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国泰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优质精选混合
基金主代码 0214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10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国泰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公告依据
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泰优质精选混合 A 国泰优质精选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427 02142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
是 是
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按笔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0.01 份。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在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登记机构或除直销
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登记机构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销售机构对基
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180 日 0.00%
(注: 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00%
(注: 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 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
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为零。
①本基金可支持转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产品。
②同一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③若涉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转换业务仅限
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渠道办理。
①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 1.00 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相关公告及规定。如
投资者在单一销售机构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低于规定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对本基金单笔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
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 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 以届时公告为准。
④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
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⑤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
日时, 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对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各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
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
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①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 021-31081861 网址: www.gtfund.com
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申购本基金,申
购期内提供 7×24 小时申购服务。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手机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 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 021-31089000 联系人: 赵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
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 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