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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红利基金C,红利基金: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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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6】1215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红利机会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标普红利机会指数系列衡量满足分散化、稳定性及可交易性要求(如资格标准中所述)
的国际市场高收益股票的投资收益。每只指数锁定特定的成分股数量,成分股由股息率或总
红利计算权重,设有上限限制(如指数构成中所述)。
   指数股票池:标普中国本地 A 股 BMI 指数(在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特殊处理股票除
外(ST 与*ST))
   可投资性指标
   最低市值:人民币 10 亿元(指数现有成分股为 9 亿元)
   最低成交额:六个月日均成交额达到人民币 2,000 万元(指数现有成分股为 1,800 万)
   盈利能力。股票须为盈利(按重新调整参考日期前 12 个月的正市盈率(EPS)计量)。
   在指数合资格条件考量和成分股选取过程中,标普道琼斯指数只考虑基本每股收益,剔
除/不计入非经常项目。每股收益数据基于前 12 个月(LTM),即最近四个季度之总和。如果
未提供季度财务数据,则将从其最新的半年度或年度报告中评估公司的前 12 个月每股收益。
   盈利增长。股票过去三年的盈利增长须为正。最新的年度每股盈利必须大于三年前的
数据。指数现有成分股在当前重新调整期不满足盈利增长,即从指数中剔出。就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而言,指数现有成分股倘在连续两个重新调整期均无法满足盈利增长指标,
则从指数中剔出。
   在指数合资格条件考量和构成股选取过程中,标普道琼斯指数只考虑基本每股收益
(EPS),剔除/不计入非经常项目。
       派息比率。股票的每股派息与每股盈利的比率须低于 100%。
       股息派付记录。公司必须在前两年每年均派发股息。
       指数构成
       指数构建由两步组成,首先需进行指数成分股筛选,第二步需决定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
  重。
       标普指数认为需尽量降低指数成分股的变更。有时某家公司可能暂时达不到一个或多个
  合资格指标。但是,该指标是专门针对新加入的股票,而非当前的成分股。因此,当前指数
  成分股并不会因暂时不满足合资格指标而被剔出,除非这种情况一直持续直到有必要对成分
  股进行调整。
       由股票池中股息率排名前 100 的股票构成。在重新调整时,若现有成分股排在前 150
  名内,则保留在指数中,否则将予以剔出,补入下一名非指数成分股。
       成分股权重
       指数根据以下成分股权重上限所载的具体分散投资要求按 12 个月历史股息率计算权
  重。
                             个股权                                                                      其他标
            指数                          GICS 行业权重           国家/地区权重             新兴市场权重
                                重                                                                      准
                             最高              最高                  最高                  最高
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3%              33%                 --                  --                --
       权重计算
       各成分股权重通过优化方法计算。在满足上述个股,行业,国家或(和)其他要求的同
  时,使各成分股调整后权重与非调整权重之差值除以非调整权重后之商的平方总和最小。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网站,网址:
  https://chinese.spindices.com/indices/strategy/sp-china-a-share-dividend-opportunities-index-chin
  ese-renminbi。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折/溢价风险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其他有关规定
及《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公告书》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的 C 类基金份额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以及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
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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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等品种
的行为
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额的行为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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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10%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产的价值总和
值的过程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基金份额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
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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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
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
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
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
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
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
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
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
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
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
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
主管。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
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
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
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胡洁,硕士。2006 年 6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产品开发部和量化投
资部工作,现任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宝中证 10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华宝中证
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任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
任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
任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华宝中证
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经理,2021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年 9 月起任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奇,硕士。曾任毕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顾问,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
经理、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量化投资部高级数量
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 年 6 月起任华宝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公司总经理。
  胡洁女士,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宝
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华宝
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医疗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俊阳先生,华宝中证电子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细分食品
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深证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
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电子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华先生,华宝中证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宝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徐林明先生,量化投资总监(MD)、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宝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科技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MD)、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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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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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
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
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
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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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
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
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
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
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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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 只,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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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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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010-661061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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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国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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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电话:400-999-8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1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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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2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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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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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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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http://www.glsc.com.cn
  (3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电话:400-920-0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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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4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电话: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5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5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电话:400-098-8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5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6)联 储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5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5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6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6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67)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杨苗苗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联系电话:400-1818-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4008-773-7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7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21-0203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7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7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联系电话:010-6267536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7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080-8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7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7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99-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8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8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8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8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8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9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9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9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9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9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如下: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1,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010-661061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香港中环金融街 8 号国际金融
中心二期 37 楼 01-02 室、12-16 室及 4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上海业务部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21)联 储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9、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2)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7)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773333
  公司网址:www.jhjzfund.com
  (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773333
  公司网址:www.jhjzfund.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0)中信证券(华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4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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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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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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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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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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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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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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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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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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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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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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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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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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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2303
  (6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6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ajwm.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60608989
  (6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puy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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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701)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https://www.tl50.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7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电话:95017
  公司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7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qiangungu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700
  (7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xyinsure.com/kfit_xybx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701053
  (7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32-5885
  (7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7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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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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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15 号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止,共募集 402,321,190.7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45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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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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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1029)
具备上市条件,已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证券
简称为“红利基金”,扩位证券简称为“红利基金 LOF”。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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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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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
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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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基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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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金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
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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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1.5%
                    Y≥1 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 日计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1.5%
                   Y≥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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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
