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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如何建立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韩强 2005-11-29 1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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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介绍系列之十三) 如何建立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韩强

  建立年金计划是年金业务的开端,如何建立合格的年金计划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20号令)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号令中规定了年金计划产生的过程:“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完成年金计划制定后,需对计划方案进行报备。20号令中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从对法规的理解上看,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年金计划方案需要向劳动保障部报备;地方企业的年金计划方案需要向地方劳动主管部门报备。目前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的年金计划有些是集团统一建立的,有的是分区域由下属公司分别建立的,但年金计划的报备也应当遵循20号令中所规定的报备方面的归属管理特点。

  按照20号令中的规定,企业除报送年金方案文本,还应包括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其他相关材料。比如:通过集体协商机制讨论通过年金计划的法律文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等等。劳动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年金计划方案重点审核的核心内容应当是企业缴费、分配规则和中止条件,因为年金计划是否合格,一方面要看整个计划各个要件所涵盖的内容是否完整,另一方面主要看计划本身是否统筹考虑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的利益。

  需要指出,在20号令中明确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即受托人是与年金计划伴生的运营管理主体。20号令规定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内部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外部法人受托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中规定了外部法人受托机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基本职责,但20和23号令并未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这种自然人集合受托模式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职责进行规定。20号令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从目前企业年金业务运作的实践来看,大型企业,特别是电力、石油、石化等国有大型或国有控股集团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数额庞大,有必要成立一个机构设置完整,人员编制齐全,岗位职责明确的年金理事会。但对于一般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年金基金积累较少、专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设立这样一个庞大的机构不甚现实,中小企业的年金受托管理则可以采取外部法人受托的方式进行。

  根据对20和23号令的理解,与年金计划伴生的理事会也应当按照集体协商机制产生,而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及理事会内部制度(包括年金理事会章程)、组织架构、运营流程等应当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需要按照必须的审核流程予以报备。

  年金计划报备工作流程和理事会报备规定虽然目前尚未出台,但20号令中已经有了原则性规定,这对目前企业在建立合格年金计划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博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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