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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甄选混合A,中信建投甄选混合C: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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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集的
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2062 号),注册日期为:2019 年 10 月 29 日。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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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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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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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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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析师、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董事、总
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
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总经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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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丁建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公安局
党校教师,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门总
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法律合规部行政负责人、
首席律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行政负责
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高翔,中国国籍,群众,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
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董事,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
务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职工董事。
  胡家勇,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南财
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
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MBA 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
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任中共北京天达共
和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顾问/律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佟岩,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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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学位联合教育中心
副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分会
理事,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陆亚,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京房信托
证券营业部会计主管,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研发部兴业分析师,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注册会计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兼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立芳,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业务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总
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
  张全,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元达信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础设施及
不动产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元达信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谭淼,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清算部、总裁办公室,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谭保民,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美国杜兰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客服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注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册登记会计,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高级注册登记会计,现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黄凌,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翔,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方俊才,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
记、督察长,兼任稽控合规部行政负责人。
  栾江伟先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至 2021 年
任中信建投行业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至今担任中
信建投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
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品
质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金强,简历同上。
  栾江伟,简历同上。
  周紫光,大连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
基金经理。
  谢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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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
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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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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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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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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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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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8 楼
  成立时间:19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资本:37.243593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陈俐洁
  联系电话:021-20527198-15217
  国金证券是一家资产质量优良、专业团队精干、创新能力突出的上市证券公
司,是沪深 300 指数、上证 180 指数、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MSCI 新兴市场指
数成份股,注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连续 10 年在券商分类监管评级中被评为 A
类。
  公司目前控股参股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国金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金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止到目前,公司下设 8 家分公司,有 68 家证券营业
部,分布在全国 23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要中心城市。 国金证券肩负“让
金融服务更高效、更可靠”的使命,以“成为举足轻重的金融服务机构”为愿景,
秉承“客户至上”、
        “视人才为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以开放的心态真诚沟通”、“团
队合作”、
    “专业规范”、
          “持续优化”、
                “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交易、投融资、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国金证券下设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均具有 3 年以上托管从业经验,员
工 44%为硕士研究生,分别拥有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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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领域,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服务高效、专业规范的业务团队。
  国金证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通过组建经验丰
富的专业 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目前已为基金专户、资管计划及私
募基金等提供了专业规范、高效稳健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定期稽核和不定期
风险检查,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金证券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
委员会;公司在经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议事机构;
专职内控部门包括分别独立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的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审计
稽核部、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以及总裁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清算部、信
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等履行其他相应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资产托管部设置
合规风控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
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
关键风险,牵头组织防范各项业务风险,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
门设置风险评估处置及应急维稳小组,由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合规风控岗及
各业务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
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
    《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国金证券资产
托管系统运维管理规定》、《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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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投资清算
操作规程》、
     《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
                         《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信息披露管理规程》、
          《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
                                 《国
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
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
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分工合理规范,有关信息披露由专
人负责。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
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经营场所设置防盗门禁,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资产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管理,重要岗位设
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专业规范、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
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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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可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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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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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旭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网址:www.t150.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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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刘鸣
  网址:www.t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9)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高赞
  网址:www.yits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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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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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1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张林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1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网址: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1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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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2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6-7531
  (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2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香香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2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陈龙鑫
   网址:www.kenterui.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2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网址: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2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11-B,名义层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023-63600049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陈章添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刘秋菊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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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马静懿(代销业务)、孙秋月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阴冠华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3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4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徐晓霞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86499400
  (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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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闵若晗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user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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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3277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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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9 年 10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62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共募集 761,921,303.76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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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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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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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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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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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或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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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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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 类或 C 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75%=795.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795.00=105,20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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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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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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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
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
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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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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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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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分析判断,和对流动性水平(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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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依托专业的 A 股研究力量,结合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的方法,选择市场中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价值蓝筹和行业龙头企
业,寻求具有竞争优势的股票。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包括所属细分行业情况、市
场供求、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竞
争优势,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水平和未来盈利空间。本基金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
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
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如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每股收益(EPS)
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等,分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并综合利用市盈
率法(P/E),市净率法(P/B)、折现现金流法(DCF)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同
时与其市场价格相比较,参考国内同类企业和国外可比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选
择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形成股票备选库。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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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
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的目的。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
的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
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交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研究、估值
分析、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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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
价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
权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当
标的股票上涨时,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本基金
将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进行投资可转债投资,
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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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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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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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的整
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或者上述基准指数停止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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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9 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362,418,831.12               62.99
       其中:债券                     224,167.20             0.04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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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9,327,595.00                   8.14
 C   制造业            292,238,460.50                  60.5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9,702,428.92               2.01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1,348.50               0.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6,184,146.67               1.28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779,291.60               1.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5,207.67               1.2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13,160.40               0.00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31,880.32               0.01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11.54               0.00
 S   综合                              -                  -
     合计             362,418,831.12                  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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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余额。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码                                           值比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号                                               值比例(%)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余额。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余额。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余额。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无余额。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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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甄选混合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日-2022 年 6      -7.83%     1.60%     -5.79%     1.02%   -2.04%    0.58%
月 30 日
日-2021 年        30.50%     1.21%     -1.84%     0.82%   32.34%    0.39%
日-2020 年        61.37%     1.79%    20.05%      1.00%   41.32%    0.79%
合同生效日)          0.08%      0.01%     1.50%      0.61%   -1.42%   -0.60%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建投甄选混合C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准差④
日-2022 年 6     -8.01%   1.60%   -5.79%    1.02%   -2.22%   0.58%
月 30 日
日-2021 年       29.98%   1.21%   -1.84%    0.82%   31.82%   0.39%
日-2020 年       60.73%   1.79%   20.05%    1.00%   40.68%   0.79%
合同生效日)         0.07%    0.02%    1.50%    0.61%   -1.43%   -0.59%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率变动的比较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债券托管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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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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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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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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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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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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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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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
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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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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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1=E×1.50%÷当年天数
  H1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2=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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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3=Ec×0.40%÷当年天数
  H3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c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
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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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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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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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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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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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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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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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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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情况。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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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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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取得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预期收益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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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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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
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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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
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
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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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风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
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
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
幅下跌的风险。
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
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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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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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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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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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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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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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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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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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及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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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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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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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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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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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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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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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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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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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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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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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时间: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注册资本:3.0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8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成立时间:1996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7.243593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990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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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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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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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2)、9)、14)、16)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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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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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未依照更新名单进行监督的责
任。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邮件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邮件
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
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
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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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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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投资
额度和具体投资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监管机构的批准证
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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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
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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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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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基金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交由
期货公司、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其他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委托资产带来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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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或托管清算系统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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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
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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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
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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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九)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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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将盖章后的月度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
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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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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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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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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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对账服务
  三、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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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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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一)》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二)》;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客服邮箱的公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
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8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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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
成股东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部分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4 月 9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开展
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
开展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
开展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7 月 2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及开展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开展
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9 月 7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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