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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养老2040三年混合(FOF):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5号

证券之星 2021-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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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12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而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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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
步降低。本基金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模型确定权益
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经济形势、人口结
构、资本市场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本基
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后(不含该日),本基金是采用目标风
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 2040 年 12 月 31 日,主要适合退休时间在 2035-2045
年左右的投资者。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进行投资。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
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后(不含该日),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浦银安
盛颐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并不再受 3 年最短持有期的限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风险揭示书、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本基金基金经理等主要人员情况变更,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中“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具体变更日期以相关公告为准。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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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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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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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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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中基金(FOF)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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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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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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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基金对每笔有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设置 3 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认、申购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的 3 年对日,若 3 年后无对
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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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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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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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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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 年 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发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
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兼任上
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4 月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
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
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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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
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常务副主任。自 2021 年 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 15 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2006-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 年期间,任摩根芒萨尔投
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 年 8 月起至今,任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至 2003 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 年;2003 年至 2007 年 10 月在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并于 2010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
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量化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担
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
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 年 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和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
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总监。2020 年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
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2008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职于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年金投资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研究总监及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 FOF 业务部总监。2020 年 10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颐和稳健养
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担任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经理。2021 年 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许文峰先生,中国科学院物理化学硕士。2010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分别就
职于东海证券、立溢股权投资中心、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融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和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担任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之职。2020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专户部投资经理之职;2021 年 8 月
起调岗至 FOF 业务部担任拟任 FOF 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养老
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浦银安盛颐和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担
任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王爽,任职时间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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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督察长、FOF 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
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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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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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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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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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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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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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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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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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4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65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999.9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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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并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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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 38 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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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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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以
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12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5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14,983,618.13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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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养老目
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得
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开放了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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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40 年 12 月
金将转型为“浦银安盛颐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
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并不再受 3 年最短持有期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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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有效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目标日期到达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3 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 3 年最短持有期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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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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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
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并于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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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1)目标日期到达前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投资群体申     其他投资人申购
         (含申购费)             购费率           费率
           M <100 万          0.12%       1.20%
           M ≥500 万        每笔 500 元     每笔 5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目标日期到达后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投资群体申     其他投资人申购
         (含申购费)             购费率           费率
           M <100 万          0.08%       0.80%
           M ≥500 万        每笔 500 元     每笔 5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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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二:目标日期到达前,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8 万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 元
   申购费用=80,000-79,051.38= 948.62 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0=73,195.72 份
   即:目标日期到达前,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 73,195.72 份基金份额。
   (1)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180 日              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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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目标日期到达前,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3 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 元
   即:目标日期到达前,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3 年,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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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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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为赎回申请人确认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确认赎回
申请,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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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转到下一
开放日一并处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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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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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
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
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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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
