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投基有道 - 正文

企业年金入市进程以及名词解释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张涵君 2005-08-04 09:23: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04年4月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0号部令,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该办法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该办法同时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该办法同时要求,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004年4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3号部令,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为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将采取四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二是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三是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四是建立主动监管制度。

  2004年11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进行确定,要求企业年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2005年2月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4号部令,公布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时下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此次四个配套文件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确定的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的法规体系。

  2005年4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和《关于推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对机构申请管理资格的事项和评审专家推荐事项进行了确定。5月16日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6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公示了拟聘任的51名评审专家名单。

  2005年6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的通告》,明确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不超过40家。其中:受托人5家,账户管理人12家,托管人6家,投资管理人17家。

  2005年8月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公布了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的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名词解释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股票投资比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