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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A,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C: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3-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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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9】660 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1)债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
   (2)上市地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3)托管余额/发行量
   上市 1 年内的债券:发行量无限制
   上市 1 年及以上的债券:发行量大于或等于 200 亿元
   (4)债券剩余期限
   (5)债券币种
   人民币
   (6)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上市期限
   上市 7 年内
   (8)含权债
   不包含含权债
   (9)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双边报
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
值价格。
https://www.chinabond.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跟踪偏
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
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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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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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要》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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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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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估值、费率、基金份额类别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
统称
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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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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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
其他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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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
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拟任财务总监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
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
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
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
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
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
发展基金会理事。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
资金部副总经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同业业务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董今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集团/中国五矿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信息部经理、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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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条线负责人、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远海明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
权基金)董事。
   曲均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计划财
务部科长、兴业银行泰州分行计划财会部和综合部负责人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总经理。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风控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经理等
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
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钱睿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就职于中矿机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
司从事会计工作、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外汇信托业务、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从事国际业务;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股票
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
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
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
支持处副处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唐丁祥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 年
宏观利率、专题研究等;2013 年 4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宏观和债券研究,内容涉及宏观利率、信用分析和可转债等研究工作;2013
年 8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2 月 19 日起担任兴业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6 日起担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19 日起担任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
经理,2019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兴业稳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担任兴业稳康三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担任兴业嘉
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17 日起担
任兴业稳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 月 14 日担任兴业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混合资产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副总监
   丁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混合资产投资团队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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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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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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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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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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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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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
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69万亿元。2022年三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0.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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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
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
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
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
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
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
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
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
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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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94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券投
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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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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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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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联系人:张聆枫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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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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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20 日证
监许可[2015]2314 号文予以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正式生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将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兴业中债 1-3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投资运作、基金资产估值、费
率、基金份额类别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中债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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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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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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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但单个交易
账户余额不足 500 份的除外,单个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不足 500 份的,申请赎回时,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人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赎回本基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费率,具体见下表: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 ≥30 日           0
   (2)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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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160=48,967.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967.7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5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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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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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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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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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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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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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债券在中债 1-3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
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债券
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
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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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债
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成份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债券等情
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备选成份
债券为主,并辅以非成份债券等金融工具来构建替代组合进行跟踪复制。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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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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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税后)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
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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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开
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债券选成份债券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为本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形成资产配置
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抽样复制计划和具体个券投资组合,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
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债券等的基本面、流动性、基金申购
赎回的现金流量等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监控和调整优化,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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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2,453,701,646.16            99.84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53,701,646.16             120.59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注:
值: 253,016,712.33 占净资产比例: 12.43% ;
值: 183,443,079.45 占净资产比例: 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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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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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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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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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5月27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2年12月31日。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A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较
                     份额净
                               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5月27日)起至       2.23%    0.04%   1.38%    0.03%   0.85%   0.01%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期间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C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较
                     份额净
                               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5月27日)起至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期间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指数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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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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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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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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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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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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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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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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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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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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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后一日开始计算;基金成立的首个季度
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收取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后一日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有效期止。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1.5 个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从基金成立的第二个季度起,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
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
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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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财产的损失;
效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处理;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
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
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
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若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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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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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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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审议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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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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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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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九)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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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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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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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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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投资方面会避免高集中度,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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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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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
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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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
会产生差异,可能包括:
   a.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
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b.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
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债、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
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
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c.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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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被剔除、停牌、摘牌或违约,此后也可能会有
其它债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
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停牌、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
成份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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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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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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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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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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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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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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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限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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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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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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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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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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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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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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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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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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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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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成立时间: 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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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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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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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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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账户和债券
托管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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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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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
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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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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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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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公司网址:www.cib-fund.com.cn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公告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告
       作的公告
       务合作的公告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公告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告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更新
       公告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告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公告
     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告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

    (二)《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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