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0211214 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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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9 年 4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596 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
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理论上,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 FOF 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均衡的基金,本基金的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
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是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中基金产品中风险处于中等的基金,风险收益相对均衡。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 60%,下限不低于 35%。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
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
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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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09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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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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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FOF)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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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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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认、申购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的 3 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
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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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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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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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书有限公司)
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代任督察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历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
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
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荣誉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执行总经理(ED)、交易与衍
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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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
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
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
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
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
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长安银行监事长、民建陕
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ence Culver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 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
Samuel T. Lundquist 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 25 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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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曾媛媛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
年 4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森路透
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加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艳女士,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财富管理本
部副总监,现任第三方及同业部总监。
崔宸龙先生,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
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 年 8 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投资部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长江证券,任营运管理总部业务
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曾任西部证券信用业务部高级经理、零售业
务总部副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
理。2020 年加入开源证券,现任开源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任土木工程
师;曾任北京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代任督察长。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
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
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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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
信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
华泰联合证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 年 6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
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杨德龙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2 月
覃璇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信贷业务部软件工程师、北
京京北方科技软件工程师、南方基金交易管理部交易员,2015 年 12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现任 FOF 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7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裕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7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裕泽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2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覃璇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强。曲扬
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秦亚峰、刘静、王旭巍、李炳智、史延、吴彦、
林悦、晏建军。秦亚峰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荣誉主席,王旭巍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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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晏建军、杨德龙、覃璇、肖立强。邱杰
为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覃璇为 FOF 投资决策委
员会秘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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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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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6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20
只,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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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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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销售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公司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 2008 号新
洲同创汇 D 栋 3 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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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家宝
客服电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黄子珈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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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
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chtfund.com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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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
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
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
厦南塔楼 10-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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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8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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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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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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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
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
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商务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西顺城街 46 号锦胜华
安写字楼 205 室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010-84084940
网址:www.haofunds.com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
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
邦中心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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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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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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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施翊洲、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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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9]596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58,022,369.21 份,利息结转份额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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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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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
日,含当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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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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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的业务规定为准。
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
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
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 T+3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M <100 万 1.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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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或相关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50%)=78,817.73 元
申购费用=80,000-78,817.73=1,182.27 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0=72,979.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 72,979.38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期满三年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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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0 天,不收取赎回
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880=11,880.00 元
即:投资人持有期满三年后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880.00 元。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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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除第 5、9 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8 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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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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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
见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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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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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
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
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成立时设定的风险水平,对
可投资的大类资产的收益率、波动性和相关系数等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设定相应的风险
目标值,选取适当的风险测度指标和方法(例如,标准差,在险价值(Value-at-Risk),
预期损失(ES)等),并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最大化,通过优化求解和相关的评测指标
(Sharpe 比率,Sortino 比率,标准差,最大回撤等)综合确定最为适合本基金产品目标
投资者的最优参数,并根据最优参数的测算结果,得到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最优配置权重。
本基金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将投资组合波动率控制在 10%以内(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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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风险策略的设计核心在于通过静态的资产配置策略,在风险水平既定的约束条件
下实现投资组合效用的最大化,通过优化方法获得最优资产配置权重,构建基金组合,并
持续进行组合的再平衡。
具体步骤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确定风险水平。根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设置目标风险策略的风险水平,该风险
水平将在建立投资组合时作为约束条件参与优化过程。
其次,计算资产的配置比例。评估可配置资产的预期收益与波动,在满足风险预算的
条件下,以最优化投资收益为目标计算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最后,管理与再平衡。由于各类资产价格会发生变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大类资产
的实际比例往往会偏离原先设定的配置比例,此时整个资产组合的收益、风险等特征也会
发生改变。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并且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利用更新的收益与风险
数据,重复第二步,动态测算、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确定了各类资产的种类和投资比例之后,需要对各类资产的子基金进行筛选。本基
金将基于对现有基金产品体系化的研究,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
上精选出各类别基金中优质的产品做各类资产配置的标的。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利用量化评估系统对各种类型的基金分别进行评估。评估采用以人为本的策
略,核心目的是研究基金经理以确定其风格,对基金经理投资风格以及其适合和擅长的市
场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核心基金经理和对应的基金池。
定量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基金经理业绩的分析评价,二是对基金经理风
格的分析评价。
本基金采用长、中、短期相结合并兼顾独立年度的分析以考察基金经理业绩的稳定和
持续性以及基金经理在各种市场特征中的表现。优秀的基金经理能够经受不同时间维度下
的考察。独立年度的业绩分析主要用来考察基金经理适合和擅长的市场环境特征。本基金
将首先挑选出全市场基金经理在其职业生涯中所管理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基金,对基金业
绩进行拼接,采用夏普比率、信息比率、年化收益率、最大回撤、alpha、beta、相关性、
偏离度等指标来考察基金经理长、中、短期的业绩,筛选出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
本基金通过对基金经理在不同市场环境特征下的业绩表现和稳定性进行相应的量化评
分,根据评分情况将基金经理归类为综合型基金经理和风格型基金经理两类。其中综合型
基金经理的特点为在各种市场特征下的表现较为均衡,风格与市场平均水平偏离不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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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表现的波动不大。风格型基金经理的特点是在某些市场特征下表现比较优异,而在其他
市场特征下表现比较逊色,基金投资风格比较鲜明,业绩表现波动较大。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定量分析筛选出的基金经理通过电话、邮件、交流、调研
等定性分析的方式了解基金经理取得优异表现的原因,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风
格和投资行为,同定量分析相互交叉验证。
定性分析主要从五个维度进行:
析;
决策委员会分工等角度分析;
制等角度分析;
人数等角度分析;
(3)最终决定
本基金通过以上分析选择综合能力较强或者某种风格下表现突出的基金经理组成核心
基金经理池并构建对应的基金池,并按照定量分析的结果来筛选构建基金基础池,结合定
性分析构建核心池,并在每月末或每季末由基金管理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未来一个
月或一个季度的市场环境,制定投资策略,最终由基金经理构建组合。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股票投资策
