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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A,兴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C: 兴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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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22 年 12 月 15 日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1〕4124 号变更注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变更注册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0 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①剔除样本空间内中证 800 指数样本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
的证券;
  ②将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后 20%的证券;
   ③将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
在 1000 名之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成份股计算方法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
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
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
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按照有关要求做好
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
专业能力。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2 年 12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
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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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额发售公告》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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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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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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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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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
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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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兴银基金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
成立。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
更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比例为 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
司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建兴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光
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长城基金信息技术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长城基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及代为履行
督察长职务。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兴银基
金董事。
  马庆泉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
券业协会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北京香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香云汇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洪佩丽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银行专科学校教
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课科员、副科长、科长,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处、银行监管一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
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
海监管局副局长,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局长,富邦华一银行董事长,财信投资
集团副主席。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福建海西租赁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公益基金会
理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吴真子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秘、办
公室副主任、副秘书长、证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综合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上市公司监
管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机构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
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兴银基金督察长。现任兴银基金党
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陈晖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厦门湖滨南路营业部投资经理、融资
融券部交易盯市岗、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兴银基金运营保障部下辖中央交易室副
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指定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兴银基
金职工监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赵建兴先生,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及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简历见上
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分析师,中国
证券报记者,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市场研究员,博时基金南方大区
区域经理、机构理财总经理,浙商基金副总经理,长城基金副总经理。现任兴银
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渠道与客服部总经理。
  刘钊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研究规划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华福证
券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发
展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杨桥/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
核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
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李哲通,硕士研究生,拥有12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巴克莱资本
利率衍生品分析师,深圳大岩资本量化投资副总裁,上海迈维资产执行总经理。
年3月1日起担任兴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1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月26日起担任兴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及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赵建兴、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王丝语、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陈龙、资产配置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袁
作栋、基金经理王卫。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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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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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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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 1,192 家营业机构。
利润 220.88 亿元(同比增长 25.6 %)、资产总额 51,087.76 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 3.8%)、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32,432.4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5 %)、发放贷
款和垫款总额 32,250.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3%)。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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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5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
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
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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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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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4000-766-123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公司网站:www.ijijin.com.cn
    客服电话:4008-773-772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公司网站:https://interbank.nbcb.com.cn/
    客服电话:95574
    (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128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公司网站:www.pytz.cn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om
    客服电话:400-080-8208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客服电话:95575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021-50585353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0-2899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1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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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公司网站:https://shsc.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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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7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 821 9031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2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2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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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95118
  (2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118-1188
  (2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公司网站:www.xzsec.com
  客服电话:95357
  (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2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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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2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29)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公司网站:wwwww.jzsec.com
  客服电话:95305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48
  (3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客服电话:95055-4
  (3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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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95017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崔可
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24
号文件变更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24 号文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
计 268,420,575.82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32,570.54 份,募集户数为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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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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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1 年                      0.00%
  注:1 个月为 30 日,1 年为 365 日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但少于
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将赎回费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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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时收取。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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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 9,604.3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假设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5 日赎回 50,000.00 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是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200=56,000.00 元
  赎回费用=56,000.00×1.50%=8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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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赎回金额=56,000.00-840.00=55,160.00 元
  即: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5 日赎回 50,000 份,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5,160.00 元。
  例 4:假设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20 日赎回 50,000.00 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是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200=56,000.00 元
  赎回费用=56,000.00×0.50%=280.00 元
  净赎回金额=56,000.00-280.00=55,720.00 元
  即: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20 日赎回 50,000 份,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5,72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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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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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
办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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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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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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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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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
理与风险控制,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
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组合管理,力争在控制本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的基础上,追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中证 10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了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
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投资策略,挑选预期收益较高的股票,并根据预先设置
的目标跟踪误差、投资限制等条件进行组合优化,严格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规定范
围之内,并力争获取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
  (1)指数增强选股策略
  ①量化多因子模型
  本基金利用量化多因子模型进行选股。在该分析框架下,股票投资收益来源
可以分解为其对各类因子(包括价值、动量、成长、估值等大类)的暴露,以及
其自身的特异质风险,并通过对部分因子有选择的暴露来获取股票组合相对标的
指数的超额收益。量化多因子模型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交易数据进
行统计分析,挖掘其中可获取稳健超额收益的有效因子,进而对股票在有效因子
上进行打分,并按照一定的权重加权,形成股票未来表现的综合评分,评分越高
说明其预期回报越高。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变化,重点关注因子的稳定性、收益
回撤表现,动态调整模型中的有效因子及相应权重。
  ②风险控制模型
  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本基金采用风险控制模型,力争将组合相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量化多因子模型获得股票评分的基础上,本基
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特点严格控制行业偏离以及个股偏离,并在综合考虑股票评
分、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交易成本、流动性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的基础
上进行组合权重优化。
  ③模型的持续优化
  量化模型的研究与开发是一个持续跟踪、改进的动态过程。本基金将根据市
场的变化以及持续的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对量化模型进行修正与调整,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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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的有效性与稳定性,以使得本基金能更有效的达成投资目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1)多头套期保值策略
  当标的指数期货大幅贴水时,可采用多头套期保值策略,即卖出部分股票持
仓并买入指数期货的期货替代现货策略。持有至基差收敛,赚取期货与现货指数
的价差,以此提高超额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
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2)空头套期保值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
冲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
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
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
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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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比例。
  若相关法律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程序
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
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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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
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防范建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
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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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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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④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除上述(2)、(9)、(13)、(14)、(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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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10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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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的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开展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融资业
