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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消费混合A,宏利消费混合C: 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证券之星 2024-08-24 1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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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34135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代理人:侯彦君、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
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委托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
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及上
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
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终止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
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证券日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
披露,确定 2024 年 8 月 16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2024 年 7 月 17 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
员助理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张
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的 0.0453%,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宏利消费
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消费行业
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
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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