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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金公司治理二元委托代理结构再平衡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陆慧婧 2019-03-18 08: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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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总经理等高管变更相比,明星基金经理的变动更受投资者关注。总经理代表着基金公司的经营层,是公司战略方针的执行者,也是具体经营事项的决策者,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基金公司经营层会影响到基金经理的考核及投资理念,也间接影响到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公司总经理变动背后的原因众多,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股东方对经营层考核机制是否长期化,是其中一个“痛点”。理顺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对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推动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契约型基金存在的“二元代理结构”一直为业内人士所关注,所谓的“二元代理结构”,即董事会对基金公司管理层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关系,这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分别以股东利益为核心和以持有人利益为核心,两者存在利益诉求不一致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基金公司股东对基金管理人是硬约束、强激励,且权益代理人实质化,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弱约束、软激励,权益代理人虚化,从而导致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为核心的基金治理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造成二元委托代理结构的失衡。

基金公司总经理作为基金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中间角色”,若是没有长效考核机制,或是对其考核机制以股东利益为核心,或将造成基金公司经营理念短期化,例如不顾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通过一些短期行为,实现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扩张和管理费增长,或者将优势资源向其他非公募业务倾斜以实现更高的股东利益,从而导致两层委托代理关系所蕴含的核心利益诉求存在不一致性。

公募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核心是“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有业内人士提议,通过引入以公司型基金为代表的基金组织形式、落实《基金法》中关于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相关规定,完善独董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基金行业外部治理,强化以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基金治理结构,推动公募基金组织结构创新,平衡二元委托代理关系。

基金业内人士也关注到了公司型基金在海外的运用。“相对于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持有人就是公司股东,在证券市场投资获利是唯一目标,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契约型基金二元代理结构中管理人股东利益与持有人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公司型基金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了基金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并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在运作过程中,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有较大的监督权力,这样相对于契约型基金,更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基金业从发展之初就以公司型基金为主要组织形式。”

“公司型基金尚未引入国内,可以先通过提高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监督职能,强化以持有人利益为核心的基金治理结构。”一位基金业内人士称,“修改后的新《基金法》提出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置‘常设机构’,并明确规定了‘常设机构’的职权,包括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报酬标准等。相关内容也写入了随后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但是所有制度对于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目前没有详细规定。如果能切实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治理中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平衡公募基金二元委托代理关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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