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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享利混合A,华泰柏瑞享利混合C: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基金经理变更)

证券之星 2022-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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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8 月 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884 号)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
部函【2016】2488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
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并对其
他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7 年
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失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科创
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
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 2022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
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对基金经理变更事项进行更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确认。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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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公告》
概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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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个月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有人服务的费用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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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过程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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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
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
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Kirk Chester SWEENEY 先生:董事,学士,1982 年 9 月加入 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1984 年至 1988 年任 Drexel Burnham Lambert 副总裁,1988 年至 1990 年任 Morgan
Stanley (纽约)副总裁,1990 年至 1992 年任 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
年任野村证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0 年至 2013 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
行官,2019 年至 2020 年任泓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20 年至 2021 年任 ExodusPoint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亚洲区主管兼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 年至今任
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首席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长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 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
融日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 年 6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9 年 2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
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 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 CEO,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二十七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12 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
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
部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卞时珍女士: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苏格兰
皇家银行集团、CIT 集团股份、AIG 美国国际集团、富卫集团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起担任
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财务部主管。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0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 1 月至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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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锦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
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
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起任华泰
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
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
开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
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
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华泰柏
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
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2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
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 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
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 2 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
士,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
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
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起任华泰柏瑞消费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华泰柏瑞质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
公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 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
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董辰先生,曾任长江证券首席分析师,2016 年 6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富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恒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恒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姬青女士,北京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2017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青女士,2020 年 6 月 23 日 2022 年 12 月 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远航先生,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景涵先生,2016 月 12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总经理助理
沈雪峰女士;总经理助理张慧先生;联席主动权益投资总监方纬先生;主动权益投资副总监
吕慧建先生;研究部总监莫倩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刘万方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董元星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郑青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罗远航先
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何子建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郑义萨先生;信用研究主管张璐女士。
  列席人员:法律、风控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资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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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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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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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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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平
安银行有 108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170 家营业机构。
                                              、净利润 291.35
亿元(同比增长 30.1 %)
              、资产总额 48,530.7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6 %)
                                             、吸收存款本
金余额 29,234.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4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29,785.87 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11.7%)
           。
  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级主管,中国民
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推动中心总经理。2021 年 2 月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 73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
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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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5,948 亿,平安银行已托
管 181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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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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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
    (021)38784638
  传真:
    (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
                   (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8585432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威雅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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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 021-50531281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哈尔滨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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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
    (010)6656845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 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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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13816003070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号甲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孙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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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印萍萍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电话:021-68077273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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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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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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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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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张仕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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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032-5885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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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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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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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公司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何静
  联系人:任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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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068-1176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话:400-643-3389
   注册地址: 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联系电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302-88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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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 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话: 010-5933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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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 文雯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9551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 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 陈冬雷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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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ywm.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400-818-0100
  公司网址: www.ai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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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
      (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298
    经办律师: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
    联系人:朱寅婷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884 号)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
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
构部函【2016】2488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
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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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
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
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0.25%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
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的认购,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91.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二)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00,004,568.1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7,500.19 份。本次募集的所有资金已均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0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0,032,068.33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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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 年 12 月
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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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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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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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的,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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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柜台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 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述最低 10 份的申请限制;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
果以注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币 1 元、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单个基金账户最
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
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730 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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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730 日               0.00%
  投资者在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30 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
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少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 25%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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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46,826.12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 46,826.12 份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10,520.00 元
  赎回费用=10,520.00×0.50%=52.60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 52.60=10,467.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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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间之前可以撤销。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值。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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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 1、2、3、5、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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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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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转换
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
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
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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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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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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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前瞻性地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
