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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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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0 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00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或债券发行人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19日。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七、侧袋机制...................................................... 77
    
    十八、风险揭示......................................................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1
    
    一、绪言
    
    《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6、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37、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史伟                     6.75%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相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5%
                                               何晓彬                    3.25%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兼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基金监管部处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文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及服务副总监兼营销策划部和电子商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史伟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监。
    
    陈超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兼任首席信息官,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伟先生,理学硕士、EMBA,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03年1月至2008年3月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08年4月至2013年6月先后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担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监。2017年8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同时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担任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史伟(副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9365.5803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号
    
    联系人:刘东海
    
    联系电话:021-633325888-339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于1998年3月9日开业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有注册资本69.94亿元。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600958),2016年7月8日H股成功发行并上市(03958),成为行业内第五家A+H股上市券商。公司总资产2,629.71亿元,净资产539.66亿元,员工5700余名、在全国81个城市设有168家分支机构,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业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东方证券下设托管业务总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部门,内设托管运营部、资金结算部、合规风控部、业务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等团队,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9年以上托管业务经验,专业涵盖金融、财务、法律、IT、审计等多个领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自2018年10月24日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东方证券与各大金融机构广泛合作,已托管产品百余只,建立了涵盖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完备的产品体系。
    
    在产品运作方面,东方证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对不相容职责的岗位设立分离制度,关键流程全面落实经办复核双人双控机制,每个产品分账管理,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资金清算人员均具有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中国结算登记及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支持法人结算和券商结算两种模式,并已打通了与银行、中登、交易所及管理人的线上交互渠道。
    
    在系统建设方面,东方证券立足于客户需求和监管要求,加速推进金融科技与托管业务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持续强化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确保产品运作稳定高效;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客户服务和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已开发完成并上线管理人平台、投资者服务平台及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极大提升了客户服务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东方证券秉承“制度先行”和“全面风控”的理念,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整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托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监督、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印章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托管业务开展的独立性、完整性、合规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为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东方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设有董事会――决策委员会――风控职能部门――业务执行部门四层内控架构,其中合规与法务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与检查。托管业务总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内设稽核监督部具体负责托管业务的日常合规审核、风险识别、风险防控及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合规风控专员行使独立稽核监控职能,定期向公司风控职能部门汇报。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 gzs.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_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蔡程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20]300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4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170,903,999.0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4,24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2月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一年持有期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最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或赎回(含转换转出),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3月8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
                       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交易的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享受1折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中孰低
                   者执行。
                       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原费率指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2)本基金管理人可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
                   的个人投资者实施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
                   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100,000-149.78)/1.0400=96,009.83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009.8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2000×0%=0.00元
    
    赎回金额= 10,000×1.2000-0.00=12,000.00元
    
    即:该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21年3月8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估值水平、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通过资产配置降低组合波动性,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选择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积极选股策略,对个股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重点关注具有长期竞争力和成长潜力的个股投资机会。具体而言,结合对个股所在行业的分析以及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的分析,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挑选出具备宽阔护城河、合理估值水平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对行业的分析主要考察行业的市场需求空间、成长驱动因素、行业竞争环境和行业生命周期等因素。
    
    2)个股基本面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竞争力、盈利能力、盈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核心竞争力、商业模式、商业壁垒等方面,考察的定量指标包括盈利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净利润率等)、成长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等)、经营效率(如资产收益率等)和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
    
    3)估值水平主要考察个股业绩的增长、公司业务前景、基本面变化等因素和估值的匹配度,分析的定量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市净率(PB)等。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优选基本面因素良好、估值水平合理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力争减小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本基金对不同类属债券的信用风险、税收因素、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不同类别债券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比较不同类别债券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确定组合的不同类别债券的配置。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限下具体债券投资标的。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影响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信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资质、合约条款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届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因素,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二者的结合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数据截止日,本基金尚未披露过定期报告。
    
    十、基金的业绩
    
    截至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数据截止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不披露基金的投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
    
    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及特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须满足最短持有期的要求)。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或赎回(含转换转出),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认为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启用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如下:
    
    1、港股通额度不足导致无法交易的风险
    
    港股通业务目前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或内地市场开市香港市场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3)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4)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6)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十一)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由于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个股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板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3)退市风险
    
    科创板实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十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按基金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26288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9365.5803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②、⑨、?、?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纠正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纠正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户(即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开设和管理的托管资金专户进行。
    
    托管资金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资金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2、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目前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周净值、交易确认、电子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时间电话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在工作日提供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85-288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享受理财资讯、信息披露、产品信息等多项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s@bdfund.cn)、传真(021-80226289)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1                                                          2020年12月9日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2                                                           2021年3月4日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dfund.cn)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dfund.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道睿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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