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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基金,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指数(LOF)C: 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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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9]113 号文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适用股票池:母指数的所有现有成分股(其母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人民
币指数)
     (2)可投资股票池:
     符合条件的范围是根据以下标准剔除相关证券之后而构建:
     ? 缺少争议事件评分–MSCI ESG Research 未进行 MSCI ESG 争议事件评分评估的公
司。
     ? 缺少 ESG 评级–MSCI ESG Research 未进行 ESG 评级的公司。
     在过去三年中,在 ESG 问题方面面临非常严重的争议事件评分的公司 –定义为 ESG
争议事件评分为 0 的公司。
     是指根据 MSCI 全球除武器指数的方法论而定义的参与争议性武器(即集束弹药、地雷、
贫铀武器、生物/化学武器、致盲激光器、无法探测的碎片和燃烧武器)的公司。
     (3)确定合计 ESG 得分
     每家符合条件的公司都会被分配一个合计 ESG 得分,该分数是根据公司的 MSCI ESG
评级和 MSCI ESG 评级趋势计算所得。
     利用 MSCI ESG 评级,我们对各个公司进行分组,以便为符合条件的每家公司分配一
个 ESG 评级得分,如下表所示
        评级级别          ESG 评级        ESG 类别          ESG 评级得分
  MSCI ESG 评级趋势显示了 ESG 评级从之前到当前的变化:当前评级和之前评级之间
用等级数来表示。评级上调,则评级趋势为正(比如,公司的 ESG 评级由 BBB 调为
AAA)。评级下调,则评级趋势为负(比如,公司的 ESG 评级由 AA 调为 A)。评级不变,
则评级趋势为零。
  按照下表所示,根据每家公司的 ESG 评级趋势,给每家公司分配一个“ESG 评级趋
势得分”
       趋势级别              ESG 评级趋势*        ESG 评级趋势得分
  ESG 评级趋势
  ? 上调–公司最新的 ESG 评级较前一次的评级至少提高了一个等级。
  ? 中立–公司最新的 ESG 评级与前一次评估的 ESG 评级保持一致,或 MSCI ESG
Research 首次覆盖该公司。
  ? 下调–公司最新的 ESG 评级较前一次的评级至少下降了一个等级。
  每家公司的合计 ESG 得分计算方式如下:合计 ESG 得分 = ESG 评级得分 * ESG
趋势得分。
  ? 合计 ESG 得分上限
  为了降低指数的换手率,证券的合计 ESG 得分限制在 MSCI ESG 评级“AAA”(最
佳评级)和“CCC”(最差评级)所对应的 ESG 评级得分之间。
  (4)加权方案:所有符合条件的证券均按其在母指数中的市值权重与合计 ESG 得分的
乘积进行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网站,网址:
www.msci.com。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上市交易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存
托凭证的投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及《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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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以及基金
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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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行为
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的行为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
更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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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产的价值总和
值的过程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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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划
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监、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
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
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高级内审经理。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
主管。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
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
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
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胡洁,硕士。2006 年 6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产品开发部和量化投
资部工作,现任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宝中证 10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起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华宝中证银
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任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华
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华
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华宝中证医疗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起任华宝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放,硕士。曾在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分析研究工作。2014
年 9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1 年 1 月起任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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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华宝中证养老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起任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洁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总监、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蒋俊阳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陈建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徐林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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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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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
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
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
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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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
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
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
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
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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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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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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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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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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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010-661061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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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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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宋春
联系电话:400-6262-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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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联系人:裘爱萍
联系电话:021-202199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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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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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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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电话: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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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4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4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电话:400-098-8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联系电话:400-046-6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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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4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5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5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联系电话:400-1818-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4008-773-7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联系电话:010-6267536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6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6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99-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7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7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7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7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7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24)中信证券(华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2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www.gw.com.cn/
   (4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4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4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5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5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2303
(5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5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ajwm.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60608989
(5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5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5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https://www.tl50.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5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电话:95017
公司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32-5885
(6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3 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止,共募集 316,856,306.9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19 户。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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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
易简称:ESG 基金 LOF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1086)。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
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
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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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将转型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指数基金,并予以
公告。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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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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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
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
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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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且申购申请的金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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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
购费率相同。
               A 类份额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0.60%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与 A 类基金份
额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                    1.5%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6 个月              0.50%                    0
 大于等于 6 个月,小于 1 年              0.25%                    0
     大于等于 1 年                    0                      0
  注:此处一月按 30 日计算,一年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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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剩余金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94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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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申
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 份 A 类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 1.02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1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6,000/1.0601=5,659.84 份
  投资者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1
元,可得到 5,659.84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25%=29.04 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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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
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登记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时。
购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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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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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发生上述延期办理的,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
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应规则进行处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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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
转到场外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后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为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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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网点)之间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的行为。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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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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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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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
代。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动走势,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本基金将根据
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
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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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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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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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是在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母指数)基础上,通过
ESG 评分重新调整自由流通市值权重而编制的指数。该指数主要通过增加 ESG 评级较好或 ESG 评
级趋势向上的股票的权重,来体现 ESG 对指数的影响。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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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人的利益;
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股票               46,150,821.21      91.46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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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56,960.40       0.72
B             采矿业              1,046,830.80          2.11
C             制造业              24,850,049.56         5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E             建筑业                   607,241.00       1.22
F            批发和零售业                 661,677.20       1.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24,571.60          2.27
H            住宿和餐饮业                 31,815.00        0.0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J             金融业              11,412,810.80         22.99
K             房地产业             1,182,424.10          2.3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5,281.00       1.9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04,138.20       1.6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648.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8,428.00        0.04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65,093.00       0.9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4,019.40       0.39
S              综合                       -              -