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
位、竞争优势、管理团队、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
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的公司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象。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本基金将结合
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
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
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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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
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以《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基
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
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和大类资产配置指导比例。
(2)基金中基金研究岗根据自身以及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基金备选
库、精选库,对拟投资标的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3)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具体比例并设计
和调整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交由交易部执行。设计和调整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需要考虑
的基本因素包括:基金中基金每日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中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基金中基金研究岗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5)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6)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中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7)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中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
制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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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 中国 A 股指数是由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编制的跟踪中国 A 股市场表现的指数。MSCI 中
国 A 股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征,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 A 股市场
总体发展趋势。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
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
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
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理论上,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 FOF 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均衡的基金,本基金的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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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
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
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7)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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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24)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 60%,下限不低于 35%。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
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2)项、第(3)项、第(4)项、第(15)项、第(19)项及第
(20)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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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0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 其中:股票 - -
- 其中:债券 3,502,800.00 5.19
- 资产支持证券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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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无。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无。
无。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序 基金代 基金名称 运作 持有份额 公允价值 占基金 是否属于
号 码 方式 (份) (元) 资产 基金管理
净值比 人及
例(%) 管理人关
联方所管
理的基金
资主题精选股 型开
票 放式
A/B 型开
放式
债债券 A 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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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
报债券 A 型开
放式
深核心资源灵 型开
活配置混合 A 放式
率 100 强等权 型开
重股票 放式
灵活配置混合 型开
A 放式
大农业指数 型开
放式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基金。
其中:交易及持有
基金
本期费用
管理人以及管理人
项目 2021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1 年
关联
方所管理基金产生
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0.00 0.00
(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 76,865.72 5,262.32
(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 0.00 0.00
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 170,423.28 52,641.73
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 34,199.85 8,843.61
管费(元)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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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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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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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招募说明书(更新)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同一股票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或估值全价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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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盘价估值。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
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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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
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 T+3 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支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招募说明书(更新)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
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基金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
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市场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一般情况下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作为拟投资的主要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的筛选及投
资时也会充分考虑被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的情形。在市场、个股、个券或被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等。提示投资者了解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通过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构建组合,由于此策略的特殊性,可能产生特殊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
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3)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不收取申
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收取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
和管理费等,本基金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
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5)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6)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7)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或适合本基金投
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8)被投资基金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等限制持有人赎回变
现的权利,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
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境及各类型公募基金的深入研
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9)投资 QDII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1)QDII 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
因此如果本基金投资 QDII 基金,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2)按照
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 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 T+10 内进行支付(T 为赎回申请日),晚于
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 QDII 基金赎回款到账时间较晚,本基金无法
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0)投资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封闭式基金等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
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
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受限资产,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
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因此投资人最短持
有期限为三年。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衡。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 60%,下限不低于 35%。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
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八)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善而产生的风险;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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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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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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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使表决权;
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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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用;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律行为;
部机构;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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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基金投资;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务;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年以上;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配;
托管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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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
为;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产;
用;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户,为基金办理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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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回价格;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退任而免除;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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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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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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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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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性公告;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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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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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结果。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
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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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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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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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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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
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
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资产的 80%;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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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
资产净值的 1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值的 10%;
持证券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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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
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
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项、第 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对于第 2)项、第 3)项、第 4)项、第 15)项、第 19)项及第 20)项以外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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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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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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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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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
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 T+3 日公告。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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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协议约定事项
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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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
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账户余额等信息。
账户余额等信息。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和 APP 查
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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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 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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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如
下:
本公司谢劲松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王雅琴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21 年 0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公告:
(FOF)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性公告
的公告
公告
(FOF)2021 年中期报告
告
的公告
办理定投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FOF)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性公告
公司办理定投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办理定投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合作关系的公告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FOF)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性公告
(FOF)2020 年年度报告
告
(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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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基金(FOF)募集的文件
同》
议》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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