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30日消息:在国内基金的对外开放中,必须明晰“中外合作基金”和“中外合资基金”两个概念。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与公司型两种,而契约型基金是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签定“信托契约”,从而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作基金,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的管理及其投资决策,它是契约式的而非股权式的投资;公司型基金则是股权式的投资,投资者依据其所持基金单位,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相应权力,可以过问甚至可以参与基金的投资与决策。那么,我们在设立有外方参与的投资基金时,显然不是局限在公司型基金上的,契约型也是一个选择,所以说,中外合作投资基金比中外合资基金有更多的内容,虽是一字之差,但实践的天地就开阔得多了。
根据外方介入的程度深浅,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合作”大致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并应依次循序渐进:
1.聘请海外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机构为我国现有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这应该是最浅程度的“合作”。
2.外方在基金经理人方面的介入,即组建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运作的核心,所以,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合作的主题在此。作为公司型基金运作中的基金公司,也可作出类似上面的安排。
3.基金投资者方面的海外投资者的介入,这就是我们以往所提及较多的中外合资基金。由于有外方投资者加入,这个层次上的中外合作基金的“合作”,最好还应该有海外的基金承销公司与投资顾问的介入,有利于筹集海外资金为我们所管理运作。这种中外合作基金其实就是“国家基金”,吸引外资为我所用,同时,基金的控制权又掌握在我们手中,容易为主管部门监管与控制,但问题是要创造出对海外资金的吸引力。
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更高形式,是纯粹外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开展业务;而其业务的最高形式或者说我们基金市场的最高开放,则是由纯粹外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以我国居民的资金为来源的基金;而允许外国投资者,既可通过基金间接投资我国股市,又可直接投资于中国股市,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高开放形式之一,当然,这取决于我国经济的发达程度及金融的开放度。
在中外合作基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是选择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是我们在设立中外合资基金时不容回避的问题。两者各有利弊,应慎重考虑,但总起来讲,中外合资基金在起步时还是采取封闭式较为稳妥,但应不失时机地推出开放式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