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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实施后的监管新特点及影响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琳 2019-02-22 0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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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大幅调整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显示了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规则正在快速形成。

资管新规下的监管新特点

从国外经验看,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都在加强资管行业的统一监管,美国以投资公司法案形成对资管行业的统一监管,欧盟国家则是以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指令(AIFMD)全面加强资管业务监管,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增强对于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

目前我国仍为分业监管金融体制,各监管机构以监管资管机构为主,资管业务无法实现功能监管,造成了同一资管业务下不同资管机构操作的差异性,形成监管套利或者监管盲区。

资管新规旨在机构监管组织架构下,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实现募资端和投资端的分类监管。资管新规明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每只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应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近年来,风险跨市场传导情况增加。如2013年中期发生“钱荒”事件,银行理财与信托业务过度扩张导致流动性风险,并传导至金融体系。2015年中期发生“股市异常波动”,银行理财资金介入和以伞形信托为典型的场外“配资”,资金增信和杠杆模式从信贷类推广至证券类资管业务。资管新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并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资管新规对资管行业发展的影响

资管新规旨在将不规范的资管产品向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引导。在短期内,非标准化资管规模增速将下降,甚至绝对规模收缩。

商业银行资产端配置受限,理财收益率将整体回落,理财净值化及打破资金池运营模式期间,可能面临赎回冲击,被迫提高主动管理能力,面临理财业务及商业模式的重新定位和转型。

中小银行客户渠道、优质资产和专业人才方面处于劣势,并没有能力设立资管子公司,未来资管业务或被动收缩。

信托产品去通道后或大幅下降,不能将资金交给券商或基金管理运作,融资能力和自主管理能力均需要改善。

保险资管承接的银行理财委外资金将收缩,保险债权计划发行难度增大,备案量已明显下降。

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按新规要求清理通道业务、整改非标业务和纠正不合规嵌套问题,提高服务机构投资者的能力。

公募基金由于前期监管严格,受冲击相对较小,主要涉及分级基金产品的整改和转型,解决货币基金估值方法问题等。

私募其他类基金此前大部分投资非标债权,需按禁止多层嵌套与穿透要求整改部分产品交易结构。

未来,资产管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将被逐步淡化,资产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品牌声誉价值、金融科技运用能力等因素将会成为各家比拼的核心内容。

在此背景下,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内生关联也将得以重塑,资产管理行业将真正成为推动实体经济转型与发展的抓手。

进一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新规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以及由此引发的风险暴露需要关注。

从实体经济角度看,由于部分资金前期通过层层嵌套流向了非标资产,在去通道的过程中,原来通过此方式融资的实体企业将面临融资压力。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降杠杆下,被动抛售资产将造成短期价格冲击,而过去高杠杆的机构则会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因此,应密切关注市场整体的流动性水平,及时缓解市场情绪,创造健康的融资环境。

资管新规力图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及资管机构在发展历史、规范要求和发展现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监管机构需要在考虑监管对象的现实发展情况同时,保持监管标准和监管尺度的一致,切实减少监管套利或避免出现新的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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