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
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关于准予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66 号)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基金净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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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
险。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3 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期满后投资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
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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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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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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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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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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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至该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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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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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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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
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投资总部
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汇
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
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
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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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
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倍智人才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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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徐冉女士,硕士。2012 年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助理,从事
行业研究工作;2013 年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可转债及信用债研究员,
部,从事大类资产配置和 FOF 投资研究工作,现任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5 月 14 日至今)、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
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6 月 8 日至今)。
于立勇先生,博士。2004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
任组合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资深高级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资深高
级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组
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权益研究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等职。2022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
门负责人,现任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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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配;
托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为承担责任;
为;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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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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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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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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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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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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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0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58 只,
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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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 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2020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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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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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18679157032
客服电话:95316
公司网址:www.jjccb.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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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21891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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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传真:0351-721989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郑旷怡
电话:010-6655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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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范坤、杨力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或 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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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传真:0451-8233727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021-20530070,1860163867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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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0851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21-3338822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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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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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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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8 0839
客服电话:024-9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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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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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6872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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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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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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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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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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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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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
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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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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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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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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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
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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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邢立超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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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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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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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664262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
中心 D 座 21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761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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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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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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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
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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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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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88478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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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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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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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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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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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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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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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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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
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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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5097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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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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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13810439687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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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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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祝利聪
电话:400-999-8877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
市文化创意园 C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文婷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传真:010-833630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刘鸣
电话:1501872310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 MSD 商务区
C 区 2801MSDC1-28 层 2801、北京市朝阳区
霄云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400-111-088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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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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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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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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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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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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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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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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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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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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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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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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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 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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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9】1866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到 2020 年 5 月 8 日止,
共募集 293,295,103.5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48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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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3 个月(指自然月度),最短持
有期限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投资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
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 个月(指自然月度)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方
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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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顺序赎回;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
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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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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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需
交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
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满 3 个月后赎回
基金份额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
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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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00 日 0.75%
N≥20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00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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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
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2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200/(1+1.20%)=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200-100,000=1,2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选择投资 101,2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1.2000=84,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4,333.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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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
基金财产。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0 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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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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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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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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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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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基金精选策略,进行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不包
括基金中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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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从经济运行周期和政策取向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
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本基金将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
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
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业绩优良、采取稳健投资策略的
基金,以充分分享证券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
(1)构建备选基金池
本基金采用定量方法筛选出部分业绩优良的基金构成备选基金池。该模块从选股能力、
择时能力、风险分散能力三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基金进行业绩评估。分别根据上述三项指
标的计算结果按数值大小对所分析的基金进行排序,每只基金三项指标的排序之和为基金
的综合得分。本基金将选取综合得分前 50%的基金进入基金备选池。
(2)构建核心基金池
对基金备选池中的基金,本基金进一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基金的
投资组合、市场适应性、流动性规模等的量化分析,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等的
考察,对备选基金的业绩增长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形成综合评价。评价指标按得分高低排
序,综合得分排序前 50%的基金进入核心基金池,作为下一步构建基金组合的主要投资对
象。
(3)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预先设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基金投资资产市场的行情发
展趋势和投资机会的判断,结合基金规模、成立时间、流动性、投资成本、资产规模选择
核心基金池中投资风格和组合资产符合市场预期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对于无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
重点考察各基金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业绩稳定性,基金的合理运作规模和申购赎
回情况,基金的风险指标和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
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获取超额收益的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和指数基金,重点考察基金投资范围的透
明度、风格明确程度、跟踪误差和超额收益获取能力、累计偏离、基金规模、相关投资方
向或指数是否有明确代表性、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费用水平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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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察基金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在基金筛选指标上,重点考察基金的
择时能力、业绩持续稳定性、长期超额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
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有合理基金规模、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对债券型基金主要考察其长期超额收益获取能力,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
合理、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与市场环境相适应、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
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进行投资。
(4)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建立基金投资组合后,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检查组合中各基金的业绩表现、观察组合的
特性以及各基金的基本面变化(包括基金经理的变动、基金管理公司的变化、基金投资风格
的改变和基金的规模的变化等),并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组
合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努力实现风险控制前提下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其次分析
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模式、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
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
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
等方面;
(2)港股通总额度及每日额度使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主要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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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
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
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而当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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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1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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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2)、
(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2)、(3)、(4)、(5)、(10)、(17)、
(23)、(24)项以外,其余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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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的股票基金投资的业绩基准。中债
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变更名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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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11,837.20 0.52
其中:债券 1,514,891.10 6.9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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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474.00 0.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3,427.20 0.29
K 房地产业 31,936.00 0.1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837.20 0.5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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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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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东方财富(证券代码 300059)、江苏银行(证券代
码 600919)、南京银行(证券代码 601009)、宁波银行(证券代码 002142)外其他证券的
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根据 2021 年 7 月 1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工信部通报
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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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内部
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
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
反法律法规,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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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FOF)A: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03.31 -3.72% 0.90% 6.96% 0.75% -10.68% 0.15%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FOF)C: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03.31 -4.44% 0.90% 6.96% 0.75% -11.40% 0.15%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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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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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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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盘价估值。
值。
收盘价估值。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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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
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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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
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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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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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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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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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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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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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
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13.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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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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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
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A. 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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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 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5%
T≥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 元
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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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 日 1.5% 10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 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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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8%,当年天数为 365 天,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 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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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2%,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 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
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
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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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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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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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3 个工
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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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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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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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
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
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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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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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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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 个月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方可受理,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3 个月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
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时间。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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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
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回报率,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
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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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基金业绩表现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海外市场等各类资产市场变化的影响,在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时,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跌带来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
幅度。
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
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
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情况下,本基金存
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
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
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
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对基金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靠过往业绩
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不能代表其未来表现,因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业
绩,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经理调
整、操作风格改变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因此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及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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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港股,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
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港股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
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
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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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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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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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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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
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行为;
机构;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务;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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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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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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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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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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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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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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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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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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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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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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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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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
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基金精选策略,进行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不包
括基金中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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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产净值的 10%。
标和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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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期。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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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2)、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 2)、3)、4)、5)、10)、17)、23)、24)
项以外,其余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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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3 个工
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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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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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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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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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不包
括基金中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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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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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2)、
(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2)、(3)、(4)、(8)、(15)、(21)、
(22)项以外,其余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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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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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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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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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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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四十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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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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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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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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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二零二一年第一号)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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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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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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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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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
件;
(二)《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招商盛鑫优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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