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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4号)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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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4 号)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8 月 13 日《关于同意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函》(机构部函【2019】1981 号)批准,《国泰君安
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生效,原
《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管理人......7
第四部分  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8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29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1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52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4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1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77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79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17

                    第一部分  绪言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集合计划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集合计划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集合计划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合同》:指《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本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计划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24、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原《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日:指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生效至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9、申购: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9、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50、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不可抗力:指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设立日期:2010 年 8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江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园路 111 号

  联系电话:38676999

  联系人:胡秀华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伟,女,1969 年 4 月出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历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水城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江苏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经纪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研究与机构业务委员会总裁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代行总经理职责,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蒋忆明,男,1963 年 11 月出生,博士。历任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营运总监,本公司董事。

  喻健,男,1964 年 4 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航空航天部所属研究所
科技部项目主管;国泰证券的证券发行部副经理、发行一处经理以及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上市办公室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本公司董事。

  2、监事

  傅南平,男,1962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原君安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常务董事、副总监、机构客户服务总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巡察委员会巡察员,本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陶耿,男,1968 年 1 月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
行、中国人民银行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

  叶明,男,1976 年 8 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95 年 7 月入职原国
泰证券,1999 年 7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资金清算总部总经理助理、营运中心副总经理;2010 年 8 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营运总监兼任营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履职合规总监职责,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吴楠,女,1970 年 12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任职于深圳发展银
行,1997 年 1 月加入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2010 年 10 月
进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北京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周诗宇,男,1971 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1994 年 7 月加入君安证
券,1999 年 8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2013 年 10 月进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市
场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成飞,男,1983 年 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6 年 7 月入职国
泰君安证券,历任固定收益证券总部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0 年 10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李艳,女,1974 年 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FRM,中共党员。2001 年 3 月入
职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总部高级经理、创新产品总部高级经理、
研究所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总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庄严,男,1971 年 8 月出生,大学本科。1990 年 9 月起历任中国银行上海
分行会计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交易员、办公室主任助理、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行政部经理;亚洲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监兼零售业务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市场部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CMO 等;2016 年 9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裁助理。

  朱晓力,男,1965 年 4 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1993 年 3 月起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技术主管、营业部副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电子商务总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

  杜浩然:复旦大学金融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主要从事债券投资研究,现任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管理时间: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变更至今)。

  周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拥有 10 年从业经验,现任本公司基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历任本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研究员、本公司权益与衍生品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管理时间: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变更至今)、国泰君安君
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管理时间:自 2020 年 1 月6 日变更至今)、国泰君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管理时间:
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变更至今)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总裁。


  成飞,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李少君,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投资研究院院长。

  张骏,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王红莲,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集合计划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集合计划资产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及风险管理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6、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托管人

  一、托管人情况

  (一)托管人概况

  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
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0 年9 月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9066.66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50.53%。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六十一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
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 6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信用主体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 3-5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债-0-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兴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太平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价值臻选两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鑫泰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汇浦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锦润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
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安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恒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聚远盈 4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永赢瑞宁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浦瑞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盛 7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丰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淳厚安裕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尊泰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德邦锐泽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蜂巢添禧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丰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久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集合计划运作,维护集合计划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托管人再对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设立日期:2010 年 8 月 27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园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客服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或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林军

客服电话    96899                      网址  www.cqcbank.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张??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丁鹏飞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斐、丁鹏飞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7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 年 6 月 7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生效,原《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1)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7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65 日            0.40%

              365 日≤N<730 日          0.30%

              730 日≤N<1095 日          0.10%

              N≥1095 日                0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假
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70%)=49,652.43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52.43=347.57 元

  申购份额=49,652.43/1.0500=47,288.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假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88.03 份的集合计划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1.0500=5,237,142.8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假设申购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237,142.86 份集合计划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集合计划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当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为 5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500=52,500 元

  赎回费用=52,500×1.50%=7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2,500-787.50=51,712.50 元

  即: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为 5 日,假设赎回当日集合
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1,712.50 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集合计划份
额总数。

  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
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承担合理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投资,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依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将集合计划资产在债券与股票等资产类
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

