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公告 - 正文

海外中国: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8日及1月1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关于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17:00止(以本
    
    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
    
    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质表决时间在2021年2月7日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
    
    决,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2021年2月1日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月15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部分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代理人,下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的“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短信方式授权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投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受有效委托的前提下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17:00以前(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回复时间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出具表决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和短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短信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短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方式进行授权。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有效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有效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有效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有效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将在表决截止日的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时间在2021年2月7日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2021年2月1日17:00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教姣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邮政编码:100032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张雯倩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根据自身需求提前做好基金份额赎回、基金转换等相关安排。
    
    4、本基金将于2021年1月28日起暂停申购业务(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届时将不再恢复申购业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表决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恢复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附件二: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2月7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编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方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预留足够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的准备,并予以公告。
    
    如果本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日的下一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