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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动态量化: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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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6】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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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21 年 9 月 20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
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动
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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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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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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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概要》及其更新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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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
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
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
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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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年 5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
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2013 年 2 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 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 (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
院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
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
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
在经济、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 年 5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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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
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
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
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
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5 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
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
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现任基金经理
   黄万青: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25 年。曾任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7 月 13 日至 2013 年 3 月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5 日任大成策
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5 日任大成景秀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任大成景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任大成景荣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8 日任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0 日任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起任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8 日至 2018 年
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8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任大成惠
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30 日起任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4 日起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李富强: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7 年。2009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市场创新部高级助理。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
理。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2 日任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任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任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大成月月
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7 月 16 日起任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任大成景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6 月 12 日起任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 日任大成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25 日起任大成通嘉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9 日
起任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22 日起任大成惠兴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任大成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 日起任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资格。国籍:中国
  夏高:工学博士。证券从业年限 10 年。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投资分析员。2012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高级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与期货投资部(筹)总监助理。
年 11 月 13 日担任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
起任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月 18 日起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23 日起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9 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 历任基金经理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黎新平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1)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其
他委员 8 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徐彦,基金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
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筹)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创,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梁仲昆,监察稽核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2)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杨艳林,固定收益总部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丹,
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固定收益总部
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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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配;
托管人;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为承担责任;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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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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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利益;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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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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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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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选库。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策记录。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行交易。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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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
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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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
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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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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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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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
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65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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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管理人进行提示;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林琳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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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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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 166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沁林
  联系人:朱丹
  联系电话:18734835708
  客服电话:9510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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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总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7555
  客服电话:9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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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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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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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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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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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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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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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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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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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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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5)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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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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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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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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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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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 010-86499427、13051859661
   传真:0755-23947482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http://www.lczq.com/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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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howbuy.com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0-0025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4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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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302-888
   (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5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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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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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传真:010-891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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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6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3)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6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8 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6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 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7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7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6222276
  网址:www.e-chinalife.com
  (7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大厦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4)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方式: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www.tl50.com
  (7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方式: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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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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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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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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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单位:元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2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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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 37,893.14 份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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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10,500.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26.25=10,473.75 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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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6、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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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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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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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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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量化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并通过数学建模的方式根据宏观
经济变量以及风险预警指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的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
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动态资产配置模型进行资产配置。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包括量化资产配置和
动态调整两个层次。本基金将通过量化建模的方式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
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当前市场环境下的主要投资方向和资产配置比例。同时,量化模
型通过持续跟踪宏观经济变量、风险预警指标等,判断不同资产类别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的
风险收益状态,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结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1)动态多因子模型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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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采用动态多因子模型进行量化选股,动态多因子选股模型是在传统多因子模型
上引入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算法,自适应地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动态筛选有效选股因
子,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投研团队的长期投资实践和大量历史数据
的实证检验,基金管理人量化投资团队开发了动态多因子选股模型。该模型因子池的构建
现阶段主要考虑行业、盈利、成长、规模、估值、风险、市场情绪、分析师预期等多维大
类因子及其项下的各细分小类因子,利用这些因子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分,在兼顾股票本身
流动性和风险分散度的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算法,
动态追踪不同因子的有效性、鲁棒性、时效性、容错性和风险特征等,并根据宏观经济环
境和市场变化的动态筛选能带来稳定收益的有效因子,优化有效因子组合并动态调整各因
子的权重,使模型在风险因子的选取上具有自我调整、自我学习的功能。
  (2)择时对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采用择时对冲的策略,根据期货基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对冲
以及对冲的比例,充分考虑对冲的效果以及对冲的成本,以达到择时对冲,最大化投资收
益的目标。
  模型在风险管理上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通过数据分析及自然语言解析等人
工智能的方法,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实时监控市场流动性、波动性及风险偏好等宏观经济
变量预警以及宏观政策、财经新闻、市场情绪的变化。同时,模型从多维度监测和控制投
资组合的风险,根据因子或股票组合的风险因素变化,设定并动态调整风险阈值,进行因
子止损退出和持有股票的量化止损退出,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回撤和波动,平衡风险和收
益。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
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
证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
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强收益,
规避风险。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
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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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
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
感度指标(Delta、Veg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
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
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控制
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
批准。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
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流动性、
套保有效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长期稳定
增值。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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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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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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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债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
债券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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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14,534,850.32          28.76
           其中:债券              237,964,504.80          59.7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577,878.43              24.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13,020.39               0.00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4,794,230.40               1.21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3,149,721.10               3.3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4,534,850.32              28.85
     无。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MTN002
                          MTN014
                          小微债 01
                          MTN001
  无。
  无。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因监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等,受到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27 号)。本基金认为,对浦发银行的
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因未按规定将案件风险事件确认为案件并报送案件信息确认
报告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71 号)。本基金
认为,对工商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二)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
                                  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                     准差④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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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和期货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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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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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认利息收入。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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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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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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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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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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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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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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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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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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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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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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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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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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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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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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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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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
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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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券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
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
现较
  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
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
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风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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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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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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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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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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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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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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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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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
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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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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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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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
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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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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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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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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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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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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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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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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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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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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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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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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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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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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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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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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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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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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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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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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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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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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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认利息收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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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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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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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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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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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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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
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
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
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
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
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
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
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
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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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21 年 3 月 21 日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公告: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
报告》。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报告》。
更新》。
                     《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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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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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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