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债券(FOF)
基金主代码 02181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8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
公告依据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23 日
定期定额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23 日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债券(FOF)C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1818 021819
各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定期定额申购
注: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含当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前述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
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持有
期到期日为 2025 年 2 月 24 日,
如届时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除外。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定义
详见本公告“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将自 2024 年 9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六个月后的月度
对应日,含当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前述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
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认购份
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为 2025 年 2 月 24 日,
如届时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每份基金份
额以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日为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敬请投资者关注每份持有份额的到期日,
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 1.00 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1)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
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 1 折优惠, 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
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
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 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无。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 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
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
的持有期计算。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
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
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 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
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
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
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
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
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
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
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
费率优惠活动, 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投资者可自 T+4 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
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
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 010-88087226
传真: 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100089)
电话: 010-82523198
传真: 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 010- 64709882
传真: 010- 64702330
(4)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902 室(200120)
电话: 021-50820661
传真: 021-50820867
(5)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
中心 40A(518000)
电话: 0755-82033033
传真: 0755-82031949
(6)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AD2 区(210005)
电话: 025-84733916
传真: 025-84733928
(7)杭州分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 2 幢 2701 室-01(310020)
电话: 0571-89716606
传真: 0571-89716610
(8)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 房(510623)
电话: 020-38460001
传真: 020-38067182
(9)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 028-65730073
传真: 028-86725412
(10)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http://www.xyinsure.com: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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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 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
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
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无。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
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
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