投资的基金。
    
    其次,将基金做出细化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从不同侧重点进行挑选。
    
    被动管理型基金:从指数代表性、基金规模、跟踪误差、超额收益、流动性、基金费率、交易成本等角度,筛选优秀的指数型基金。要求被投资基金跟踪的指数投资范围清晰;跟踪误差可控;相对业绩比较基准具备一定超额收益;申购赎回或交易满足FOF投资的流动性需求。
    
    主动管理型基金:对于主动股票型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主要关注基金在不同市场情形下的业绩表现、业绩来源、超额收益及其稳定性、投资风格特征及稳定性、回撤控制能力、风险收益特征、择时/选股能力等;对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和偏债混合型基金,主要关注其业绩表现、收益来源、超额收益及其稳定性、回撤控制能力等。要求最近3年业绩排名在同类前1/2;基金经理形成稳定的投资风格,基金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一定的回撤控制能力和措施;基金换手率位于同类基金中低水平。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考察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收益、流动性、整体费用等指标。
    
    香港互认基金:主要考察互认基金的业绩表现、风险控制能力、投资区域、投资范围、交易成本等。要求中长期业绩表现优秀;具有一定的回撤控制能力和措施;投资区域和范围相对于国内普通股票型基金有一定差异;交易成本合理。
    
    (2)基金经理维度
    
    从定量和定性分析两个角度评价基金经理。定量分析方面,基于对所管理基金的深入分析,了解基金经理的业绩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及投资风格等。定性分析方面,分析基金经理的性格特征、逻辑思维和投资思路等因素,长期跟踪和了解基金经理的想法及组合操作方法,比较挑选优秀的基金经理。
    
    对于主动管理型的子基金,其基金经理应该具备至少3年的投资管理经验,投资思路清晰、理念成熟,风格明确,最近3年管理业绩位于同期同类型基金前1/2。
    
    (3)基金管理人维度
    
    从公司的基金规模和数量、历史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安排、研发和创新能力等角度,对基金公司进行定性分析。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重点参考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配置。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中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中基金基金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安排。
    
    2、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机制
    
    (1)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基金合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大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各基金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审议基金中基金投资各类基金的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围;
    
    2)研究部是公司负责投资研究和投资建议,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研究员应及时向基金经理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3)FOF业务管理部负责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投资管理流程中的资产配置、基金选择和风险管理。研究员负责构建基金筛选模型,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评价分析,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为基金中基金投资标的选择提供建议;负责基金备选池的维护工作,研究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备选池中的基金进行跟踪和更新;负责研究基金中基金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持续跟踪和组合调整。
    
    4)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根据规定须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实施。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2)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15%-3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权益类资产中投资于医药、消费、信息技术大类行业的指数基金的资产净值占比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3)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第(3)-(5)、(18)、(21)和(22)项规定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75%。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中证500和沪深300成分股一起构成。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T+2日内计算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度目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从所投基金类型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且被投资基金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若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则被投资基金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度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可控。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及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不存在短期赎回行为,故不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在此情形下,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的基金中基金,在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2、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资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无法以公允价格交易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投资范围还包括流通受限基金、流通受限资产。对于上市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其他流通受限资产而言,由于流通受限资产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潜在流动性风险。
    
    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5、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因此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一年。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一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发布提示性通知,除载明前述内容外,还应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20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25%,投资比例范围为15%-3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权益类资产中投资于医药、消费、信息技术大类行业的指数基金的资产净值占比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2)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15%-3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二是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3)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第(3)-(5)、(17)、(20)和(21)项规定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FISP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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