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次大会”或“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
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
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 年 8 月 22 日,在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709.33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基金总份额 34,659,418.22 份的 0.0453%,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及约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宏利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宏利消费行业量化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宏利消费行
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0,000 元,合计 30,000 元。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备查文件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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