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8 月 9 日
基金名称 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增利六个月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8690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 6 个月的月度对日(指自然月,
基金运作方式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次基金开放期为 2024 年 9 月 5 日(含)至 2024 年 9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3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
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平安增利六个月 平安增利六个月 平安增利六个月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
定开债 A 定开债 C 定开债 E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08690 008691 008692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是
赎回、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每 6 个月的月度对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 2024 年 9 月 5 日(含)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含),在此期间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统首次申购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
申购费)。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通
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0.40%
M≥100 万 每笔 1000 元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进行计算。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延长。
额不足 2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20,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额,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其中针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用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A、C、E 类份
N<7 日 1.50%
额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4)具体转换费率
本基金作为转换基金时,具体转换费率举例如下:
A、本基金 A 类份额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或相等的基金
例 1、某投资人 N 日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00%),拟于 N 日转换为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假设 N 日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500 元,则:
a) 转出基金即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000×1.0500×0.00%=0.00 元
b) 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10,000×1.0500-0.00=10,500.00 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0.30%,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0.40%,因此不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 0.00 元。
c) 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0.00+0.00=0.00 元
d) 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10,000×1.0500-0.00)÷1.1500=9130.43 份
B、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 A 类份额时
例 2、某投资人 N 日持有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
(a)转出基金即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000×1.1500×0.10%=11.50 元
(b)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10,000×1.1500-11.50=11,488.50 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0.30%低于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0.40%,因此转换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1,488.50×0.40%÷(1+0.40%)-11,488.50×0.30%÷
(1+0.30%)=11.40 元
(c)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1.50+11.40=22.90 元
(d)转换后可得到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10,000×1.1500-22.90)÷1.0500=10,930.57 份
(5)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率认定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如享受费优惠,具体
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
如有费率优惠,具体详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1)适用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
代码020781)
码020782)
金代码019598)
金代码019599)
金代码015894)
金代码015895)
基金代码012698)
基金代码012699)
(注:同一基金产品的各类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定期开放的基金在处于开放状态时
可参与转换,封闭时无法转换,具体以各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规定为准。
(2)办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与平安基金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
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销
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
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的基本规则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号内进行。
基准进行计算。
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3)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投资者亦可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
读《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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