               合计              46,135,517.66         92.95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303.55            0.03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                       -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303.55                  0.0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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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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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ESG 基金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招商银行(600036)的发行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告,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为同业投资提供
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二、违规
协助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衍生产品;三、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四、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准确,实际余额超监管标准;五、同业投资接受第三
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理财资金池化运作;七、利用理财产品准备金调节收益;八、高净值
客户认定不审慎;九、并表管理不到位,通过关联非银机构的内部交易,违规变相降低理财产品
销售门槛;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十一、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人数超限;十二、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高风险资产或权益性资产的理财产品;
十三、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十四、全权委托业务不规范;十五、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
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十六、通过关联机构引入非合格投资者,受让
以本行信用卡债权设立的信托次级受益权;十七、“智能投资受托计划业务”通过其他方式规避整
改,扩大业务规模,且业务数据和材料缺失;十八、票据转贴现假卖断屡查屡犯;十九、贷款、
理财或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二十、理财资金违规提供棚改项目资本金融资,向
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二十一、同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向地价款或
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二十二、理财资金认购商业银行增发的股票;二十三、违规为企业发行
短期融资券提供搭桥融资,并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主承债券以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二十四、为
定制公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二十五、为本行承销债券兑付提供资金支持;二十六、协助发行人
以非市场化的价格发行债券;二十七、瞒报案件信息;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7170 万元的处罚。
ESG 基金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兴业银行(601166)的发行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收到中国人
民银行处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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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合计                              1,084,375.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价值(元)            例(%)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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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 A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                率       标准差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②              ③         ④
    本基金 C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阶段                率       标准差     益率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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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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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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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的公平性。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四)估值程序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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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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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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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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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以及登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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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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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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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若任一季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
数许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季度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季度最后一日补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000 美元。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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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本基
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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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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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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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
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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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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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且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需要公告的;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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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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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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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
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
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
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
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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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该指数是在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母
指数)基础上,通过 ESG 评分重新调整自由流通市值权重而编制的指数,整体流动性在 A 股市场
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
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
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
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
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
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
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
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1)指数化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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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②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③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④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
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
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⑤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
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
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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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
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
生较大偏离。
  ⑥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⑦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
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
收益。
  (2)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流动
性风险。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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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
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
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
格大幅下跌的影响。
  (6)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
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7)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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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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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风险。
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编、计算或创设任何MSCI指数的任何其他第三方(合称“MSCI当事方”)赞助、支持、销售或推广。
MSCI指数是MSCI的独占性财产。MSCI和MSCI指数名称是MSCI或其附属企业的服务标识,而被许可
方经许可可为特定目的使用。任何MSCI当事方均未向本基金的发行方、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
或实体就关于向基金的总体投资或投资于这一特定基金的可取性,或任何MSCI指数追踪相应股票
市场表现的能力,作出过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MSCI或其附属企业是特定商标、服务标
识以及商号的许可方,以及MSCI指数的许可方,MSCI指数是由MSCI确定、建构并计算的,而未涉
及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任何MSCI当事方均无义务在确定、
合成并计算MSCI指数时考虑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需要。任何MSCI当
事方均不负责亦未曾参与对将发行的本基金的发行时间、价格或数量的确定,亦未参与本基金赎
回的公式或对价的确定或计算。另外,任何MSCI当事方均不对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何其
他个人或实体就本基金的管理、营销或销售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虽然MSCI应从MSCI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得包括于或使用于MSCI指数计算的信息,任何MSCI当事
方均未就任何MSCI指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的原创性、准确性和/或完整性作出保证或担保。任
何MSCI当事方均未就本基金的发行方、本基金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因使用任何MSCI指
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而得到的结果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任何MSCI当事方均不应就任
何MSCI指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中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错误、疏漏或中断承担任何责任。另外,
任何MSCI当事方均未就每一MSCI指数和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的商用性以及适合某一特定目的作出
任何种类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MSCI当事方在此明确否认作出就此有关的任何保证。在不
损害前述任何规定的情况下,MSCI当事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就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
惩罚性的、后果性的或任何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即使该等损害的可能性已
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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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购买方、销售方或持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在未首先联系MSCI以确定MSCI
的同意是否需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或指称任何MSCI商号、商标或服务标识用于赞助、支持、营
销或推广该证券。在未事先取得MSCI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声
称     与   MSCI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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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后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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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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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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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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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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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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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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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同》进行修改;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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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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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告;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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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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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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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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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后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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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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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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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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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10%;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i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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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8)、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
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
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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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
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
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
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
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
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
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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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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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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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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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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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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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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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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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
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版认购确认书。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纸质认购确认
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认购确认书。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
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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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
讯服务。
  (五)资讯服务
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 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
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
             惠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分条款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为销售平台并参加招商银行招赢通
             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并参加中国人寿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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