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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A,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C: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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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22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 11 月 15 日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
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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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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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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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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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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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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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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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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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先后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9 月至今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区总裁。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 年 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行金
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
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4 月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 IDG 资本投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
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
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
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常务副主任。自 2021 年 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 15 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 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 年 8 月起至今,
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至 2003 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 年;2003 年至 2007 年 10 月在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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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并于 2010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
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担
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
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 年 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和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浦银
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 7 月起,在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
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
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经济
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
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
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
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
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中共党员,1998 年参加工作,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
业学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
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
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2013 年 12 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经理。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
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总监。2020 年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
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勇,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系学士,CPA,
CFA,中国注册造价师。1993 年 8 月至 2002 年 12 月在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任预算主管,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任评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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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07 年 9 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研究员,2009 年 8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2 月至 4 月,
担任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基金(原浦银红利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基金(原浦银红利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之职。2012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兼任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1 月兼任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 FOF 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
人、权益投资部分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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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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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乱市场秩序;
  (四)基金经理承诺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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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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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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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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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负直接责任;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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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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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67 万亿元。2021
年四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875.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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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
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
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
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
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
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
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
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
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
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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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14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券
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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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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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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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基金代码:519120)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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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1033 号徐家汇国际大厦 12 楼 B 座
   负责人:严义明
   电话:(021)51087770
   传真:(021)51087769
   联系人: 严义明
   经办律师:司马炜娜、朱桀禹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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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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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22 号文批准,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3 年 3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46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 1,291,090,674.37,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为 690.047.1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为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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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3 年 03 月 25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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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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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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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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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2年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30天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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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
为 46,915.31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为 46,915 份,其余 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50%=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1,144.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50%=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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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 C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对应类别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对应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
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C 类基金份额的有
效申购份额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及申请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在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A 类基金份额有效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
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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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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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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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下一工作日为开放
日,则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
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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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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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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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并通过重
点关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
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
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及其
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合理配置,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
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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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跟踪研究,依据对国家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政策、中长期规划的跟踪,
结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商
业模式、技术、工艺的分析,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
行重点投资。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
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
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
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十二五”期间,节能环
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是国
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些产业将成为推动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新兴力
量,孕育着资本市场巨大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政策、产业
发展趋势、科技技术、工艺、商业模式的最新变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进
行动态调整。
  根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年
均增长率保持在 20%以上,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引领作用的骨
干企业,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链和产业集聚区。到 2015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
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8%左右,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到 2020 年,力争使战略性新兴产
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
业成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
     为达到上述发展目标,“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节能环
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
产业七大产业中,提出了 24 个重点发展方向,本基金将首先重点投资于上述 24
个重点发展方向的优质上市公司,分享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的重大投资机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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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在国家政策、产业发展趋势、
科技技术、工艺、商业模式的最新变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新投资主题进行
动态调整。
表 1:新兴产业发展体系表
    七大产业    24 个重点方向
    节能环保    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新一代信    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和新
    息技术     兴信息服务产业
支 柱
            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生物农业产业、生物
产业  生物
            制造产业
    高 端 装 备 航空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
    制造      洋工程装备产业、职能制造装备产业
    新能源     核电技术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
            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高性能复合材料
先 导 新材料
            产业
产业
    新能源汽
            新能源汽车产业
    车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的主题基金,行业在产业
链上的位置、行业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
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都构成本基金进行行业精选时考虑的因素。
  ①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②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新兴产业发的国际经验,再
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行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律、居民收入支出变化等经济因素
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
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③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各行业发展成熟度
不尽相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快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的相关行业。
  ④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成本控制能力;
b,现有竞争状况;c,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替代品的威胁等。本
基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
行业。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析、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结合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
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可以信
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
  ①盈利能力指标
  a,毛利率
  b,息税前利润(EBIT)
  c,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d,净资产收益率(ROE)
  e,总资产收益率(ROA)
  ②增长趋势指标
  a,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b,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
  c,净利润增长率
  d,净现金流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指标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
  ④偿债能力指标
  a,财务杠杆系数指标(EBIT/I)
  b,净负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指标(NET DEBT/EBITDA)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⑤现金流指标
   经基本面财务模型调整后的现金流指标(NCF)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和成
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
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
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
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市净率
指标(PB)、市盈率指标(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市值/标准化
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 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
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
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1)期限结构策略
  ①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可转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①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②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②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第三方担保情
况;c,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基本面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
