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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量化锐进混合A,人保量化锐进混合C: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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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
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20]3067号),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公开募集,2020年12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
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
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构建,而非进行程序化高频交易。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中使用的量化模型是基于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对
市场经验的总结,通常采用数学方法建立一定的模型或者模型系统,试图对市场
的变化进行拟合或解释,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预测。但现实市场环境存在复
杂性,因此预测的准确率或模型的胜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即量化模型存在失
效风险。此外,量化模型采用的历史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对量化模型
的有效性也有较大的影响。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
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3月0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放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曾北川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书
记、总裁,中国人保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
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任职,曾任华夏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分行
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人保
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总裁等职。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管理部、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投资
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杜庆鑫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全国政协办公厅
研究室、秘书局、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曾任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展改革部副
总经理、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经
理/党委办公室主任,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裁、纪委
书记、运营总监、工会主席,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
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
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
用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
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
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
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
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
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
  曾北川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蔡红标,经济学博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公募基金事业部合规负责人
(代行)。曾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基金事业部(筹)
负责人、信用评估部总经理、宏观与战略研究所/中国人保研究院宏观经济与金融
市场研究中心所长(部门总经理)、产品与营销部总经理等职。
  张永超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
理、北京乐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华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鑫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华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恒益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华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1年1月6日起任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4月14日起任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石晓冉先生(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聂曙光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永超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朱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江艺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15年以上;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保证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基金、公司
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
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
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
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
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
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公司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公司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决议机构;
公募基金设督察长、公募基金事业部下风险控制部,负责公募基金业务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事业部所管理基金投
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基金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募基金业务的经营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和其
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同时对基金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控制;负责检查涉及公
募基金业务的公司内外部审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募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风险控制部是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的部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募基
金事业部下设的其他部门,对公募基金事业部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防范是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
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
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按照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组织结构按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募基金业务各
职能部门的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督察长应当充
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
行。
 公募基金事业部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职责。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公募基金业务投资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
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4)信息沟通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督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
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
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募基金业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
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
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
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www.piccamc.com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刘玲玲
  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3)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http://www.ebscn.com/
  (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8)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10)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3)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邮编:100053
    (15)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法定发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6)名称: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19年10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2103号文准
予注册,并于2020年11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3067号),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转的基金份额为7,564.7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7,818,790.37份基金份额,已
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期间基金管
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9,700,436.55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
业人员认购本基金410,403.01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2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0年12月2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序赎回;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
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
性同时全部赎回。
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在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180 日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30 日、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按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按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30 日              0.00%
   对于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9,523.81 份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5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5 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1,032.00 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日,对应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日,假设赎回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模型精选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本基金依据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
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
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关注
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
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分析方法为指导,利用数量化方法及计算机技术建立投资模
型,将投资逻辑转化为明确的策略规则,以人保量化选股策略为基础,并通过多种
辅助策略的配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人保量化选股策略
  量化选股策略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该策略以大量历史数据及人保量化回
测平台为基础,对影响股票价格的核心指标进行实证检验及动态分析,提炼出对个
股超额收益具备一定解释能力的选股因子,同时,策略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构建相
关风险评估因子,通过对基本面选股因子及风险评估因子的综合使用,实现收益与
风险的合理匹配,系统性地挖掘优质基本面个股的投资机会。
  策略考察的基本面选股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类因子、成长类因子以及质量类
因子。
  用于判断个股的估值情况,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
市现率(PCF)、市销率(PS)等;
  用于判断个股的成长性,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
率、净资产增长率、市盈率增长比率(PEG)等;
  用于判断个股的财务质量,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总 资
产收益率(ROA)、销售毛利率、资产负债率等;
  策略考察的风险评估因子用于判断个股的风险暴露,主要参考以下指标:换
手率、波动率、流通市值、筹码集中度等。
  本基金将定期分析因子表现,在不同市场环境中持续检验各类因子的有效性
以及因子之间的相关性,根据数量化方法选择稳定有效的因子集合并动态调整因
子权重,在有效控制风险暴露的前提下,选取最具基本面投资价值的个股进入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2)事件驱动选股策略
  事件驱动选股策略可作为本基金的一类辅助策略。本基金采用的事件驱动策略
仍以基本面逻辑为基础,主要考察公司业绩预告、分红政策、重大订单、分析师预
期调整等事件对个股收益的影响,并基于以上事件通过数量化方法构建合理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暴露的前提下进行组合投资。
 (3)其他量化策略
 本基金将在实际投资中结合市场状态及策略研发进度,依据审慎原则,适时适
度采用量化择时、行业轮动等量化策略,力争实现对组合收益的增强。
 量化择时策略通过对市场整体层面估值与业绩增长匹配程度的分析测算以及对
