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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A,鑫元清洁能源混合发起式C: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2-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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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于2021年12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82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
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
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
二是本基金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
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
在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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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
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此本基金有自动终
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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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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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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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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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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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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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
或调整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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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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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洪伟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兼任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仙林湖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麒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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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时代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埔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
建设仙林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会计、干事、分厂副厂长、财务
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龙艺女士,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
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
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广西睿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蓝控股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
学院党委书记、学科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
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江苏南
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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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
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董事,南京栖
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历任南化集团建
设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龙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罗杰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新加坡国立大学物理
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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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小锋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河海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曾任
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应用开发、系统运行、管理开
发、科技创新、项目架构等工作,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研发中心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职务。
  赵程先生,副总经理。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士。曾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总行资金营运中心、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票据中心工作,历任同
业中心副经理、票据中心副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同业业务部经理、票据业务
部经理职务。
  吴菊女士,副总经理、产品研发部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硕士。曾
任职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上海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见习 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王夫伟先生,学历: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宏源期货公司从事结算风控工作,2014 年 7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
任研究员,拟任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龙艺女士:公司总经理
  罗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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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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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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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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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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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
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
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
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
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
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
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
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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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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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1 万亿元。2021
年上半年,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20.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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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
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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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65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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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
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
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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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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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
项届时将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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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1]3820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限制,但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认购安排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的
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认购
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10%)=9,990.01 元
  认购费用=10,000-9,990.01=9.99 元
  认购份额=(9,990.01+5.50)/1.00=9,995.51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到 9,995.5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9,906.4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10,005.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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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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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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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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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
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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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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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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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
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
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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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
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A 类基金份额
                        N≥180 天               0%
                         N<7 天               1.50%
   C 类基金份额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90 天
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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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12%)=39,952.0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52.06=47.94 元
  申购份额=39,952.06/1.0400=38,415.4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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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
到 38,415.4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
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0%)=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38,005.4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0=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9,469.7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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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率=11,200.00×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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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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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
工作日总份额 20%以上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将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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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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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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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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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跟踪
宏观经济数据(GDP 增长率、PPI、CPI、工业增加值、进出口贸易数据等)、宏观政策导向、
市场趋势和资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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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投资价值,并运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清洁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能源,它包括核能
及可再生能源;因此,清洁能源是指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是生态文
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认为清洁能源产业相关上市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直接从事清洁能源相关的行业:主要指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
海洋能、核能和氢能等新型无污染能源的生产和利用及相关技术服务行业。其中投资标的
可涵盖清洁能源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包括上游资源类、中游材料类、以及下游运营类上市公
司。
  (2)对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行业:主要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光伏、智能电网、
储能、节能环保等相关行业。
  (3)从产业链的角度出发:主要指①上游的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行业;②中游的清洁能
源生产的相关行业;③下游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及其服务等行业。
  未来随着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清洁能源产业的界定范围发生变
动,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清洁能源产业界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清洁能源产业优质企业进行配置,在构建
组合过程中将对组合的细分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化,以保持组合的分散性和保证流
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在清洁能源产业的上市公司中精选成长性明确、市场估
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企业。通过分析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质量的定量指标,判断上市公
司的投资价值。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
利润增长率,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 高于行业
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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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定的股票备选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本基
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体系,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
主要通过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
法、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及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情况灵
活运用,为从估值层面发掘价值。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合比较并
优先选择将基本面健康、持续创造利润能力强、业绩增长潜力大、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动态调整债券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
益。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
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
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
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
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
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
目的。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
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
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
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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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
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
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
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
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
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
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
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
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
风险。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
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
组合运作效率。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
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势的判断,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首先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
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投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具体将结
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本基金投资期货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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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9)、
                                 (13)、
                                     (14)条约
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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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15%+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新能源指数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选取涉及可再生能源生产、新能源应用、新能
源存储以及新能源交互设备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反映新能源产业相关上
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若干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流通市值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
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能够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变动
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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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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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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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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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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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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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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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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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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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
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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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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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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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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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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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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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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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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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
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明细等内容。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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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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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
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
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
金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基金
的收益水平。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率产生波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对基金业绩会产生影响。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经营决策、技术革新、政策变化、产品研发等因素的影响。
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如果产生变化,可能致其证券价格的下跌,
或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来减
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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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信用水平的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
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
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本基金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
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境内股票市场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以及债
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净值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宏观
经济数据、各大类资产市场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
的增加。
  (2)交易规则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 A 股市场交易规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参与香港股票投资可能面
临以下因交易规则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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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
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并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
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
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其作为金
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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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
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
致的风险。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和程序,以及
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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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且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标的资
产大多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都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其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
可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约定,可以采取对赎回申请比例过高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的第(4)项的相关内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该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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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内容,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等。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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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四、声明
担投资风险。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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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
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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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
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
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
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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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
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
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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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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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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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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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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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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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20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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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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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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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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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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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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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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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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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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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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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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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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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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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
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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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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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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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本基金投资期货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9)、
                                 (13)、
                                     (14)条约
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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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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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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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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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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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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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1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每月将更新的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池提供给托管行,托管行据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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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本基金投资期货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9)、
                                 (13)、
                                     (14)条约
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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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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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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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
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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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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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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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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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理人保存。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
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
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
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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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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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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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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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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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1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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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
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
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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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
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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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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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
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索取。
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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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陆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
信息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
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
(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
取等操作。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您可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信函及网上留言等方式,将您的投诉或
建议及时向我们提出。对于受理的投诉,我们将在 3 个工作日之内首次回复;对于非工作
日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拨打鑫元基金客服热线 400-606-6188(免长途) 转 5“投诉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投诉受理邮箱 service@xyamc.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投诉建议”。
  将投诉函件通过传真发送至鑫元基金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传真:021-20892080。
  将投诉信函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心(收),邮政编码:200070。
  登陆鑫元基金官网 www.xyamc.com 在“邮件咨询”栏目里,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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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
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鑫元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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