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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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
的投资。
  (7)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
可开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
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订投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
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债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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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汇报研究部工作进展情况、数据
库建立、运行情况;基金经理及研究部对金融工程部提出的反馈意见及进一步工
作提出建议。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向分管投研的高
管汇报,并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简要汇报。
  每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
果拟定阶段《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
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报告》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建议
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投资
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权限范围内下达操作指令。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
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
况进行反馈。
  分管投研的高管或股票投资总监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
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基本面情况以及基金表现进
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工程部人员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
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并在相关会议上根据金
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对基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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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
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
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
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
刻向分管投研和分管运营的高管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
关基金经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
监控。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精选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100 家新兴产业公司作
为样本,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中证全债指数是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本基
金的投资主要以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企业股票为主,并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进行资产配置和主动投资,以获取良好收益。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
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
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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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8)、
                 (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
袋机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元)
 号                                            的比例(%)
      其中:股票                  242,849,378.03       87.0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占基金资产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02,200.00      0.54
 C   制造业                   222,930,449.36     80.5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10,830,000.00      3.91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3,328.03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212,181.88      0.0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722.00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4,608.00      0.0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2,992,645.43      1.08
     服务业
 J   金融业                        69,749.68      0.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999,546.42      1.4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194,375.86      0.07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161.78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409.59      0.02
 S   综合                                 -          -
     合计                    242,849,378.03     87.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    股票代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码                                            值比例(%)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处罚;浙江九洲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
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围。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新兴产业 A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业绩
                              净值               比较
                                      业绩比
                              增长               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率标               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               率标
                                       ③
                               ②               准差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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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7%   2.45%   -8.87%    0.96%   -13.80%   1.49%
                     -3.40%    1.18%    5.86%    0.47%   -9.26%    0.71%
                     -37.80%   1.80%   -14.91%   0.82%   -22.89%   0.98%
   浦银新兴产业 C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业绩
                               净值                比较
                                       业绩比
                               增长                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率标                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                率标
                                        ③
                                ②                准差
                                                  ④
                     -2.81%    1.34%   -0.86%    0.54%   -1.95%    0.80%
  (二)浦银新兴产业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新兴产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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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新兴产业 C
注: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
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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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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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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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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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
损失。
     四、估值程序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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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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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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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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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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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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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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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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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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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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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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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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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
制”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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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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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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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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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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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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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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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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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中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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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
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运用公司内部的基本面财务
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然而,宏观经济、行业生命周期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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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参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
选择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
影响,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之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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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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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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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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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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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限责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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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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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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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申购、赎回价格;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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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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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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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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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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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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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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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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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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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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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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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并通过重点
关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
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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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及其他
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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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
不展期;
的 10%;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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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2)、
         (12)、
             (18)、
                 (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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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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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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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法定代表人:谢伟
  设立日期: 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9.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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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
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及其
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3%;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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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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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
                (12)、
                    (18)、
                        (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
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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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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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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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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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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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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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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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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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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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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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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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4)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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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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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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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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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
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
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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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微理财)及 APP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年年度报告;
年第 1 季度报告;
品资料概要更新;
明书(更新)2021 年第 1 号;
议;
同;
基金投资范围及(或)引入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
年第 2 季度报告;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优惠
活动的公告;
年中期报告;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第 3 季度报告;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公
告;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合同;
协议;
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3 号;
(C 类份额)新增部分代销机构、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C 类份额)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增邮储银行为代销平台并开通基金定投、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年第 4 季度报告。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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