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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A,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C: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4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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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4 月 12 日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与投资主题相关的特定风险、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
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变更信息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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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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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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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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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总数
额净值的过程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有人服务的费用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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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券权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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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1 名董事长,3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
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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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监事会主席,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理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程师、
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
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
司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
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
理和职工代表监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庄园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理,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理,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
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董事
长,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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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新闻社记者,经济观察报主任、主
编,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总编辑,北京万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执行出品人、
执行总编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现任北京财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顾
问、尚品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北京果然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 年 12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交易管理负责人等职务,2019
年 6 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 2020 年 6 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至今。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等职务。2014 年 8 月加入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
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
人。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交
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
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
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谢天卉女士,中国,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博士,2010 年 7 月加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任研究所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1 月 06 日起任职)。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风格策略投资部总监、
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宏观策略配置部总监、MOMFOF
投研总部总监、FOF 投资二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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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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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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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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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合自
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规定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
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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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
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会及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
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
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
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
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
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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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
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
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等法律事务;负
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计
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有序
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
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
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
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
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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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2.32 万亿元。2022 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33.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
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
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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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
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
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46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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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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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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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官方网址:www.bankcomm.com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官方网址:www.suzhoubank.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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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4
官方网址:www.nbcb.com.cn
(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客服电话:4008180100
官方网址:https://www.aibank.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官方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官方网址:http://www.cib.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址:www.guosen.com.cn
(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官方网址:stock.pingan.com
(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官方网址:http://www.chinalions.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官方网址:https://www.shzq.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官方网址:www.hysec.com
    (1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官方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4)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客服电话:4008-882-882
    官方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焱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官方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官方网址:www.swhysc.com
    (1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官方网址:www.xcsc.com
    (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官方网址:www.dgzq.com.cn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官方网址:http://www.cfsc.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官方网址:www.csc.108.co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址:www.essence.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址:http://www.zszq.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址:www.guosen.com.cn
    (2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官方网址:www.cgws.com
    (2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官方网址:www.gzs.com.cn
(2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官方网址:www.fcsc.com
(2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官方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址:http://www.xzsec.com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址:www.dwzq.com.cn
(3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客服电话:956080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官方网址:www.gszq.com
(3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客服电话:95322
官方网址:http://www.wlzq.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址:sd.citics.com
(3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官方网址:http://www.glsc.com.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官方网址:www.gjzq.com.cn
(3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官方网址:www.cnhbstock.com
(3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官方网址:https://www.tl50.com/
(3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 层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官方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址:http://www.howbuy.com
(3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6-3015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4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官方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4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666618
   官方网址:www.lu.com
   (4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官方网址:www.hgccpb.com
   (4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址:www.ifastps.com.cn
   (4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址:www.jnlc.com
   (46)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021-20530070
   官方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index
   (4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 5F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官方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官方网址:www.zzfund.com
(4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服电话:021-60206991
官方网址:www.fundhaiyin.com/
(5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官方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51)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官方网址:www.ajwm.com.cn
(52)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024-82280606
官方网址:http://www.caizidao.com.cn/
(53)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官方网址:http://hyzhfund.com/
    (5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5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址:www.snjijin.com
    (5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86-010-62675369
    官方网址:www.xincai.com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官方网址:www.520fund.com.cn
    (58)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076-1166
    官方网址:www.fengfd.com
    (5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官方网址:www.66zichan.com
    (6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官方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官方网址:www.yibaijin.com
    (6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址:www.jjmmw.com
    (6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6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 556 号阿里 Z 空间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址:http://www.fund123.cn
(6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官方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6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官方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index?type=person
(6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安联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官方网址:http://kenterui.jd.com/
(6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文化创意园 C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官方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7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官方网址:www.huilinbd.com
  (7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86-0286
  官方网址:https://www.prolinkwm.com/job.aspx?cid=23
  (7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0
  官方网址:www.hcjijin.com
  (7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官方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雯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址:http://www.yingmi.cn
   (7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
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B3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官方网址:www.jfzinv.com
   (7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官方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index
   (7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官方网址:http://www.puyiwm.com/
   (7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方网址:www.wg.com.cn
   (7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址:www.jiyufund.com.cn
   (8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7 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官方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2)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 16 号院润世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官方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8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F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官方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8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官方网址:www.1234567.com.cn
   (8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官方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8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8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官方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8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方网址:http://8.jrj.com.cn/
   (9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址:www.citicsf.com
   (9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址:http://www.licaike.com/
 (9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官方网址:https://www.chinalife.com.cn/chinalife/index/
 (9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1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1105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官方网址:www.100bbx.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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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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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2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20]353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共募集 74,504,519.19 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02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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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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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为基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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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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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网站公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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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180 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
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
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0 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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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时收取。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申购费
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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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 1.1100=88,758.71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88,758.7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申购费用、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 1.1100=89,955.15 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89,955.1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65 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1320×0 = 0 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65 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 20 日后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
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
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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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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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
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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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
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
