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浙商汇金先进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
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
益登记日(具体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注:权益登记日与第一
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保持一致)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4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 年 7 月 11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
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
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9,772,191.96 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56,038,916.56 份的 35.28%,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法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同意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 14,806,004.16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74.883%;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表决权的 1.465%;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4,676,594.80 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652%。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0000 元,合计 30000
元,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浙
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
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自 2024 年 7 月 11 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 5740 号
申请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
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委托代理人:刘之菁,女,1991 年 1 月 21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
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汇金先
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在有关报刊媒
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
项为:《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浙商汇金先进制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汇金先
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
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 时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
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杨思雨的
监督下,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之菁、
曹玉婷进行计票。截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 17 时,收到参加本次
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9,772,191.96 份,
占 2023
年 11 月 13 日权益登记日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总份额 56,038,916.56 份的 35.2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4,806,004.16 份
基 金 份 额 表 示 同 意 ; 289,593.00 份 基 金 份 额 表 示 反 对 ;
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74.883%,达到法定条
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
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
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
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
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