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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首钢绿能REIT: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保理融资安排的临时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28 0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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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保理融资安排的临时公告
  一、公募 REITs 基本信息
 公募 REITs 名称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 REITs 简称    中航首钢绿能REIT
 公募 REITs 代码    180801
 公募 REITs 合同生效日 2021-06-07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
 公告依据         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5 号——临时报告(试行)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涉及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础设施
项目公司为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包括北京首钢
生物质能源项目、北京首钢餐厨垃圾收运处一体化项目(一期)以及北京首钢鲁家山残渣
暂存场项目(为生物质能源项目的配套设施)3个子项目。项目公司主要产品服务包括生
活垃圾处置服务、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电力销售等,通过向北京市有关城区提供生活
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及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服务,收取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及厨余垃圾收运处
置费;通过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供电力,取得售电收入。其中,售电收入包括标杆电
费、省补电费以及国补电费。
   三、保理融资安排基本情况
   为平滑本基金现金流,缓释现金流回款不及预期的风险,经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管理委员会决议,2024年11月27日,项目公司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展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并签订
《国内保理业务协议》及《授信协议》,拟将未到账的国补应收账款进行适当的保理融资
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本次签署的保理协议授信额度(一次性额度)为3,000万元,授信期
限36个月,保理融资利率不高于保理发生时1年期LPR,具体利率及保理期限以双方协商
为准,第一还款来源和保障是国补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通过项目
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办理。如在保理期间届满,项目公司未能及时偿付保理融
资款,招商银行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双方尚未实际办理具体保理业务、项目公司尚未
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实际开展单笔保理业务时,项目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向招商银行提出
申请并进行办理,同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后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情况及国补回款情况,合理规划保理安
排,使用授信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如未来出现国补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统筹资金,在最长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清偿保理融资,防范违约风险。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分析
  本基金设置了本次保理融资业务安排,后续实际办理保理业务时,预计将在一定程度
上平滑基金的现金流,缓释现金流回款不及预期的风险,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具有积极
影响。
  五、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vicfund.cn)、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400-666-2186)或发送邮件至IR_REITs@avicfund.cn了解、咨询有关详情。
  六、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本基金投资运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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