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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双债A,易基双债C: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3-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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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9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39 号)和 2011 年 10 月 20 日《关于易方
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806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品种并可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带来的风险,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章节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1 月 14 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II
                                                              III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IV
                                                           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侧袋机制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特定资产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
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
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
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
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
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省融资再
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
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
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
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
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
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
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
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曾在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晓晨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2011-08-15       -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                 2013-09-10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2016-12-03       -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                   2018-11-14       -
易方达恒兴 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10-15       -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2022-04-30       -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13-04-22   2014-11-22
易方达货币                       2013-04-22   2014-11-22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                   2016-01-13   2019-02-19
易方达新鑫混合                     2018-01-31   2019-07-03
易方达纯债债券                     2017-02-15   2019-09-11
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7-10-25   2019-09-11
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            2017-02-15   2019-09-28
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2017-02-15   2019-10-29
易方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2019-04-29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2019-07-08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 1-3 年政金债指数            2019-12-03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 3-5 年政金债指数            2019-12-04   2020-12-18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            2014-07-05   2022-05-17
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                   2018-10-26   2022-06-18
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8-05-15   2022-09-08
  胡文伯先生,金融数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胡文伯历任基金经理的
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2020-10-16      -
  田鑫先生,金融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3 年 1 月 14 日起任职)、固定收益研究员。曾任普特南投资管理公司
量化分析师,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数据挖掘工程师。田鑫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
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2023-01-11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瑞财混合
易方达恒盛 3 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张凯頔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债券交易员。张凯頔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2022-07-06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
易方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稳健增长混合
易方达中债 1-3 年政金债指数           易方达稳健回报混合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
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磊,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
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 1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03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9 月 23 日《关于核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39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
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8%)=49,960.03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60.03=39.97 元
  申购份额=49,960.03/1.040=48,038.49 份
  (2)若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 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75%=76.2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6.20=10,083.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 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
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的价格。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销。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
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
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
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基金转换费率详
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费率,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
相关公告。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
   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
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2.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00)×2.0%÷(1+2.0%)=215.69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215.69=215.69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
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发生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债与可转债。本基金依据不同的市场情况及信用债
与可转债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两类资产的比例配置。本基金既可以投资于信用债,在控制
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持有期收益;也可以利用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的特征,
在承担较小下跌风险的前提下,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收益。另外,本基金还可采用新股申购
等策略,增强组合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含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和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为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等。
(四)投资策略
  建仓期内,本基金将采用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波动性风险较小、安全边际
较高的品种。在该期间,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建仓将优先考虑通过一级市场新债(包
括新可转债)申购来完成。在对本基金主要的两类投资品种——可转债与信用债进行建仓时,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防范风险的原则,着重选择纯债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品种,以及久期相对
较短(如短期融资券)或息票率较高的信用债品种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根据组合收益情况
与资产结构,综合考虑宏观基本面数据、各类资产市场走势、市场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
控制建仓进度。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与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投
资新股收益率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关系进行研究,确
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以下策略,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信用债、可转债
和其他资产间进行配置。
  首先,本基金分别对影响信用债市场的信贷水平、信用利差水平、信用债市场供求关系
等因素进行分析;然后,对影响可转债市场的转股溢价率、隐含波动率、对应正股的市场走
势、可转债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本基金根据上述分析结论,预测和比
较两类资产未来的收益率与风险,并结合二者的相关关系,确定并调整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收益与风险间寻求最佳平衡。除信用债与可转债外,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虑组合收益、利
率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对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种类的信用债,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策略进行投资。
  (1)配置策略
  a.市场间配置
  本基金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到期收益率的变化、流动性的变化和市场规
模等情况,分析不同市场信用债的信用利差水平及差异变动,动态调整两个市场信用债的投
资比例。
  b.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不同种类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等)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其流动性、收
益率以及各类信用债市场供求状况,优化配置各类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c.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通胀率等宏观经济变量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等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信用债市场对上
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信用债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投资收益。
  d.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信用债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信用债的比例,以达到预
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个债选择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而言:
  a.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b.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
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c.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d.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
率;
