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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利泽债券A,鹏扬利泽债券C: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3号)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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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证监许可[2017] 532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15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
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
      )以及《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范勇宏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
(香港)管理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美中宜和医疗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现受聘于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
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
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
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
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陈钟闻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10 日至
月 19 日起任职)、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9 日起任
职)、鹏扬利沣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9 日起任职)、鹏扬淳开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6 日起任职)
                               、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17 日起任职)
                          、鹏扬淳安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1 日起任职)、鹏扬淳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任职)、鹏扬淳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9 月 8 日起任职)。
   焦翠女士: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
资组合经理。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6 日起任职)
                                          、鹏扬景
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6 日起任职)
                                 、鹏扬泓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4 日起任职)、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22 日起任职)、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15 日起任职)
                                               、鹏
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18 日起任职)、鹏扬淳熙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8 日起任职)、鹏扬景颐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起任职)、鹏扬景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杨爱斌先生,管理期间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 月 4 日。
   李刚先生,管理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
   王华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监,清华大学理学学士,CFA、FRM。曾任银河期货
有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李沁女士:混合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曾
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鹏扬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信用分析师、投资组合经理、投资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执行。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
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
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
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
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
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
核查监督制度。
  ③ 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
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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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8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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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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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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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 9 号院 5 号楼 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66104094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周嘉谊
  电话:0755-83271192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代理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周天雪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传真:021-38909659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程晨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祝博文
  电话:010-89188345
  客户服务电话:95118(个人业务);400 088 8816(企业业务)
  网址:www.fund.jd.com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施悦
  电话:021-54509977-8151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6)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张维霄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15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15910450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010-826268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张佳乐
   电话:021-61162071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spdb.com.cn/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留栓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83516289
  电子邮件:jinxia@cgws.com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 Z 空间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傅强
  电话:13811165370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 www.antfortune.com/
  (30)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联系人:张倩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0-28302668
     电子邮件:zhangqian@gzcb.com.cn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1)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3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电子邮件:wuhongfei@fofund.com.cn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95521 / 4008888666 95521 / 4008888666
  总机: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3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刘昭宇
  电话:01063639681
  电子邮件:liuzhaoyu@cebbank.com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305
  电子邮件: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韩涛
  电话:010-85108226
  电子邮件:hantaoo@a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21105
  传真:021-62565787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文晓波
  电话:010-66592240
  电子邮件:wenxbbj_bj@mail.notes.bank-of-china.com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66liantai.com
  (4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9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 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 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林伊灵
  电话:025-6604 6166(分机号转 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5)联 储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电子邮件:xumh@r.qlzq.com.cn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傅静雅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82088888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6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5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6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宋刚
  电话: 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6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张萌
  电   话: 010-58349088
  传   真: 0891-6177483
  客服电话:400 699 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6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宋恒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资本:35.024 亿元
  联系人:王叔胤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注册资本: 36.2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孙懿
  电话:0551-65161821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71)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 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7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二、登记机构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819228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532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
期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9日止。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
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1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2017年7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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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 效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类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若单个
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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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
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A 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A 类基金份额强制赎
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C 类基金份额,否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C 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4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30 天                       0
  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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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40%)=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102 =98,595.9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2元,则其可得到98,595.9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2: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1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12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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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1%=101.75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101.75=101,648.2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48.25元。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101,850.00 元
  赎回费用=101,8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850.00-0=101,85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850.00元。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
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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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4、5、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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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申购
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
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例5: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
前一日共有C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
申请申购1000万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
赎回申请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175=9,828,009.8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 1,017,500,00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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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精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
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例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
前一日共有C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
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
请申购100万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5元,
赎回申请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若按照1.0175的份
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基金
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
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 01745001=1,017,450,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745001=982,849.27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
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
日 的 赎 回 金 额 和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 1,017,450,01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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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
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
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8月18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8
月18日发布的《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
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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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1月22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
见2017年11月18日发布的《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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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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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 3 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
金对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转
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
和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
资策略以及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
的标的债券。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
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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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
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申购,
并且原则上在其上市交易首日择机卖出。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
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
机会。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不超过 3 年,个券剩余期限不超过 10 年,其中剩
余期限超过 7 年的全部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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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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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并履行相关程序。
  基金的投资组合禁止投资如下品种:
  (1)股票;
  (2)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
  (3)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4)发行人主体评级低于 AAA 的同业存单。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人和银行存款仅限于如下机构,且同业存单的发行人主体
评级需达到 AAA 级别:
  (1)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
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
                   ;
  (3)总资产规模超过 4000 亿元的境内上市商业银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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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总财富细分
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
市场上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具有一定的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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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4,595,352,803.10          93.0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合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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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68,595,000.00                      9.51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川铁投 MTN005(101801390)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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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营投资账户进行处罚。前述发行
主体受到的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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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3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利泽债券A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基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基
    阶 段                     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 2017 年 12     0.69%    0.03%     1.57%   0.03%   -0.88%   0.00%
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21年3月         14.63%   0.03%     16.09%   0.05%   -1.46%   -0.02%
                                 鹏扬利泽债券C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基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基
    阶 段                     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 2017 年 12     0.56%    0.03%     1.57%   0.03%   -1.01%   0.00%
月31日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21年3月         13.54%   0.03%    16.09%   0.05%   -2.55%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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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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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全 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其所 含的债 券应计利息得
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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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息收入。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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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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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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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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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权益登 记日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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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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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6%。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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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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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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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
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 报刊 和指定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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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中期 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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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发生变动;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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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国债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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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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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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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启用 侧袋机制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管理 人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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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
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
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
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
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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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
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
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
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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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
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
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会因各种原因面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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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
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且申
购获得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转换成股票。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
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
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
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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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侧袋估值: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
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八、其他风险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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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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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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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
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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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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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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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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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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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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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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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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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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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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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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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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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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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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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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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注册资本:1.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105888
   传真:010-68105932
   联系人:韩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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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
金对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得转
换成股票。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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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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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10)、
             (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并履行相关程序须经托管人同意,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
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禁止投资如下品种:
  (1)股票;
  (2)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
行监督: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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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行监督: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标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所投券种需满足如下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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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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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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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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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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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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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全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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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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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效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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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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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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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鹏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若投资人
需要交易确认单邮寄服务,需通过鹏扬客服电话开通,基金管理人不主动向投资人寄送交易
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定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定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末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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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
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pyamc.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
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
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4-21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0-4-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的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名称变更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20-6-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0-6-3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0-7-16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7-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             2020-7-24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的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名称变更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柜台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0-8-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8-29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8-3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的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名称变更
             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0-10-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职的公告         2020-10-31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金海九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            2020-11-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1-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2-6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利泽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利泽债券 C 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021-2-1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恢复履职的公告            2021-3-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招商银行旗下招
       赢通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3-3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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