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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利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18:16:22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        录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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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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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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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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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C 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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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期间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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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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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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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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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
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
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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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
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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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
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
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在本基金
上市后,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
可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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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场外认购本基
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认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中。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
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规模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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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
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
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金额/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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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以公告。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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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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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
首日起实行;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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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六)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
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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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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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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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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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账户;
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
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含)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值。
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4 和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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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
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仅能够实现
系统内转托管。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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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邮政编码:501308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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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款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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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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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予以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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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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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1)、(12)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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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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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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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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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
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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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下。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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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或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必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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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
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指导债券配置,在主动研判收益率变动趋势的基础
上进行利率产品投资,在严格评估个券信用风险状况的前提下进行信用产品投资,
在深入挖掘可转债正股基本面的基础上参与可转债投资,并通过新股申购、股票
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
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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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等因素,从
经济周期的角度判断经济形势,并根据各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特征,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金融资产包括:利率产品、信用产品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以及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等权益类资产。其
中,利率产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债券;信用产品包括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非由国家信用担
保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本基金视可转换债券为一种内嵌转股权的特殊债券,不属
于信用产品。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本基金认为,在经济衰退阶段,央行通常会降息刺激经
济,进而引导收益率曲线急剧下行,利率产品是最佳选择;在经济复苏阶段,经
济刺激政策发挥作用,GDP 增长加速,企业盈利上升,信用产品和可转债能获得较
高收益;而到了经济过热阶段,央行加息以控制通胀并紧缩经济,短期的高收益
信用产品依然能锁定较高的投资回报。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形势的积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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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并灵活调整组合配置,获得长期稳健的收益。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进行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
合的期限分布使其符合收益率变化的趋势。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形
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结合市场的流动性情况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久期配置和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主要关注的宏观经济因素有 GDP、通货膨胀、信贷增长、固定资产投资、
对外贸易情况等。同时,这些宏观经济指标所反映的经济运行情况将影响政府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选择,进而影响市场预期的调整,因此本基金在关注宏观经
济因素的基础上,会进一步跟踪政府推行的相关政策的市场影响。
  本基金将在短期利率预测和中长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
来确定目标久期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将进一步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
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获取
收益率曲线变动带来的收益。即使预测收益率曲线未来将维持稳定,本基金也可
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并等待其
收益率下滑进而获得骑乘收益。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资产配置是在确定目标久期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
利差等市场因素,在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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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产品是指具有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等。这类债券在信用资质层面没有差异,但在流动性和税收安排方面有一定差
别。本基金在收益率曲线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情况对这类产品进行
配置。
  利率产品的流动性在所有的债券品种中最好,因而也最具有波段操作机会,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影响收益率预期的各类因素,力求抓住短期的交易性机会。
  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
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作为支持信用产品投资的研究
基础。同时,本基金还将重点研究信用市场环境的变化,掌握并预测信用利差波
动的规律,以此作为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鉴于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时间较
短,本基金主要借鉴国外成熟债券市场的信用利差规律,并结合我国信用债市场
的结构和经济形势研判国内信用产品的利差波动趋势。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分析
方法把握信用产品运行的基本规律,从而指导本基金的信用产品投资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本基金将根据国民
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发债主体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
况等,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企业状况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
行度量和定价,把握信用利差波动趋势,选择溢价率较高的信用产品进行投资。
  可转债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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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的波动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
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
能力以确定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虑到转债内含的权利,尤其是转股价的修正权,本基金在借助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型对转债进行定价的同时,
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
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通过
上述方式,基金管理人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
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
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次,
该策略的运用一般需要一个相对宽裕的资金面。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资金面的情况,
动态调整回购放大的比例,并配置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
上,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收益。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还可持
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
票、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新股申购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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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
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本基金还综合考
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日涨幅、股价长期表现和锁定期限等因素,选择网上申购
或网下申购,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申购收益。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方面,因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因素,市场上
存在具有现金选择权的要约收购类投资机会,本基金将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角度
判断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价值。自收购人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要
约收购报告书后,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资金实力和收购意愿的
前提下,综合考虑收购时间、波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是否参与要约收购类
股票投资。
 本基金除了可以参与新股首次发行(IPO)外,还可以参与新股增发,所配新
股在可上市交易后,结合宏观形势和公司基本面的判断择机出售。
 对于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在权证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权
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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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预测、债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
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提供新股配置建议。
  (3)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
研究报告,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
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
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中证可转债
及可交换债券 50 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流动性管理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固定收益类指数和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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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资产与流动性管理部分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95%与 5%,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的不含权债券资产和含权债券资产部分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
分别设置为 90%和 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基于
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
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利率债投资策略、信用类债券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及回购策略等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
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
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和中证可转债
及可交换债券 50 指数分别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中不含权债券和含权债券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不含权债
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 50 指数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
换公司债券中选取规模大的 50 只债券组成样本券,适合作为本基金含权债券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
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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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指 数 代 码 为 CBA00201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网 址 :
www.chinabond.com.cn。
    (2)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 码 为 931162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 网 址 :
www.csindex.com.cn。
    (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
站,网址:www.pbc.gov.cn。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中证
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 50 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
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
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久期中枢等,以更好管理基金
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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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
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
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
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
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
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8)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
         (13)、
             (17)和(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家最新规定估值。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价值时;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相关事项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
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
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
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开放期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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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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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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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项时;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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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事项行使表决权;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法提起诉讼;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入;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式;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构;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配收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割事宜;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退任而免除;
人追偿;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的除外;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市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容。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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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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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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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计票结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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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1)、12)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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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不能低于面值;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
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
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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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开放期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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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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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
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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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
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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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产净值的 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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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5%;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8)、13)、17)和 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的股票或者债券;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酬标准的除外;
的除外;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少于 3000 万元;
 (6)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的基
金份额;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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