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ETF、LOF、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下同)、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模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渐下降,非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上升。此处权益类资产包
含股票、股票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及符合以下两种
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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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5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模型进行动态大类资产配
置,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下
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上升。同时,通过独创的量化基金优选模型来
筛选基金,优先选择低波动率的标的基金,降低整体基金组合的波动率,并获取
大类资产内部的 Alpha,最终实现基金资产在长时间段内保值增值的目的。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模型的设计理念基于人力资本,人力资
本在投资者整体资产中占比越高,最优资产配置方案中权益类资产比例越高。该
模型采用动态最优化方法,综合考虑目标日期、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人力资
本价值、养老金替代率等多种因素,运用有效前沿理论和动态规划技术进行优化
求解,并结合国内法规约束和投资工具限制进行本土化改进。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上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
合的基本思路,分别确定各类资产在中长期的权重配置区间以及在短期内的具体
配置权重,遵循回避不确定性、有效分散风险的原则,实现整体基金资产在长时
间段内保值增值的目的。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 2040 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群体的人力资本演变路径,结合国内
资本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所投资大类资产的相关性,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
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比例随时间变化的路径,即下滑曲线。本基金对于下滑曲线
资产配置中枢的偏离原则上向上不得超过 10%,向下不得超过 15%,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60%。当经济形势、人口结构、资本市场等关键要素发
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须将调整原因和调整
后的下滑曲线在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公告。
                     图:本基金下滑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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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类资产          非权益类资产
                      表: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目标比例及比例区间
          年度(单位:年) 目标比例(%) 比例区间(%)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力争获取短
期较高的风险收益比。本基金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面临的政策因素、宏观环境、
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动态修正对股、债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观点,
应用量化模型(Black-Litterman 模型)来确定偏离中枢的投资权重,进行短期
战术资产配置的调整。同时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战术资产配置与
战略资产配置的一致性。
   在大类资产配置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进一步挑选出该类别中最优秀的基金
管理人,通过基金量化优选模型,对该类优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筛选,
在综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后,形成与本基金目标波动率相匹配的基金产品组合进行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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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基金量化优选模型进行初步过滤;其次进行定性阶段的
深入分析和调研,综合考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选择
投资品种;最后对拟投资基金组合进行风险收益测算分析并进行日常监控。
   (1)权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权益类基金包含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前者包括股票型基金和符合以下
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50%;后者包含跟踪股票指数的普通指数型基金、增强指数型基金和
ETF。
   权益类基金的投资采用“核心-卫星”策略,配置具有稳定 Beta、较高 Alpha
的主动型基金作为组合的“核心”;同时配置符合市场轮动方向的行业、风格、
主题性的被动型基金作为“卫星”,以期获得市场的 Beta。本基金运用量化模
型对标的基金的业绩和风格稳定性做长期的监控和分析。
   被动型基金的结构相对简单,而且具有低成本优势,本基金对被动型基金的
选择主要从标的基金跟踪指数的特征、业绩的跟踪误差、基金规模和流动性四方
面来考量。
   主动型基金的选择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定量方面,通过基金量化优选
模型,考察标的基金投资业绩的稳定性、夏普比率等风险收益的指标,初步筛选
出符合投资目标的基金池。具体指标包括:1)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
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2)该基
金波动率处于同类基金的中位数以下;3)基金的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位
数。定性方面,结合基金经理的投资思路和投资组合的行业、风格特征,考察其
投资行为的稳定性;同时也要求其基金管理人具有稳定的投研团队,有良好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合规记录。
   (2)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根据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范围,将其分为纯债基金、一级债券基金和二级
债券基金。
   固定收益类基金的选择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定量角度,本基金运用量
化模型计算标的基金的久期、杠杆和信用暴露,并依此进行分组,选择每个组内
中位数波动率以下的基金进行配置,以匹配整体产品低波动率的要求。最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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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对利率方向、利率曲线形状的判断来确定组合久期的长短、杠杆的高低,
对经济增长的判断来确定组合的信用暴露。
   定性角度,固定收益类基金业绩的持续性往往与管理人的债券投资水平、风
险管理水平和基金交易运营水平密切相关,因此进一步从投资理念、投资过程、
投资人员等角度出发进行定性分析。具体指标包括:1)投资理念:考察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公司业务拓展目标等; 2)投资过程:考
察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投资组合的建构方法是否严谨,
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等; 3)投资人员:
考察人员的流动、员工的素质与从业经历、组织架构等。
   (3)现金管理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使用的现金管理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定期存款。货币
市场基金的选择主要从规模、流动性、快速赎回机制和管理团队稳健程度这几方
面考量,考虑到费用和转换便利,优先选择所投资的权益、固收类基金所在基金
公司的货币基金。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股
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
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
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
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
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本基
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回购套利
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
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
估,借用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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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
   (3)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4)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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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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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
                 (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5)、(6)、(7)、(15)、(20)、(24)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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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1-X)。
   其中,X 值见下表:
   年度(单位:年) 权益类资产比例区间(%) X(%)    1-X(%)
   本基金选择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
原因如下: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适宜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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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
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适宜作为本基金非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
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不再适用、停止
发布,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所
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本基金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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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产的比例
                                                    (%)
          其中:股票                  2,731,948.65              16.95
          其中:债券                    807,497.00               5.01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53,193.18               0.95
          金合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3,100.00              0.61
 C       制造业                        2,638,848.65             17.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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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31,948.65       17.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例(%)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让系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占 基 金
序                债券名                                  资 产 净
      债券代码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称                                     值 比 例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投资的范围。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十、基金中基金
             (一)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占基金     是否属于基金
序   基金代       基金名   运作方                                     资产净     管理人及管理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号    码         称     式                                      值比例     人关联方所管
                                                            (%)      理的基金
              浦银安   契约型
              盛普益   开放式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纯债债
                 券C
               富国信
                        契约型
                        开放式
                 券A
               华夏中
                        交易型
               证新能
               源汽车
                        (ETF)
                 ETF
               南方中
                        交易型
               证申万
               有色金
                        (ETF)
                属 ETF
               富国中      交易型
               龙头 ETF   (ETF)
               银华交      交易型
                 币A     (ETF)
               富国产
                        契约型
                        开放式
                 券A
               中银中
                        契约型
                        开放式
                债券 A
               国泰 CES交易型
               芯片 ETF(ETF)
                     交易型
               华宝添
               益货币 A
                     (ETF)
              (二)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
                                         本期费用 2021 年 4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
                    项目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
                                             月 30 日
                                                                   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499.75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                             3,880.02           2,621.62
       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                            12,986.77                2,247.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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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      3,154.60   749.04
 (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1,143.63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
 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
 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
 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
 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
 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                           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
 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三)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报告期内持有的基金无重大影响事件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安盛养老 2040 三年持有混合(FOF)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 值              业绩比
                                    业绩比
                            增 长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率 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 差              标准差
                                         ③
