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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银行ETF联接A,华宝中证银行ETF联接C: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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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变更注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4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8】734 号文
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中证全指指数样本股
   (2)选样方法:
股;
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 98%以后的股票,并且保持剔
除后股票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股票构成 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股。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当样本量在 10 只(含
只之间,单个股票权重不超过 10%;当样本数量在 10 只以下, 则不设权重限制。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
险。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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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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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售机构的操作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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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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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
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
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
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
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
、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
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
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
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
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
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
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
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
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
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
规划主管。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
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
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
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
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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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
作。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
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胡洁,硕士。2006 年 6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产品开发部和量
化投资部工作,现任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宝中证银行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上证 180 成
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华宝中证医疗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宝中证 10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华宝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SG 通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
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
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起任华宝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华宝中证消费龙
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洁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总监、指数研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蒋俊阳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陈建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徐林明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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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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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
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
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
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
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
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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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
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
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
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
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
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 只,
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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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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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华崟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销售机构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010-661061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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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国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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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公司网址:www.hkbchina.com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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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电话:400-999-8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021-8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9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1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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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https://www.hgccpb.com/
(21)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客户服务电话:0755-81999555
公司网址:www.jhjzfund.com
(2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https://www.tl50.com
(2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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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宋春
联系电话:400-6262-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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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3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3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3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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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4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http://www.glsc.com.cn
(4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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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4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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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电话:400-920-0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4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5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5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5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电话: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5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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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6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6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电话:400-098-8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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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联 储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6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联系电话:400-046-6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客户服务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6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7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7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7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7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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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7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杨苗苗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联系电话:400-1818-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4008-773-7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8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电话:010-6267536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080-8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8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9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99-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9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9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9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9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0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0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0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0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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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10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0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本基金 C 类份额销售机构如下: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2)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公司网址:www.hkbchina.com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香港中环金融街 8 号国际
金融中心二期 37 楼 01-02 室、12-16 室及 4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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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http://www.glsc.com.cn
(1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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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tja.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上海业务部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24)联 储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9、10 层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5)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0)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773333
公司网址:www.jhjzfund.com
(3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3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4)中信证券(华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4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5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5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5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www.gw.com.cn/
   (6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6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6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6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6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6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7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7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2303
(7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75)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ajwm.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60608989
(7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7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8)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https://www.tl50.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7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电话:95017
公司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8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xyinsure.com/kfit_xybx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701053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
  (8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32-5885
  (8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00
  (8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8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8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8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关于核准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96 号)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1
年 8 月 5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
   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以及
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原《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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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
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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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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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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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A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注:此处一年按 365 日计算,一个月按 30 日计算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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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0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0=91,169.3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可得到 91,169.34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860=92,081.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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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八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25%=28.75 元
  赎回金额=11500-28.75=11471.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八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71.25 元。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之前可以撤销。
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登记手续。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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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申购的情形。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赎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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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的,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
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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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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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二十)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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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
司管理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也将适时开通,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上述基金的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
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五)基金转换公式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单位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单位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0)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单位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
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撤销。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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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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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
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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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
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
以通过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
虑流动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ETF的投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
为主: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
目标ETF、卖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
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
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
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
日常管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
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
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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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银行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与目标ETF具有相似的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目标ETF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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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
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
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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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20%;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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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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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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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例(%)
       华宝中证银行
                           华宝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交易型开
       指数证券投资         放式
                            公司
         基金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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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摊费用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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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数据为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数据,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0.77%    1.24%        -3.72%   1.27%    2.95%   -0.03%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  率标准差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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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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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
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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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
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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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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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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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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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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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等);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 (E×0.5%÷当年天数,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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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 (E×0.1%÷当年天数,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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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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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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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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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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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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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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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以
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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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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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
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
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
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
基金的目标 ETF 为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该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重要细分行业指数中的一只,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
银行行业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标的指数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
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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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
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
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
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投
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90%以上的联接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同目标 ETF
一样,联接基金也具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规避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不高于
,不断变化的现金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
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
ETF 联接基金的跟踪效果和投资业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
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
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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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
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
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
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
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
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
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
险。
    (6)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
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
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
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
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
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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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10)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
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
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制错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
能发生较大偏离。
    (11)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
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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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
响投资收益。
  (1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
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
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
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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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投资风险。
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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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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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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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同》规定的费用;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为;
外部机构;
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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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赎回和登记事宜;
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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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担责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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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格;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而免除;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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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决权;
裁;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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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直接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基金份额和表决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
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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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同》进行修改;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名等事项)的前提下,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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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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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告;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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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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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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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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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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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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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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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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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需遵守下述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20%;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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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和损失。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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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账户。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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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
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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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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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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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
资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
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
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
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
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00
  目前,本公司直销 e 网金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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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项
业务,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
申购申请日(T 日);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为实际扣款日(T 日)。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
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e 网金办理本业务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
不少于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
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办理;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并且该账户必须为投资者
从事基金交易时的指定账户;
  (3)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将会导致相应月份扣款(申购)不成功。请投资者
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在指定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本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同时,投
资者指定的有关账户应无冻结、挂失等情况。若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申购)不成
功,则视为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无另行规定(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
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
  以每月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1)投资者变更每月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
业务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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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讯服务。
  (六)资讯服务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4008205050,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 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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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建设银行财富季申购及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工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的公告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开放转换业务及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 E 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公告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款的公告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为销售平台并参加招商银行招赢通平
             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并参加中国人寿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降低销售服务费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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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的文件
  (二)《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
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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