  本集合计划将在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基础上,根据股票的运行状况和收益预期,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并适时适度的参与权益类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增强型回报。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以实现组合增值的目标。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集合计划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集合计划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本集合计划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用产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战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长期增长能力的公司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00%。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
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管理人可依据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集合计划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692,413.86                  11.46

      其中:股票                    79,692,413.86                  11.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2,915,257.03                  85.23

      其中:债券                    592,915,257.03                  85.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0,448,382.57                  1.50
      合计

  8  其他资产                      12,632,521.47                  1.82

  9  合计                          695,688,574.9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644,552.66                  7.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14,437.00                  0.7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22,838,464.20                  3.89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5,965,200.00                  1.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68,610.00                  0.2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61,150.00                  0.5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692,413.86                  13.5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624  完美世界  194,898 6,490,103.40                  1.11

  2    600036  招商银行  165,700 5,965,200.00                  1.02

  3    000568  泸州老窖  37,400 5,368,770.00                  0.91

  4    300166  东方国信  352,900 4,615,932.00                  0.79

  5    600004  白云机场  331,700 4,514,437.00                  0.77

  6    300450  先导智能  81,500 3,943,785.00                  0.67

  7    600872  中炬高新  59,200 3,877,600.00                  0.66


  8    600276  恒瑞医药  39,800 3,574,836.00                  0.61

  9    002439  启明星辰  101,310 3,498,234.30                  0.60

  10    603259  药明康德  34,100 3,461,150.00                  0.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9,234,000.00                3.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205,360.00              11.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205,360.00              11.96

    4    企业债券                    364,515,317.20              62.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0,123,000.00              11.9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8,837,579.83              11.7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2,915,257.03              101.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900113  19中油股MTN    500,000  50,110,000.00            8.54
                  001

  2    190307    19进出07      500,000  50,015,000.00            8.52

  3    163304    20穗建01      500,000  49,310,000.00            8.40

  4    163225    20宝钢01      500,000  49,185,000.00            8.38

  5    143652    18光证G3      400,000  40,380,000.00            6.8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光大证券”和“广发证券”公告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根据光大证券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期间发布的公告,光大证券因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分别受到上交所、人民银行宁波支行的公开批评、公开处罚。

    根据广发证券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期间发布的公告,广发证券因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以及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缺失等行为,受到证券监管机构通报批评、警示、责令改正等处罚。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此前投资光大证券与广发证券发行的债券时,严格执行了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规定将该债券纳入本集合计划债券池,而后进行了投资,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

    该情况发生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 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9,575.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266,678.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91,055.51

    5    应收申购款                                          75,212.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632,521.4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9    17中油EB      28,328,097.60          4.83

  2  132015    18中油EB      6,442,774.80          1.10

  3  113021    中信转债      3,042,100.00          0.52

  4  113024    核建转债      2,732,680.00          0.47

  5  128099    永高转债      1,934,280.00          0.33

  6  127012    招路转债      1,885,338.00          0.32

  7  110048    福能转债      1,856,160.00          0.32

  8  128097    奥佳转债      1,830,906.00          0.31

  9  128078    太极转债      1,814,708.00          0.31

  10  113014    林洋转债      1,695,700.00          0.29

  11  113504    艾华转债      1,682,273.90          0.29

  12  113029    明阳转债      1,344,000.00          0.23

  13  128032    双环转债      1,264,743.63          0.22

  14  110047    山鹰转债      1,224,630.00          0.21

  15  128017    金禾转债      1,224,552.50          0.21

  16  113025    明泰转债      1,111,900.00          0.19

  17  110041    蒙电转债        728,715.00          0.12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
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集合计划业绩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长率①  长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过去三个月            0.48%    0.24%  -0.63%  0.08%    1.11%    0.16%

 过去六个月            1.33%    0.19%  -0.85%  0.10%    2.18%    0.09%

 过去一年              2.14%    0.17%    3.03%    0.09%  -0.89%  0.08%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    2.13%    0.17%    3.02%    0.09%  -0.89%  0.08%
 起至今