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
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
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
的股票。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注重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即以行业估值为基础,以行业基本面趋
势变化为契机,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在不备选行业之间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首先,基金管理考察各个行业相对全市场的估值偏离度,运用行业估值中枢模型将投资
周期划分为 4 个区域——价值区域、进攻区域、防守区域和风险区域,并按照金字塔的原则
确定各备选行业在不同区域内的理论投资权重。
  本基金对各备选行业的基本面趋势进行深入研究(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净利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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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分别按照上行阶段(即底部反转或持续上升)和下行阶段(即高位回落或持续回落)
对各备选行业的理论投资权重进行合理调整。
  在参考调整后的理论投资权重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从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周期、宏观
政策影响(如当时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等多方面深入研究,把握各备选行业的发展前景,
选择并确定当期拟重点投资的领先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特征、驱动因素及同业比较等定性方面
对个股进行基本面研究,然后考察定量指标(如单季主营收入增速、单季净利润增速、单季
毛利率、单季净利率、单季度 ROE、年度主营收入增速、年度净利润增速、年度毛利率、年
度净利率、年度 ROE 等财务指标及 PE、PB、PS 等估值指标),进行深入的分析评价,选取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组成股票初选库。
  在股票初选库中,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将股票划分为突出成长类——A 类、高速稳定
成长类——B 类、高速周期性成长类——C 类、成熟类——D 类(D 类又分为成熟/良性转折
——D1 类、成熟/周期性——D2 类、成熟/防御性——D3 类)。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初选库
中的上市公司深入研究,构建财务模型,进行盈利预测,给出股票评级和目标价,提交详尽
的标准研究报告,其中获得 1、2、3 评级的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
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
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
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
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
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
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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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互换等
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参与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五)投资决策机制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
管理。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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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
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市场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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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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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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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54,805,113.35               13.70
      其中:债券                821,604,262.29               72.72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8,381,211.05             4.29
 C    制造业                      57,328,300.62             5.0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和供应业                      3,707,144.00             0.33
 E    建筑业                       3,362,851.00             0.30
 F    批发和零售业                      21,401.16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425,380.60             1.99
 H    住宿和餐饮业                    9,885,526.44             0.8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服务业                       2,681,076.74             0.2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484,644.00             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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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959.78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307.77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267,689.50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620.69                       0.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4,805,113.35                         13.7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占基金资
 序                              数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号                             (股)
                                                                          例(%)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8,799,775.34                     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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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
序                       债券名                                                       资产净
         债券代码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称                                                        值比例
                                                                                  (%)
                        MTN01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持仓量(买/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合约市值(元)                                     风险说明
                      卖)                            (元)
IC2209     IC2209             -9               -     -618,000.00              -
IF2209     IF2209             -4 -5,336,640.00       -372,300.00              -
IH2209     IH2209             -6 -5,472,000.00       -350,70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341,000.00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545.08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341,000.00
  注:报告期内,因宏微观经济受疫情冲击,美联储加息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风险,为
获取个股收益,对冲系统性风险,本基金进行了股指期货空单套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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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华泰柏瑞享利 A
                                                           业绩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2.99%         0.35%   22.79%    0.61%   30.20%   -0.26%
                              华泰柏瑞享利 C
                                                           业绩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1.92%         0.35%   22.79%    0.61%   29.13%   -0.26%
的比较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图示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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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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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
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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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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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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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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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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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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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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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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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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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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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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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生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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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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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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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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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险、基金投资科创板
风险和其它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
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和债
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资的企业债券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
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
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
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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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
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
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三)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
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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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
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基金投资科创板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2)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
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
价格波动。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可能相对较
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
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五)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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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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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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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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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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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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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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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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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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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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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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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6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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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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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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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一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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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
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
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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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
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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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2)
            、(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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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手续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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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不承担任何责任。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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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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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
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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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融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正本。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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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且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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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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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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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组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意见书;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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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APP 客
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
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
额、单位净值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
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定期发送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基金名
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及退订的除外。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与投资
者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等资讯服
务。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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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0001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30 的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
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或 021-38784638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 2021 年 7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下列公告
 在指定媒介披露: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04-22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03-15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2-01-24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工商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百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21-12-1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10-2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关于网上直销直连招商银行支付服务的补充提示性公告         2021-09-2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赎回转认(申)购业务增加适用基金
范围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08-2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办公地址的公告                2021-08-09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
第1号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07-21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
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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