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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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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20】40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等内容进行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其中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9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9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9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9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封闭期: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年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年对日的前一
    
    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年对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6、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7、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或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或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设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常州飞机制造厂设计所职员,常州国光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司网络工程部职员,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电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高级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副总裁、代行总裁、总
    
    裁,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
    
    严晓?B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学林先生,董事,本科学位,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历任深圳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顾志强先生,董事,自2003年5月起在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现任销售经理一职,历任吴县第二化纤厂副科长、苏州市吴申化纤厂副经理、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叶向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兼融资融券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计划信贷科职员,常州证券公司上海大连路营业部副经理、常州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博爱路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
    
    李峰Feng Li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美国国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美国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并获得终身教职。
    
    许闲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英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职。
    
    熊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英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云南大学组织部职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
    
    2、监事会成员
    
    袁忠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曾先后担任江苏省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科员、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员、常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处长、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处长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证券。
    
    邓文胜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曾任深圳农业银行主任、支行行长,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普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华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律师。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赵俊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严晓?B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邓升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年7月加入东海基金,先后担任研究开发部研究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
    
    苏尚才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等职;2019年8月加入东海基金,曾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周华成先生,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计算机应用专业硕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726研究所信息技术部工程师,上海中原电子电子工程公司工程部工程师,新时 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 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曾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戴晓敏女士,副总经理。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计财、运营部主管,南京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同业部高级经理,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机构同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担任市场部、金融服务部总经理。
    
    王恒先生,督察长,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主任、纪委委员,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东海瑞京资产(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4、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政府经济学博士。2008年进入金融行业,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等。
    
    2013年2月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
    
    发部债券研究员、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等职。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担任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东海祥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邢烨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先后担任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副总监等职务,主要负责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等工作,2020年7月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严晓?B女士,总经理
    
    成员:
    
    何锐,大类资产配置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赵明,研发策略部下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胡德军,基金经理。
    
    祝鸿玲,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红,基金经理。
    
    张文理,拟任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方法,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
    
    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监管部门。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2001年、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101.06亿元,下辖17家分行,200家分支机构,员工总数10000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的一流品牌,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体系,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2007年设立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上海、杭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北新区、徐州、淮安17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年4月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南京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3500只,托管规模超16000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运营部、市场营销部、系统支持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58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35人,市场营销 11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托管资格的其
    
    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EJB技术的B/S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我部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2016年 10月,我行自主研发的“鑫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2017年5月,“鑫托管”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时推出了“鑫托管”托管网银系统,客户可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产品处理进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等。2018年 2月,“鑫托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管理人指令系统直联。2018年 5月,推出“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信端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指令处理进度等。 下阶段,
    
    将持续推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营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
    
    能,使鑫托管系统成为集业务处理、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
    
    于一体的托管业务综合平台;二是实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中证登
    
    业务系统,进一步优化交易确认和监督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三是建设“鑫
    
    托管”大数据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市场营销部、系统支持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60584533
    
    传真:021-60586926
    
    联系人:耿慰康
    
    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donghai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赵俊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8508 5000
    
    公司传真:(010)8518 5111
    
    签章会计师:张楠 刘叶君
    
    业务联系人: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20】400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年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年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年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009,999,350.04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55,256.9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年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年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年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
    
    对于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1%
         T≥3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
    
    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5份
    
    2、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在开放期赎回10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30日,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例: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少于7日,赎回费率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购。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时,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当日基金管理人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按上述“全部赎回”的约定方式执行;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则应按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前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东海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 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43,667,602.35                 97.70
          其中:债券                     1,343,667,602.35                 97.7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3,572,821.20                  0.26
          计
      8   其他资产                         28,001,422.94                  2.04
      9   合计                          1,375,241,846.49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组合。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43,667,602.35                131.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43,667,602.35                131.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43,667,602.35                131.35
    
    
    1.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130231       13国开    5,200,000     532,799,565.37  52.08
                         31
      2   180309       18进出    2,900,000     298,240,851.91  29.15
                         09
      3   180408       18农发    2,900,000     298,079,310.80  29.14
                         08
      4   200402       20农发    1,700,000     166,573,875.33  16.28
                         02
      5   200303       20进出    490,000       47,973,998.94   4.69
                         03
    
    
    1.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001,422.9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001,422.94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2020年7月
     24日至2020      0.51%      0.01%       -0.30%       0.05%       0.81%     -0.04%
     年9月30日
     2020年10月
     1日至2020       0.77%       0.01%       1.21%       0.05%       -0.44%     -0.04%
     年12月31日
     2020年7月
     24日至2020      1.28%       0.01%       0.91%       0.05%       0.37%     -0.04%
     年12月31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7月24日,截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成立
    
    未满半年,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将在6个月建仓结束时,确保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
    
    定;图示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前述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③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及暂停运作)、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暂停或恢复运作;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如下风险: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使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变现,能够满足开放期投资的赎回需求,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时,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当日基金管理人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按上述“全部赎回”的约定方式执行;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则应按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执行。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期内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
    
    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
    
    益。
    
    7、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
    
    跌。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收益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及暂停运作);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赵俊
    
    成立时间: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5869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前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若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托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式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协助,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条款达成一致。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存款类型、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账户(号)信息、支取方式、提前支取的条件、提前支取部分的利率、对账方式、存款本息的支付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延期支取的执行利率(若有)、存款证实书传递、账户管理等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就基金银行存款协议与存款银行进行协商之后,由管理人自行决定签署该协议,但应当将该协议的定稿草案在签署前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审核。该存款协议内容确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改,基金管理人应据此执行。如未按基金托管人要求予以修改,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执行该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五)基金证券账户开设和证券交易资金的交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通过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备付金账户进行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工作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③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书面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959-5531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haifunds.com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2020年7月13日
     售公告
     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年7月13日
     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年7月13日
     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年7月13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2020年7月21日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2020年7月25日
     效公告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0年8月15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2020年8月15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提示性公告、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2020年8月31日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    2020年10月28日
     季度报告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年10月29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年10月29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公告   2021年1月20日
     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    2021年1月22日
     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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