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2 月 23 日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2429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正式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固定收益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
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 流和剩余
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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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 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 变现对证
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 业务、基
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 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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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起,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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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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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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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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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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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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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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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监、联席 总经理,
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金融市场 投资总部
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财 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 9 月退休前
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 目前兼任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员。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
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
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 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
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
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倍智人才 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滕越女士,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分析师;2014 年 9 月
加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高级分析师;2016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从事固定收益类产品研究及投资组合辅助管理相关工作,现任招 商信用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9 日至今)、招商安本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9 日至今)、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3 月 6 日至今)、招商添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9 月 10 日至今)、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7 月 8 日至今)、招商丰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今)、招商稳恒中短债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侯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 裕、于立
勇、马龙。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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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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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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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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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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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 型,持续
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 有多年金
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
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 着充分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 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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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85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 外客户提
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
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 式。资产
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 力整合行
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 管综合金
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 家有特色
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
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
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年获评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
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
力银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46 只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635.78 亿元。。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 、主动、
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 保托管业
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
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资产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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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
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 ,对资产
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 合同、协
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 计部对全
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 室与资产
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
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是
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 查人员严
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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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
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
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 不断增加
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 行进行检
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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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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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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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李燕红
电话:(0769) 961122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陈杰
电话:13738068553
客服电话:96596
公司网址:www.urcb.com
传真:571-879103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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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客服电话:96178
公司网址:www.jinzhoubank.com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18679157032
客服电话:95316
公司网址:www.jjccb.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21891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何欢萍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号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秦阳
电话:18610871726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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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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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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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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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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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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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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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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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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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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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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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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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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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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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083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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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位:自编 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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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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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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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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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
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
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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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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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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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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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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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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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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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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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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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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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邢立超
电话:010-596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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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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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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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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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024-82280563
客服电话:400-003-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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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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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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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
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
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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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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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客服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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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8013341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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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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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0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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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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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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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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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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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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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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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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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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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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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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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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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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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5097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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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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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楽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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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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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1381043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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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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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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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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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
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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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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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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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祝利聪
电话:400-999-8877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
圳市文化创意园 C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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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33630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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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 MSD 商务
区 C 区 2801MSDC1-28 层 2801、北京市朝
阳区霄云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400-111-088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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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
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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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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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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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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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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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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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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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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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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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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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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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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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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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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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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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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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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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9】2429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20 年 2 月 12 日起到 2020 年 3 月 3 日
止,共募集 788,330,616.1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17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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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
价格。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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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 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时,单笔
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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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 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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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
缴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
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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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定。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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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0,6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6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600/(1+0.8%)=99,801.58 元
申购费用=100,600-99,801.58=798.42 元
申购份额=99,801.58/1.2000=83,167.98 份
即该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6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167.9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1.2000=84,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4,333.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 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
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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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1,200.00×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即该投资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假设赎
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例 2:某投资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 元
即该投资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0 天,假设赎
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 基金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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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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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
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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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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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投资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
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
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 证等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
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 和有关法
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险收益特征,进 而进行合
理资产配置。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深入
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所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 司的可转
债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应用招商基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评价体系, 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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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主要包
括: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债/
股性和隐含波动率分析、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的定性分析等。
(1)基础股票分析。在当前的市场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获利的根本在于
股价上涨带动债券价格上涨,正股是决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价值的最主 要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从宏观环境大势 确定未来
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 所对应股
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从而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顺序,进而通过个股基本面研 究,选择
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较强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运用二叉树定
价模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价值分析。即运用股价运动的二叉树数值 求解方法
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定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确认不同因素对可转换 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价值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不同阶段的理论价 格。结合
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 给出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估值。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债性/股性的相对价值分析及隐含波动率分析。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债性偏强、股性偏强 、股债性
平衡的特点。本基金优先投资于股性偏强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通常附有赎回、回
售、转股价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而回 售、转股
价修正条款是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
债券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招商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模板 对债券条
款进行跟踪,根据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融资需
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能力和促进转股意愿进行分析,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 宏观经济
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配、期限结 构配置、
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 以及各种
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
的经济变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 供求等因
素)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建立“宏观策略表”,并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
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评分。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 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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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阶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以定量打分的形式预测下一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 市场的利
率走势,进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以及收
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即明确组合采用子弹型、杠铃型 还是阶梯
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平, 将采用杠
铃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斜率基本稳定时,将采用阶梯型策略。
(3)信用策略。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 同债券的
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 的债券,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比如判断未来 利差曲线
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置换。由于 利差水平
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 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 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
景分析模型两部分。债券组合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 ,情景分
析模型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
响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 的模拟组
合。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上而下”的多主题投资和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 转型过程
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 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 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 先分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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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 次,考虑
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 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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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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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 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 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 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具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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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该指数选取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综
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选用 上述指数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 发布机构
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利益;
不当利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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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23,444,467.61 5.65
其中:债券 336,202,196.31 81.0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116,947.00 0.27
B 采矿业 2,514,890.00 0.61
C 制造业 17,110,724.29 4.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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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746,911.92 0.18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60,316.00 0.2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794,678.40 0.19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444,467.61 5.6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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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296,446.58 12.38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永续债
永续债 01
二级 02
永续债 02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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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 先分析国
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 次,考虑
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 的目标。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国开 11(证券代码 180211)、18 国开 17(证券
代码 180217)、18 建设银行二级 01(证券代码 1828010)、19 广发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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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多次
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多次
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违反
反洗钱法、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
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 责,多次
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 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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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10.40% 0.20% 8.29% 0.13% 2.11% 0.07%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8.54% 0.20% 8.29% 0.13% 0.25% 0.07%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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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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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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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 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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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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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
以公布。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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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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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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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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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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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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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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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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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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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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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 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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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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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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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17 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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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 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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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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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 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 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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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证券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股票、存托凭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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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
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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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
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 标的的成
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 流动性风
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 能转股或
换股的风险等。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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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
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 来重大损
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 或净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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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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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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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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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 他费用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
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 证等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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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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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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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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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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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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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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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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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 证等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2、9、15、16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控制。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六)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其他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 此不承担
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 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 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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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
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 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 款金额、
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 如何交接
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 和账户,
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 定须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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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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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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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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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 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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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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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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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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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 、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 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
理。
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号)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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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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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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