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 份 A 类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 1.02 元。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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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25%=29.04 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85.96 元。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时。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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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出现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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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应规则进行处理。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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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外转到场内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
的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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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系统内转托管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的行为。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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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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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
代。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
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将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以期获得稳
定的收益。本基金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
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以更
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
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
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
分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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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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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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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人的利益;
益。
     (八)待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后,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届时相关投资比例限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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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031,610,242.22        93.57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的公允价值为 90,506,162.00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6,468,863.00          1.50
     B             采矿业                88,597,752.10          8.09
     C             制造业                359,194,448.74         32.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7,646,755.12          5.27
     E             建筑业                31,360,442.00          2.86
     F           批发和零售业               47,341,227.40          4.3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792,701.98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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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72,704,317.08        15.78
 K           房地产业                160,259,292.48        14.6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283,190.00         1.7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791,366.00          0.8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149,426.00         2.94
 S            综合                 18,230,904.00         1.67
              合计              1,027,820,685.90         93.8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290.28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45,895.53         0.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020.39          0.00
  E           建筑业                  25,371.37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95,577.58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0,053.74          0.01
  J           金融业                  34,721.10          0.00
  K          房地产业                 779,188.00          0.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438.33          0.00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89,556.32        0.3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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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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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序    股票代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号     码                                        值比例(%)
                              (元)
序    股票代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号     码                    价值(元)               值比例(%)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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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A类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
                         净值增长                          较基准
                                   长率标        较基准
         阶段                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         收益率
                           ①                           标准差
                                    ②          ③
                                                        ④
本基金C类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较基准
                                   长率标       基准收益
         阶段                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          率
                           ①                           标准差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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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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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3)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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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未上市,且第三方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应按成本估值。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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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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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决定延迟估值;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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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
形式,则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
份额。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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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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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使
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
用相关费用包括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任一年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许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年度费用下限,则基
金于该年度最后一日补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30,000 美元。
  (2)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计提,每年 3,000 美元。计算方法如下:
  H=3,00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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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以人民币计提,按年度支付。若由于汇率影响当年计提的标的指数
数据使用费高于或低于 3,000 美元,则基金与该年度最后一日调整计提的数据使用费至 3,000 美元。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于次年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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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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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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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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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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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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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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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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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
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
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
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①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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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③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
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
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④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
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
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
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
生较大偏离。
  ⑤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
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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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
收益。
  ⑥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2)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流动
性风险。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
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
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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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
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
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
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
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
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
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
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
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
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
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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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
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
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
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
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
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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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风险。
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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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后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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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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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规定的费用;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机构;
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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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作基金财产;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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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责任;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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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名册;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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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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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同》进行修改;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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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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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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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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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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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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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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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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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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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
会指数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普中国A股红
利机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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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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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11)、(16)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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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和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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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
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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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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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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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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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
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版认购确认书。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纸质认购确认
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
                                、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
“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
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认购确认书。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
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详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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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
讯服务。
  (五)资讯服务
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 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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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开放转换业务及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 E 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
             业务费率优惠公告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部分条款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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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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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

    (二)《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注册登记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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