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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恒泽债券: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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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10月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795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目       录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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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概要》及其更新
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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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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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放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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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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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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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产品委员会和私募产品委员
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
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
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成长投资部、权益研
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
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
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
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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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
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
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理、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3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
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
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
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
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James Brace先生:董事,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
公司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总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成员,兼任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
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
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刘云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办
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
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农商银行独
立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
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
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
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南
宁市政府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读者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
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
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
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
艾美仑传媒有限公司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
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冼炳坤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香
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主任、香港邓何贝王律师行见习律师、法国东方汇理银
行香港分行法律经理、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经理、瑞士银行香港分行法律
部董事、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中国合规部门主管(执行董事)。自2008年至今就
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现任亚太区法律部门主管(董事总经理),香港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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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会会员,香港律师会海外律师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诚慧)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及投资银行
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部门副经理,陕
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教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12年4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记
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高级
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
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
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员会办公室。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刘昊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五矿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三部任信托助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任债券
交易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债券交易员。2018年8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2020年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康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瑞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润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
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
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李操纲
  成员:董事长张焕南、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
汉、投资部总监柳世庆、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投资部总监柳世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权益资产条线分管领导朱永明、副总经理于善辉、成长
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交易部总监周晓芳、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
汉、专户理财一部负责人宋立军、固收研究部总监张汀、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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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
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
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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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
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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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
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
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
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督制衡。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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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的职责。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
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
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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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权决策。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者直接进行交易。
设施。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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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
和规则。
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
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风险控制措施。
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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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
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
的联合验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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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序。
经纪律。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
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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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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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市场三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运营室、创新与产品室6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8人,高管人员拥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
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
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
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
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21年9月末,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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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9066只,证券投资基金97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
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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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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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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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0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220,008,94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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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2020年12月9日起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相关业务
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
费),通过民生加银直销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
购金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元
的最低限额规定。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
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份
的最低限额规定。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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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并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
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
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本基金,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
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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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例
     T<7 日        1.50%              100%
    T≥7 日       0.00%         -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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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0.80%,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49,603.18份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1.50%=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5天,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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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
净值。
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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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净值。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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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比例以内(含
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
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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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
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
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
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
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
投资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
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
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
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
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
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
前还款因素。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
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本基金投资于AA的信用债
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
的50%;投资于AAA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
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
置预案。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本基金投资于AA的
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
券资产的50%;投资于AAA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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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除(2)、(10)、(12)、(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
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的
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本一致,
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
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21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162,550,000.00       98.50
            资产支持证券                           -           -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注:无。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可转债(可交换
             债)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00
                      小微债 01                  00
                      小微债 03                  00
                       小微债                    00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国家开发银行因违法违规被银保监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做出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宁波银行因违法违规被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处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48
号,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0月16日)
  宁波银行因违法违规被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处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36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6月10日)
  宁波银行因 违法违 规 被中国人民 银行宁 波 市中心支行 处罚( 甬 银处罚字
(2021)2号,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7月14日)
  宁波银行因违法违规被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处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57
号,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7月30日)
  中国银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银保监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60号,作出处
罚决定日期:2020年12月1日)
  中国银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银保监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作出处
罚决定日期:2021年5月17日)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罚(杭银处
罚字(2021)6号,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月12日)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处罚(苏银保监
罚决字(2020)88号,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招商银行因违法违规被银保监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作出处罚决
定日期:2021年5月17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字(2021)26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8月13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字(2021)23号,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8月13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被被银保监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28
号,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7月13日)
  渤海银行因违法违规被被银保监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作出处罚
决定日期:2021年5月17日)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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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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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 12 月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20 年
至 2021 年
   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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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
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
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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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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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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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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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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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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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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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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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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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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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数计提。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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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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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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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
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
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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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估值;
  (6)适时启动摆动定价机制;
  (7)实施侧袋机制。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
迟收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
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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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七、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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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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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
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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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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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三、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规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四、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
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五、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录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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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
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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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发
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
                    关于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
                    告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
                    者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一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二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最低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
                    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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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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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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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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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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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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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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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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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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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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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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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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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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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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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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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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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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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
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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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 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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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本基金投资于AA的
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
券资产的50%;投资于AAA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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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除(2)、(10)、(12)、(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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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
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
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
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
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
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
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
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
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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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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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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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
于20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
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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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
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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