  e.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
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a.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料,分析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流动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和表外事项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
  b.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设置不同的投资管理
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c.对信用产品备选库内的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估;
  d.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1)普通可转债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债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债券,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
的价格和比例将该债券转为对应的普通股。可转债的价值取决于普通债券价值加上内含的转
股权等期权价值。可转债同时具有股性和债性这两种性质,当正股下跌时,可转债中的普通
债券价值可以作为其价格支撑,以此抵御下跌风险;当正股上涨时,可转债中的转股期权能
够使其分享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
  a.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
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
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决定可转债
个券的投资策略。
  b.可转债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含有修正转股价、提前赎回、提前回售等条款,这些条款对可转债的价值有
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修正转股价条款允许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从而提高转债的转股价值,
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赎回条款则允许发行人向投资人赎回可转债,若发行人放弃赎回权,
则也能提高转债的价值。回售条款为投资人的权利,它允许投资人将可转债出售给发行人,
回售价格往往是判断可转债安全边际的重要指标。本基金将在个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综合分
析可转债各项可能触发条款的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充分把握由各类条
款触发带来的投资机会。
  c.可转债转股的投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投资者可在满足转换条件的前提下,将可转债转换为对应正股。本基金将
根据不同情况制订可转债转股策略。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即可转债转成正股后的
价值大于可转债价格时,本基金可执行转股获取超额收益。
  当可转债因正股股价上涨而达到触发提前赎回条款时,本基金在对正股未来的走势进行
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转股以及转股后的持有策略。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将可转债转股,来保持组合的流动性。
  (2)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在于上市
后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
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当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对分离出的纯债部
分,其投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公司债的投资策略相同;而对分离出的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本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国债、央行票据等作为无信用风险的利率品种,受货币政策、经济周期、通胀周期等宏
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在对利率品种进行投资时,本基金主要在对上述宏观因素进行分析的
基础上,结合数量方法对利率走势和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
收益和风险,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并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和
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决定投资品种。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
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通过对新股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
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过往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对新股投资
的收益率进行预测,同时综合考虑锁定期间的投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或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可上市交易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
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权证
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本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
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收益率*20%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信用债、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
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致,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中债企业债总全价
指数、天相可转债指数以及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中债企
业债总全价指数与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分别反映国内企业债市场与国债市场总体走势的指数,而天相可转债指数是由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反映沪深两市可转债总体走势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股
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
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
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可转债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
(11)、(12)、(13)、(16)、(17)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797,728,310.75           5.39
         其中:债券                   13,647,169,524.90         92.2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33,802,582.22          3.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6,256,673.10          0.71
     E   建筑业                              44,282,359.03          0.33
     F   批发和零售业                           58,674,491.58          0.4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16,059.19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2,857,603.43          0.39
     J   金融业                             109,468,742.20          0.8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7,728,310.75          5.91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33,742,756.16         9.14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
局福建省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12 月 1 日,本基金最近 10 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磊,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决定延迟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和“(八)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的相关规定。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审计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另外,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
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新股申购,本基金将面临收
益率降低的风险。尤其当新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时,新股申购将可能出现亏损。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
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基金投资收益将受到不良影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新股、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
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
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
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
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
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和可转债合
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
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需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
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与其他更为成熟的债券品种相比,可转债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不高,专注于可转债投资将
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本基金还需要承担由可转债对应正股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可
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内由于可转债正股价格低于转股价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
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含增发)、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但上述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
下跌、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本基金无法参与新股认购,将使本基金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该类型债券除了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以外,还要面临债务人可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j.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d.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本数)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b.更换基金托管人;
  c.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d.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i.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含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为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等。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可转债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8)、(9)、(10)、(13)、(14)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告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或电话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b.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9-18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2021-09-23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       2021-11-15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顺丰控股(002352)非公开   2021-11-19
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2021-12-10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伊利股份(600887)非公开   2021-12-11
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       2022-01-01
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浙江鼎力(603338)非公开   2022-01-06
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冀东水泥(000401)非公开   2022-01-15
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用友网络(600588)非公开   2022-01-28
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天山股份(000877)非公开   2022-02-12
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老百姓(603883)非公开发   2022-02-16
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2022-04-11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芯源微(688037)非公开发   2022-06-16
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东方盛虹(000301)非公开   2022-07-02
发行 A 股的公告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2022-07-08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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