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方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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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89,107,622.56         83.1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A   农、林、牧、渔业               697,922.00           0.31
 B   采矿业                  4,188,673.26           1.85
 C   制造业                124,305,195.71          54.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22,670.36           3.05
 E   建筑业                  2,490,507.03           1.10
 F   批发和零售业               4,058,633.58           1.7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38,685.36           2.1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641,604.28           4.69
 J   金融业                  2,603,122.05           1.15
 K   房地产业                 3,630,753.00           1.6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1,178.00           0.1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67,638.00           1.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35,820.60           0.3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3,959.00           0.26
 S   综合                              -              -
     合计                 168,596,362.23          74.29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864,727.00           0.38
 B   采矿业                 1,295,357.51           0.57
 C   制造业                16,172,108.70           7.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285,899.04           0.13
     业
 E   建筑业                   111,665.00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22,074.11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42,446.00            0.1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3,622.72            0.29
 J   金融业                   141,340.00            0.06
 K   房地产业                  244,720.00            0.1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32.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6,875.10            0.0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751.06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721.93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8,920.16            0.03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S     综合                                    -                -
       合计                        20,511,260.33             9.04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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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持仓量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合约市值(元)                          风险说明
               (买/卖)                     (元)
 IM2210 IM2210     13 15,918,240.00   -1,022,19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022,19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130,770.97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337,639.24
  运用衍生品捕捉利率变动的波段交易机会,并通过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
品种套利等择机增厚收益,同时灵活调整组合敞口,控制回撤。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无。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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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况说明
                                                    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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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②—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日(基金合同生
              -0.1460 0.0150 -0.1337   0.0162   -0.0123   -0.0012
效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成立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利率(税后)×5%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C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②—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日(基金合同生
              -0.1471 0.0150 -0.1337   0.0162   -0.0134   -0.0012
效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成立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利率(税后)×5%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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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照成本估值,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
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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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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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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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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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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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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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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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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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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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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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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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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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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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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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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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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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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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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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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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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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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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
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
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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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
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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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
他股票,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办理的,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暂停基金估值、基金实施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
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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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
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0 指数,但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所
以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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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类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可能使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为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
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7.7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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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
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
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
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主要通过定量投资策略,挑选预期收益较高
的股票,并根据预先设置的目标跟踪误差、投资限制等条件进行组合优化,严格
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并力争获取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但选取
的组合优化策略可能与指数增强的预期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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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被动跟踪指数及满足合同要求的
基础上通过量化分析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如减少或增加成份股的权重、增
加部分非成份股等),随着市场变化,可能存在模型失效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
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
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六、其他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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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门欺诈。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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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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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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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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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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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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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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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划拨;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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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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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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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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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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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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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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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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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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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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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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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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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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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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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
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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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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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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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④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除上述(2)、(9)、(13)、(14)、(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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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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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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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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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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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
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通过证银转账或
手工出金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
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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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具有保管职责的除外。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
布。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
利,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及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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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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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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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兴银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兴银中证 1000 指
      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兴银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更正公告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指定网站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费率优惠活
      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指定网站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指定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渠道开通转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的公告                          指定网站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公告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福证券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定网站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银基金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惠的公告                         指定网站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浦发银行费率优惠活
      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指定网站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指定网站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创金启富费率优惠活
      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指定网站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玄元保险费率优惠活
      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指定网站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银基金直销柜台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定网站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九州证券费率优惠活
      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指定网站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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