                            ②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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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0.78%    0.97%   0.58%     -2.83%   0.2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养老 2040 三年持有混合(F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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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后(不含该日),在不违反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浦银安盛颐康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
更基金名称,并不再受 3 年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申赎、费率
等也将做相应的调整,有关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变更基金名称以及基金投资等的,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3 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 3 年最短持有期限制。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达后即 2040 年 12 月 31 日后(不含该日),基金名称变
更为“浦银安盛颐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等
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ETF、LOF、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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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
计原则上不超过 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
平。本基金目标是将 1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商品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0%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可至 25%),下浮不超过 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最低可至 5%)。同时,通过独创的量化基金优选模型来筛选基金,优先选择低
波动率的标的基金,降低整体基金组合的波动率,并获取大类资产内部的 Alpha,
最终实现基金资产在长时间段内保值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的
目标配置比重进行资产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上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
合的基本思路,分别确定各类资产在中长期的权重配置区间以及在短期内的具体
配置权重,遵循回避不确定性、有效分散风险的原则,实现整体基金资产在长时
间段内保值增值的目的。
   (1)战略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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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大类资产的稳健配置获得长期较高的风险收
益比。基于对全球、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分析框架,形成流动性、经济增
长、通货膨胀等要素的中长期观点,进而形成对股、债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观点。
资产类别的适度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组合内资产的相关性,降低单一资产下的系统
性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与
战略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力争获取短
期较高的风险收益比。本基金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面临的政策因素、宏观环境、
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动态修正对股、债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观点,
应用量化模型(Black-Litterman 模型)来确定偏离中枢的投资权重,进行短期
战术资产配置的调整。同时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战术资产配置与
战略资产配置的一致性。
   在大类资产配置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进一步挑选出该类别中最优秀的基金
管理人,通过基金量化优选模型,对该类优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筛选,
在综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后,形成与本基金目标波动率相匹配的基金产品组合进行
投资。
   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基金量化优选模型进行初步过滤;其次进行定性阶段的
深入分析和调研,综合考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选择
投资品种;最后对拟投资基金组合进行风险收益测算分析并进行日常监控。
   (1)权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权益类基金包含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前者包括股票型基金和符合以下
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50%;后者包含跟踪股票指数的普通指数型基金、增强指数型基金和
ETF。
   权益类基金的投资采用“核心-卫星”策略,配置具有稳定 Beta、较高 Alpha
的主动型基金作为组合的“核心”;同时配置符合市场轮动方向的行业、风格、
主题性的被动型基金作为“卫星”,以期获得市场的 Beta。本基金运用量化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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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对标的基金的业绩和风格稳定性做长期的监控和分析。
   被动型基金的结构相对简单,而且具有低成本优势,本基金对被动型基金的
选择主要从标的基金跟踪指数的特征、业绩的跟踪误差、基金规模和流动性四方
面来考量。
   主动型基金的选择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定量方面,通过基金量化优选
模型,考察标的基金投资业绩的稳定性、夏普比率等风险收益的指标,初步筛选
出符合投资目标的基金池。具体指标包括:1)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
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2)该基
金波动率处于同类基金的中位数以下;3)基金的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位
数。定性方面,结合基金经理的投资思路和投资组合的行业、风格特征,考察其
投资行为的稳定性;同时也要求其基金管理人具有稳定的投研团队,有良好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合规记录。
   (2)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根据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范围,将其分为纯债基金、一级债券基金和二级
债券基金。
   固定收益类基金的选择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定量角度,本基金运用量
化模型计算标的基金的久期、杠杆和信用暴露,并依此进行分组,选择每个组内
中位数波动率以下的基金进行配置,以匹配整体产品低波动率的要求。最后结合
自上而下对利率方向、利率曲线形状的判断来确定组合久期的长短、杠杆的高低,
对经济增长的判断来确定组合的信用暴露。
   定性角度,固定收益类基金业绩的持续性往往与管理人的债券投资水平、风
险管理水平和基金交易运营水平密切相关,因此进一步从投资理念、投资过程、
投资人员等角度出发进行定性分析。具体指标包括:1)投资理念:考察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公司业务拓展目标等; 2)投资过程:考
察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投资组合的建构方法是否严谨,
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等; 3)投资人员:
考察人员的流动、员工的素质与从业经历、组织架构等。
   (3)现金管理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使用的现金管理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定期存款。货币
市场基金的选择主要从规模、流动性、快速赎回机制和管理团队稳健程度这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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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考量,考虑到费用和转换便利,优先选择所投资的权益、固收类基金所在基金
公司的货币基金。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股
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
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
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
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
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本基
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回购套利
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
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
估,借用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
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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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30%;
   (3)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4)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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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
                 (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5)、(6)、(7)、(15)、(20)、(24)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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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85%。
   本基金选择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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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如下: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适宜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债金融
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
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适宜作为本基金非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不再适用、停止
发布,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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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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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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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是指该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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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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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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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的市场分别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
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并于 T+3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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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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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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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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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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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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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信息披露费用;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8%年费率计提。基金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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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5%年费率计提。基金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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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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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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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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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 3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在目标日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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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比例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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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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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一)基金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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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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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以及“基金的转型”部分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
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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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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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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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
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市场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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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一般情况
下拟投资资产包括基金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于本基金分散投资的原则,证
券投资基金市场容量较大,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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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
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
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
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2)持有期锁定风险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40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为3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
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
   (3)资产配置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出现差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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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40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
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
模型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经济
形势、人口结构、资本市场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
