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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50ETF: 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之星 2021-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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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托管协议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930,200,432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托管协议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有关
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托管协议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托管协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托管协议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托管协议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托管协议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
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
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托管协议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其他账户双方协商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托管协议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字,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
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小写)、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用电子直连、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
面认可的方式发送指令;对于采用“深证通电子指令”或“托管服务平台”方式
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关于“电子直联”方式的具体托管
操作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托管协议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送达时
间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而
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基金管理人发
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15:00 以后收到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保证支付成功。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个工
作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
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
保证当日出款。
  交易手续费授权基金托管人扣收。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基金托管人仅对指令相关
要素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不负责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托管协议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或指令要素错误、印鉴不符、信息模糊不清或不
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
该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该指令原件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发送指令的一般程
序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执
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除外。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应注明被
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由授
权代表签字,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
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
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
                               托管协议
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财产清算时有关备付金及保证金划回
的事项,应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本基金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
                                     托管协议
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
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产品销户时
备付金、保证金资金划回事宜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
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
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15:00 以后收到的指令,
托管人不保证支付成功。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托管协议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
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核对资金账目。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责。
      “实物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方式如下: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 T+2 日开盘前核对
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清算于 T+1 日办理,基金托
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依据登记机构的最新规则于
T+2 日起办理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交收。
     “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的清算交收方式如下:
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
管人应在 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办
理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依据登记机构的最新规则于 T+2 日起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
                                  托管协议
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基金现金分红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上为 2 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
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由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
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托管协议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托管协议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托管协议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托管协议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
单、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基金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处。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托管协议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托管协议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托管协议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权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的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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