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盛泽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89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9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浦银
公告依据 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浦银
安盛盛泽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1 日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如果封
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3 个月,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
推。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
该日)起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 2024 年度第三次开放期定
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
共计 1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
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
构网点公告。
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 元。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500 元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N≥30 天 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地址: 上海市滨江大道 518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S2 座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 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 徐薇
网址: www.py-axa.com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 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 浦银安盛微理财
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 400-8828-999;(021)33079999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和销售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
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代销机构或网点的
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名录。本
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赎回的申请。
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
进行投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 www.py-axa.com;
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 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 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 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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