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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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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本基金经2020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盈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6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暂停运作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于保本,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了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83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7、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1    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        5,500        25.0000%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        20.0000%
      5                  窦玉明                    1,100        5.00000%
      6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26         3.3000%
      7                  周玉雄                    328.35        1.4925%
      8                  卢纯青                   163.8340       0.7447%
      9                   于洁                    163.8340       0.7447%
      10                 赵国英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92.4660       0.4203%
      14                  魏博                    87.7580       0.3989%
      15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6                  曲径                    87.7580       0.3989%
      17                 黎忆海                   64.3720       0.2926%
                         合计                      22,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Rossella Leidi女士,意大利籍。毕业于意大利贝加莫大学经济学系。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与福利官,UBI Pramerica SGR S.p.A.董事,Lombarda Vita董事,UBIAcademy董事。历任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首席商务官。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长。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The Red Flag Group非执行董事,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中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德国洪堡学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等。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荣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规划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固收投决会主席,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9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5年以上基金
    
    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9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计师专业学士,12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姓名           洪慧梅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同济大学金融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员
      其他公司历任    (2007.02-2009.04),汇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
                      易主任(2009.05-2011.0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2011.05-2016.0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2016.04-2019.06)
       本公司历任                             无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理基金具体情况
                     中欧盈和5年定期
            1         开放债券型证券   2019年08月16日             
                         投资基金
            2         中欧骏泰货币市   2019年08月16日             
                          场基金
            3         中欧货币市场基   2019年08月16日             
                            金
                      中欧信用增利债
            4         券型证券投资基   2019年08月16日             
                          金(LOF)
                      中欧天禧纯债债
            5         券型证券投资基   2019年08月16日             
                            金
            6         中欧鼎利债券型   2019年10月10日             
                       证券投资基金
            7         中欧弘涛债券型   2020年04月30日             
                       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弘安一年定
            8         期开放债券型证   2020年04月30日             
                        券投资基金
            9         中欧聚瑞债券型   2020年05月25日             
                       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建平、周蔚文、卢纯青、周应波、曹名长、王培、卞玺云担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刘建平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刘建平、刁羽、顾伟、黄华、李彤、卞玺云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研领导工作。顾伟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
    
    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7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97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
    
    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39978.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化、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许培菁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0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866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请见“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部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06%
                    100万元≤M<200万元        0.03%
                       M≥200万元              每笔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M≥2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29.50)/1.00=99,433.08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9,433.08份。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
    
    后重新开始起算。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暂停运作,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进入开放期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在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及转换转出申请正常确认;投资人有效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申请将被拒绝,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
    
    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于当次开放期结束后全部自动赎回,
    
    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3)在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本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并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分配给投资人,未变现资产完成变现后也将全部分配给投资人。分配金额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处理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公告,并提示最终分配金额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一致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报告
    
    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或者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4、在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处理,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6%
                    100万元≤M<200万元              0.03%
                         M≥200万元               每笔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M≥2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00=99,403.58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基金份额99,403.58份。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6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3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3200=13,200.00元
    
    赎回费用=13,200.00×0.00%= 0.00元
    
    净赎回金额=13,200.00-0.00= 13,20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3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200.00元。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所投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投资于含回售权的债券,且债
    
    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应当持有至到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但基金管
    
    理人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
    
    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提前处置。
    
    1、大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等级不低于AA的信用债。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4、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期限)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63个月,期间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本基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7、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了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资产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暂停运作;
    
    23、本基金暂停运作后重新开始运作;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投资于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开放期内,本基
    
    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
    
    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如此,在开
    
    放期内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6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且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所投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仍然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期办理单一投资者超过一定比例的巨额赎回申请;(二)全额赎回;(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四)摆动定价;(五)侧袋机制;(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部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在出现大额申购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增。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短期赎回费: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不足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短期赎回费。投资者存在支付更高赎回成本的风险。
    
    5)暂停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申购、赎回被拒绝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选个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券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债券。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赎回业务。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暂停运作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投资策略等情况综合评估,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发生投资
    
    者人数低于200人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在封闭期到
    
    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本
    
    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如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则全
    
    部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未确认申购款项也将划还给投资人。如出现该情形,则
    
    投资人将承担期间的机会成本和再投资风险。如系因部分资产尚未变现而暂停进
    
    入下一开放期的,投资者还可能面临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一致的风险。
    
    3、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且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暂停运作的,则本基金将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T+2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润逸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0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邮储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期限)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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