市场历史估值分布的计量统计,衡量市场整体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不同宽基指数之
间的相对价值,并结合中短期对市场交易热度以及市场微观结构的量化分析,在业
绩比较基准对应的股票仓位基础上进行动态优化,提高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行业轮动策略主要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测算,研究发现对行业收益率有关键
解释能力的量化指标,如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权重股盈利及成长能力、行业整体估
值水平、行业交易热度等,并利用量化模型实现对上述指标的跟踪分析,在业绩比
较基准对应的均衡行业权重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实现对行业的合理配置。
 综上所述,本基金以因子投资理念为指导,以人保量化选股策略为主要投资策
略,利用量化选股因子及风险评估因子分别对个股的投资价值及风险暴露进行定量
分析,并通过因子的有效结合,在充分降低风险的前提下对具备优质基本面投资价
值的个股进行筛选,同时通过多种辅助策略的配合,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基金的量化选股策略仅用于选股,而非用于
进行高频交易。
 本基金基于投资策略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适时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
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
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
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选择
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
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期间以
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①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
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
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估以
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②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
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
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③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发
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价
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反之,买入股票的同时卖出
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
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
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
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
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
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据审慎原则适
当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分析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仓位及风险暴露,以提高组合的运作效
率,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并更好地应对大额申购赎回等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将依据审慎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利用国债期货
的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
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
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含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45%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40%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 10% +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只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之外的A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
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创业板指数是从创业板股票中选取100只组成样本股,反映创业板市场层次的
运行情况。创业板指数是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指数之一,由市值较大、成
交活跃度高、和最具代表性的10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组成,反映创业板市场层
次的运行情况。创业板指数样本股中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占比高,成长性突出,
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比例配置和策略特点
设置,能够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3月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摘自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2年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0,835,607.58             89.92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91,203.58                 85.24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                  -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                  -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300,324.00               2.5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44,080.00               2.8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835,607.58                 90.6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日,威胜信息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在减持过程中
超比例减持约1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第63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4.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规定,予以监管警示。
        三旺通信(代码:688618.SH)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2年12月20日,
三旺通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分责令改正,涉及三会运作不
规范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审议不规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1条、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4条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
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爱旭股份(代码:600732.SH)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2年12月17日,
爱旭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业绩预告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完整,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第22.1条、第22.2.1条、第52.3条、第4条、第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2年6月9日,爱旭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
注,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
规定,予以监管警示。
  赣锋锂业(代码:002460.SZ)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2年12月8日,赣
锋锂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开批评,公开处罚,未依法履行
其他职责,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赣锋锂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7.6条,采取监管关注的措施。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据截
  至2022年12月31日):
     (1)人保量化锐进混合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0.01%     0.00%    3.06%    1.11%   -3.07%    -1.11%
                  -30.16%     1.56%   -20.90%   1.27%   -9.26%    0.29%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30.04%     1.44%   -8.13%    1.16%   -21.91%   0.28%
     (2)人保量化锐进混合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0.02%    0.00%    3.06%    1.11%   -3.08%    -1.11%
                    -0.34%    1.32%   12.70%    1.05%   -13.04%   0.27%
                    -30.50%   1.56%   -20.90%   1.27%   -9.60%    0.29%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30.75%   1.44%   -8.13%    1.16%   -22.62%   0.28%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月。建仓期结束,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0%+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产价值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息披露费用;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5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业时;
产价值时;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
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
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净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
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
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中使用的量化模型是基于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对市
场经验的总结,通常采用数学方法建立一定的模型或者模型系统,试图对市场的变
化进行拟合或解释,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预测。但现实市场环境存在复杂性,
因此预测的准确率或模型的胜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即量化模型存在失效风险。
此外,量化模型采用的历史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对量化模型的有效性也
有较大的影响。由于量化模型采用的相关数据均来源于数据提供商或网络公开数据,
在数据采集、预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因数据错误导致量化模型输出结果有偏差的风
险;当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前股票数据与历史数据存在
重大差异时,量化模型存在因无法获得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数据而暂时失效,进而无
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的风险;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量化模型将遵循历史数
据体现的统计规律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对模型中某参数的
调整影响模型有效性的风险。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
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
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依法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
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息披露费用;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5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含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含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60%-95%;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与独立。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每季
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方式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
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
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规定
媒介上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2 年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
            提示性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中国证监会规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定报刊及网站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营业         中国证监会规
           场所变更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 2 季度报告提示   中国证监会规
              性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 2022 年第二季度报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暂停办         中国证监会规
         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     中国证监会规
               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 3 季度报告提示   中国证监会规
              性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中国证监会规
              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 4 季度报告提示   中国证监会规
             性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
       基金 2022 年第四季度报告        定报刊及网站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二)《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量化锐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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