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稳债收益 12 个月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0 年 8 月 28 日
送出日期:2020 年 9 月 1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 12 个月 基金代码 860012
持有债券
分级基金简称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 12 个月 分级基金交易代码 860012
持有债券 A
基金管理人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8 月 17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12 个月锁
定持有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0 年 8 月 17 日
基金经理 张丁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8 年 7 月 28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0 年 8 月 27 日
基金经理 许燕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1 年 5 月 1 日
注:1、集合计划的首任投资经理,其"任职日期"为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其"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解聘日期;
2、非首任投资经理,其"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通过深度研究,捕捉宏观环境及政策趋势走向,灵活精选投资策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
险和保障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投资范围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于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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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益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1)利率预测;(2)信用策略;(3)收益曲线策
主要投资策略 略;(4)跨市场套利策略;(5)债券正回购套作策略;(6)可转换债券策略;(7)信用债投资
策略;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5%+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计划。
注:详见《光大阳光稳债收益 12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认购费 - 0 本集合计划 A 类
份额无认购费
M<100 万元 0.60% -
申购费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
(前收费)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0% -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
赎回费 N<7 日 1.50% -
N≥7 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A 类份额管理费 0.5%
托管费 0.1%
销售服务费 A 类份额无销售服务费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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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信用风险;(4)利率风险;(5)购买力风险;(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7)再投资风险。
2.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操作或技术风险
5.合规性风险
6.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计划。
(2)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原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 A 类份额。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可以办理申购业务并设置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起始日由管理人公告约定,每份 A 类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12 个月,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A 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此 A 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风险。
集合计划 C 类份额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 C 类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12 个月,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
回业务。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 C 类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 C 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此 C 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风险。
(3)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7.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
网址:http://www.ebscn-am.com/,客服电话:95525
1.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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