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 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鸿利 基金代码 000694
下属基金简称 鑫元鸿利 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0974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6 月 26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曹建华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6 年 6 月 13 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
投资目标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此约束下,本基金
主要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
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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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风险收益特征
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 天 1.50%
赎回费
N≥90 天 0%
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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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服
务费
审 计 费
用
信 息 披
露费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告。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鑫元鸿利 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5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如本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采用优惠后的相关费率测
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本次更新产品资料概要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文件内容相比基
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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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
费)]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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