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
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可能会较晚。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
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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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
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
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
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
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
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
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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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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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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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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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
进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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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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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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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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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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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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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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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转为普通开放式基金进行
运作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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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转为“浦银安盛颐康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
分配、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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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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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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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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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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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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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所持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
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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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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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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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8%年费率计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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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5%年费率计提。基金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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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
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ETF、LOF、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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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下同)、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模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渐下降,非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上升。此处权益类资产包
含股票、股票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及符合以下两种
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不低于 5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
   (3)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4)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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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
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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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
                 (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5)、(6)、(7)、(15)、(20)、(24)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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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 3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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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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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
进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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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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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856.2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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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ETF、LOF、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下同)、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模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渐下降,非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上升。此处权益类资产包
含股票、股票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及符合以下两种
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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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5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
   (3)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4)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
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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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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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
                 (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5)、(6)、(7)、(15)、(20)、(24)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 ETF、LOF、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
计原则上不超过 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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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30%;
   (3)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4)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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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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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
                 (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上述第(5)、(6)、(7)、(15)、(20)、(24)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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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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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
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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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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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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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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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
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并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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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管理人负责。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基金托管人。
动。
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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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的基金份额余额后
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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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
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并于 T+3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①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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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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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或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或基金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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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9)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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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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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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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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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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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
进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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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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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收取
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
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
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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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 APP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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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客服热线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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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在部分代销机构新增代
销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1 号;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整基金投资范围及(或)引入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 2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增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增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3 号;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3 季度报告;
通基金定投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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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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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式基金中基金(FOF)募集的文件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中基金(FOF)之法律意见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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