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2153 号
文注册。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
容(含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荣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和补充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NAVs-NAVa)/NAVa。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现收益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亦伟
设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31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罗艳
联系电话:0755-84356637
传 真:0755-8323078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亦伟先生,董事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学士。历任广州大学城投资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区域管理中心
总监,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广州
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董事、董事长,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董事长、法人代表。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广州城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广州
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杨小舟先生,董事,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际部
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行行长,
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行
长兼党委书记,
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赵宏伟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历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证券律
师、当代北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黑龙江北美工业大麻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务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广州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深圳市
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微愿数智(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
理、执行董事;深圳市盈投荣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嘉年印务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盈实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盈致未来文创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深圳市益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盈投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深圳市铭嘉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理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乐
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昊华
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盈投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绍兴安吉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市润丰不动产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深圳)饮用水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市安吉尔饮水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绍兴安吉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市益景德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成都)饮用水有限公司董事;
乐百氏(广东)饮品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沈阳)饮品有限公司董事;津沪深生
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乐百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久猪(广
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上合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深
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集团
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沈阳
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银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刘宝瑞先生,独立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宝坻支行会计、中国农业银行天津
分行人力资源部副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
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计划处处长、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
委员,中国金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深圳第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湖南银行独立董事、天津银行监事、深圳和石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青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深圳泰和瑞银金融配套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雍和瑞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
圳雍和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先生,独立董事,内蒙古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内蒙古大学教师、
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冯晓霖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深圳市嘉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现任盈投
控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魏丽红女士,职工监事,大专。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杨小舟先生,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
银行沈阳分行国际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
发银行南湖支行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
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史克新先生,副总经理,EMBA 硕士。历任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
理,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监事长、审计部
总经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总
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创
新专项办公室总经理等。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晓伟女士,督察长,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历任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助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宋芳女士,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6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主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主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固
收负责人。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该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3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3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
孟飞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4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深圳慈曜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西证券投顾负责人,万联证券投资经理。现任富
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富荣富开 1-3 年
国开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富荣富
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富荣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5 月 31 日起任职)。
龚克寒先生,里海大学分析金融硕士。曾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及债
券投资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信用评估岗(高级经理),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高级主管,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任职)、富荣富恒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任职)、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贺翔(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7 年 7 月 7 日)、吕晓蓉(自
月 15 日)、王丹(自 2019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
杨小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史克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
郎骋成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宋芳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孟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黄海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李延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
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业
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
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指
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
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问题,决定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中存
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处
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评估新
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符
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的规定;审批基金投资的关联方
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机构
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
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
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
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 2022 年 8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 年 3 月起任本行党委
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
委员。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 2023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 年 12 月起任
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
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
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共 314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6351.28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
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
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亦伟
电话:0755-84356633
传真:0755-83230787
客服电话:4006855600
网站:www.furamc.com.cn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司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8
网址:bank.pingan.com
司 号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crbank.com.cn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号安信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站:www.csco.com.cn
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司 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 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址:www.jsjbl.com
司 号 2 号楼 6153 室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司 尔多斯大厦 9 楼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公司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司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司 1008-1012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限公司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公司 18 号同花顺大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公司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司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公司 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司 层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fund.eastmoney.com
司 -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份有限公司 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 层 2405
客服电话:0371-61777500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司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司 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询有限公司 卓大厦 16 层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8.jrj.com.cn/
售有限公司 富中心 A 座 4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网址:http://www.fundsure.cn/
限公司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司 诺德大厦 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限公司 股置地大厦 8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司 地中心 11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限公司 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网址:caiho.cn
司 扬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司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
园区 C 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限公司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司 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
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站:www.hyzhfund.com
司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司 号
客户服务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询有限公司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限公司 号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售有限公司 层 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司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司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 hgccpb.com
限公司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win-stock.com.cn
公司
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服电话:95055
网站:www.duxiaoman.com
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限公司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corp.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限公司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司 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站:www.luxxfund.com
大厦 10 层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licaike.com
司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s://www.zzfund.com
号京汇大厦 1206
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楼全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信息大厦 9-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站:www.ppw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司 号 306 室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司 号
客户服务电话:021-64382660
网址:www.ajwm.com.cn
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公司 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司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亦伟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86 10 58153000
传真:+86 10 85188298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6 年 9 月 20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3 号文准予募集。 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通过各销售
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对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调整方案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5,000,000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
份时,本基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赎回;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账户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具体申购限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部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但基金合同约定的征收强制赎回费情形
除外。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100,000.00
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
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部分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该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
时,该笔赎回将予以全部确认并支付;当该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赎回后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未
付收益为负的部分,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A类基金份额未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0,000.00
元。
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100 元,该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 + 100.00=100,1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值;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4、8、9、10、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的;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各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各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
额赎回。
当各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各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各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各类基金份额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各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各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单;
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
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
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管理。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
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
的投资品种,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
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
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
究和论证,贯彻谨慎投资的原则,加强对前沿的研究,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
会,通过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策略,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通过留存现金、持
有高流动性债券、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
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
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
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
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的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决定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等利率债品种的投资比例和期限结构配置,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
组合的流动性,决定利率债投资品种和期限。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
要求的债券。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市场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债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在信用债券投资
备选库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剩余期限、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用债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
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10%;
(2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0)、(14)、(18)、(2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内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债券 8,134,662,328.37 62.07
资产支持证券 14,003,690.10 0.1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值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7.71 17.70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40,135,037.47 4.03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序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号 (张) 净值比例(%)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9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0.5%的情况。
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号 比例(%)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收益。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荣货币 A(基金代码:003467)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富荣货币 B(基金代码:003468)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注:①本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是"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于每个工作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
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
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的,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对上一月分配的未付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收益的,
每日收益结转亦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按类似规
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包括: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变更;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
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
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
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而产生的风险;
从而带来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
可召开。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手续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王亦伟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0)、(14)、(18)、(2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
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
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
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
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话人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转人工坐席,进行基金业务的相关咨
询,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法定
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针对非人工服务时间内的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二)自助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基金管理人网上账户查询系
统进行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查询。
(三)邮件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疑问,针对投资者的问题,基
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四)免费信息订阅服务
为了给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除了交易确认短信外,提供多
个渠道的免费信息订阅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等渠道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
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五)资料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免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持有证明和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投
资者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客服热线定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七)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furamc.com .cn
电子信箱:service@furamc.com.cn
客服热线:4006855600
客户服务部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安吉尔大厦 24 层,富荣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门(收)
邮编:518029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示性公告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 2022 年 7 月 22 日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示性公告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 2022 年 8 月 10 日
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示性公告
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 2022 年 10 月 26 日
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
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示性公告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示性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 2023 年 3 月 15 日
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 2023 年 3 月 20 日
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有限公司招赢通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 2023 年 4 月 7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示性公告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 2023 年 6 月 14 日
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ramc.com.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荣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