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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享混合A,大成恒享混合C: 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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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9日证
监许可【2019】2894号文予以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
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
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香港市场
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
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代理投票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
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
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
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
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有关基金投资组合及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经理变更(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 并已在招募说
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
                                                                       目 录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
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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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 年 1 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2013 年 2 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 年 5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年 8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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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
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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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
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9 年 5 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1)现任基金经理
  冯佳:英国诺丁汉大学金融投资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2 年。2005 年 5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师。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资产管理部信评分析岗。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主办。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
银行部投研岗。2017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任大成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任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7 日起任大成惠平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 27 日起任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7 日起任大成恒享春晓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3 日起任大成景轩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日起任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第 13 页
    孙丹       2020 年 3 月 5 日         2021 年 4 月 14 日
    王磊       2020 年 3 月 5 日         2021 年 12 月 1 日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6 名。名单如下:
  王立,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杨艳林,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研究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
丹,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其他委员
  石国武,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徐彦,基金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
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创,基金经理,研
究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梁仲昆,监察稽核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第 14 页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第 15 页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第 16 页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利益;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第 17 页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第 18 页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第 19 页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选库。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 20 页
策记录。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行交易。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21 页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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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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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 年来,北
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
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 大
中心城市设立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
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
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
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9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2.64万亿元,2019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63.74亿
元。成本收入比18.94%,不良贷款率1.40%,拨备覆盖率为214.11%,资本充足率 12.08%,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
值达 449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3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
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型银行。
超过3.5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
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
                        第 24 页
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
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具创新银行”、“最佳
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
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
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
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9 月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
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
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第 25 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
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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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陈红霞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第 27 页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6886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传真:010-67767615
                      第 28 页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肖微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联系人:周懿训
 经办律师:尚世鸣、周懿训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第 29 页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9日
证监许可【2019】2894号文予以注册,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3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8869)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8870)
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
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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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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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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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00%
        A 类基金份额
        (008869)
                     M≥500 万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00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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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
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T<7 日        1.50%
             赎回费      7 日≤T<30 日      0.5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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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 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70 = 97,354.87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50%,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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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0%=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 3 个月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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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修改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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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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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登暂停公告。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第 39 页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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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
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50%(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权益类、固定
收益类等不同类别资产进行大类配置;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单个投资品种的精选上。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
                    第 41 页
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
衡。在大类资产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度运用股指期
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
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
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
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
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
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
风险。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
础上,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差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通过行业
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
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
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
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
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第 42 页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
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
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化的不合
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
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
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
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
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三)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主要通过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股票:
  (1)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
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
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 43 页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
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
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
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
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
吸引力的股票。基金经理将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
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
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
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对冲系
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分离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beta)及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 beta 值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
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
比率。
                     第 44 页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动态管理套期保值组
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对投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合 beta 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
理。
  六)融资买入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票成本以及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融资方式
买入股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5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第 45 页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第 46 页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第 47 页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75%+金融
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
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恒生指数采用
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并为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置为 10%,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
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
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
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48 页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29,582,193.05           15.31
                        第 49 页
     其中:债券                     696,887,964.30            82.3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162,803.00         1.63
C    制造业                            64,411,467.16         7.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5,030,721.06         0.6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858.12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275,893.09         0.41
J    金融业                            19,764,022.16         2.45
K    房地产业                           18,795,285.60         2.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48,738.00         0.1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08.8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266,396.00         0.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9,582,193.05        16.07
    无。
                      第 50 页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645,524.50       10.12
                                                                      占基金资产
                                          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张)
                                                                       (%)
                           SCP002
         无。
    无。
                                    第 51 页
  无。
  无。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7 号)。本基
金认为,对工商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67 号)。本基金认为,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
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第 52 页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投资业绩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恒享混合 A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较基准
                                   长率标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        率
                           ①                         标准差
                                     ②        ③
                                                      ④
                                  大成恒享混合 C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较基准
                                   长率标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        率
                           ①                         标准差
                                     ②        ③
                                                      ④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 53 页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3 月 5 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第 54 页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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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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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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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
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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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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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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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按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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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
表面一致性形式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 62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
表面一致性形式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由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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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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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65 页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66 页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第 67 页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 68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第 69 页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 70 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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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发生暂停估值的
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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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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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第 74 页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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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
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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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期部分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对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
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暂停或延期办理、收
到赎回款项的时间晚于预期,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
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1)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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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风险。
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金而带来的风险。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
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3)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场波动、流
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
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
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
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
直无法变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在特
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此,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
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第 78 页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
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
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第 79 页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
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
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第 80 页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
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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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第 82 页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83 页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第 84 页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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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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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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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有权机关、托
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 88 页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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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但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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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第 91 页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 92 页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
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第 93 页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有人可以选择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
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第 94 页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第 95 页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第 96 页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97 页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第 98 页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99 页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第 100 页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50%(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5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第 101 页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第 102 页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
             (11)
                、(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第 103 页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
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 104 页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有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第 105 页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有权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
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第 106 页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定保管基金财产。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第 107 页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产托管专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第 108 页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第 109 页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第 110 页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第 111 页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
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第 112 页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第 113 页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对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14 页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对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 115 页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第 116 页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 117 页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 118 页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
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
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
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
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
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
                          第 119 页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20 年 3 月 6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公告:
同生效公告》。
                                           。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大成恒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第 120 页
公告》
  。
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
转入业务的公告》
       。
                                          。
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 121 页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大成恒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1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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