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34135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代理人:侯彦君、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
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委托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
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及上
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
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终止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
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证券日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
披露,确定 2024 年 8 月 16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2024 年 7 月 17 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
员助理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张
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的 0.0453%,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宏利消费
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消费行业
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
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