  2、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以来集合计划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计划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集合计划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5、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7、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8、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1、《集合计划合同》是界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集合计划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及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集合计划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管理人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集合计划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披露本集合计划信息。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集合计划面临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集合计划面临信用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
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集合计划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特定投资标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本集合计划为开放式,投资人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管理人将合理控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2)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详见集合计划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集合计划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巨额赎回安排详见集合计划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4、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3)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集合计划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集合计划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管理人、集合计划其他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集合计划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集合计划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集合计划,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管理人直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销售外,本集合计划还通过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集合计划销售机构销售,但是,集合计划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保管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管理人有未执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4)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管理人;

  (19)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管理人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
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集合计划合同》;

  (2)更换管理人;

  (3)更换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
  (4)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托管人召集。

  3、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合计划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管理人授权代表和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但是管理人或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集合计划资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争议处理期间,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集合计划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集合计划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法定代表人:江伟

  成立时间:2010年8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3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38676999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
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集合计划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托管人发函说明集合计划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于集合计划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合同》有关于集合计划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托管人。名单变更后管理人应及时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托管人仅按管理人提供的集合计划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6.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7.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集合计划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托管人对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集合计划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集合计划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托管人对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集合计划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集合计划投资比例限制失调、集合计划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托管人提供集合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集合计划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集合计划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集合计划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集合计划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集合计划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出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集合计划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集合计划名下,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集合计划资产存管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如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致集合计划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应赔偿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集合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托管人,并保证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集合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集合计
划财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合计划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托管人并改正,或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管理人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是否分别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财产、未对集合计划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集合计划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管理人并改正。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集合计划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托管人或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除因本集合计划业务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集合计划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集合计划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四)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管理人负责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交易;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托管人协助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托管人负责为集合计划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集合计划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集合计划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管理人公章。

  本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时,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集合计划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集合计划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托管人、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后的数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
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管理人应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集合计划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管理人妥善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送交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计划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托管人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管理人接管集合计划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在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集合计划财产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
《集合计划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集合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7.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集合计划债务;

  (4)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集合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三)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管理人承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管理人将根据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集合计划投资者对账单:

  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信息,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收益分配等情况。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联系方式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zg.com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君得盛招募说明书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19/9/20

  2    君得盛管理合同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19/9/20

  3    君得盛托管协议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19/9/20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4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时报            2019/9/20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君得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5    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官网            2019/9/26
        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

        效的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6    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官网            2019/9/28
        变更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7    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2019/10/29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公司官网

        资)业务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君得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8    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官网            2019/11/8
        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9    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君得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2019/12/5
        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官网

        增加部分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混合型集合

  10  资产管理计划2019 年第4 季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1/20
        度报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11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集合计划          证券时报            2020/1/20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君得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12  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官网            2020/2/26
        增加中国银行、天天基金、

        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君得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13  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官网            2020/3/19
        增加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混合型集合

  14  资产管理计划2019年年度报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3/30
        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15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集合计划          证券时报            2020/3/30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16  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官网            2020/4/17
        变更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17  资产管理计划2020 年第1 季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4/21
        度报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18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集合计划          证券时报            2020/4/2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修改国泰君安君得盛债

  19  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0/6/10
        管理合同的公告

  20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0/6/10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21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0/6/10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22  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0/6/10
        书摘要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23  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0/6/10
        书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24  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0/6/19
        书摘要(2020 年第 2 号)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25  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  公司官网、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0/6/19
        书(2020 年第 2 号)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26  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经理变更          公司官网            2020/6/19
        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27  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第二季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7/21
        度报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28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集合计划          证券时报            2020/7/2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29  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8/28
        概要更新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30  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中期报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8/28
        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31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集合计划          证券时报            2020/8/28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32  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          公司官网            2020/8/29
        更事宜的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33  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官网            2020/9/18
        变更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34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参公大集          公司官网            2020/9/25
        合变更简称的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证券时报、证监会指定网站、

  35  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经理变更          公司官网            2020/9/29
        公告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36  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9/29
        概要更新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37  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9/29
        书(2020 年第 3 号)

        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

  38  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第三季  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官网  2020/10/28
        度报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39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集合计划          证券时报          2020/10/28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泰君安君得盛可转换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文件

  (二)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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