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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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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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
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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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新材料新能源行业中的优质股票,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
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相关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分别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股票比例均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综合考虑宏观
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评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形成对大类资产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
断,持续、动态、优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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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
导体照明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材、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芳纶、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新
能源行业包括核能、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太阳能热利用、风力发电、水电、智能电网、生
物质能、新能源汽车和能源互联网能产业。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包括主营业务
为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的公司,以及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隶属于新材料新能源行
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基金将对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
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新材料新能源主题的界定方法,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新材料新能源主题的界定方法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本基金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构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
善、经营管理稳健的股票投资组合,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基本面良好、未来盈利空间和发
展潜力大的股票。
  (1)定性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分析,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增
长的根本动力,本基金将对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本控制、品牌优势等方面综合评估,同时深
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团队、经营主业、所属细分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政策的
变化趋势、核心商业模式,及该商业模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前景等;
  (2)定量分析包括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负债水平、营运能力等维度,参考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财务指标。
基于定性的公司基本面分析对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虑行业前景、下游需求、
市场地位和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判断。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估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现率(P/CF)、市销率(P/S)、股息率(D/P)、经济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资产重置价格、现金流贴现模型(DCF)、
股息率贴现模型(DDM)等绝对估值指标。对股票库中的优质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甄选估值
合理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
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
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在个券选择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以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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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四)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
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
则,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的
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也可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
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七)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
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相关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分别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股票比例均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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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值的 15%;
券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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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值的 20%;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投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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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指一级行业
材料指数收益率×4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本基金对中证全
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赋予 45%、45%和 10%
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和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较
好的反映了新能源与新材料行业的股票市场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
新材料行业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调整实施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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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365,513,197.93         83.75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债券                13,806,943.63           3.1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013,272.30           2.76
C            制造业                 342,879,228.57          78.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9,940,198.00           2.28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5,049.65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257,748.91            0.06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9,634.51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71,370.64            0.04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27,421.75           0.01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273.60              0.00
S                   综合                                      -                  -
                    合计                         365,513,197.93             84.0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376,603.86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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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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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国家开发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1 条、第 46 条规定,并对公司处以罚款 440
万元。
   本基金投研人员分析认为,在受到处罚后,国家开发银行改正态度积极,并迅速做出反
应,查找不足,积极整改,该事件发生后该银行经营状况正常。另外,440 万元罚款对国家
开发银行业绩影响非常有限。该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之一,信用资质极强,维持持有评
级。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
策程序对国开 1702 进行了投资。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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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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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 A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 C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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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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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
产支持证券、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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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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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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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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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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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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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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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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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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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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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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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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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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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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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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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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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按照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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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
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
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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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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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积极主动
构建投资组合,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制下行风险。鉴于以上,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可
以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
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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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
相应的行业惯例,启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届时出现前述情形,则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当日参与申购(赎
回)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赎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市场冲击成本。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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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
金估值风险等。
  (六)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相关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因此,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能更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
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
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出现
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
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或该
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
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
第三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
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
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给因重大技术、相
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
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
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基金组合存在
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出
现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这将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
产生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会面临北交所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
股票。
  投资北交所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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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30%以内,个股波动
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
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交
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
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已发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
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基金资产的损失。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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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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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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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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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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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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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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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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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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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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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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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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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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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
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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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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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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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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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3838910
   联系人:贾崇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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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相关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分别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股票比例均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相关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分别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股票比例均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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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值的 15%;
券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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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20%;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投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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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
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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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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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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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验资完成。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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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交易所证券交
易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资金的变动以及交易所证券交易清算,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银
证转账对应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行间交易商协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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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投资银行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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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
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从其规定。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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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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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的编制完成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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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
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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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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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查询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录、
净值查询等信息。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实
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
号码)不详的除外。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分
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者
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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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标题
             公告
             资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公告
      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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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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