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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A,富达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C: 富达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03 12: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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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中债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41548 号文准予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
        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本基金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
        收居民、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
        投资者”,且包含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并且,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
        并非所有美国人士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直接或
        间接地向美国人士(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销售或由美国人士持有。
           本条所称的“美国人士”为具有以下标识(            “美国标识”   )之一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
        字人或控制人):
          (1)任何的美国地址;
          (2)美国的银行账号;
          (3)出生地为美国;
          (4)美国的电话号码;
          (5)为美国居民或公民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6)为美国居民或公民通过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7)为美国居民或公民(例如双重居住地、美国永久居民);
          (8)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
        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旗下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除外。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
        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         )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
        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冻结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
        (或可能遭受)的损失。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 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
        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上述“美国人士”的投资者,不得通过
        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
        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必须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该等份额,如该持有人未赎
        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
        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
        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
        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
        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
        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
        申请;(b)对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c)基金账
        户进行账户冻结。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
        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
        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
        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
        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
        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
        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富达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理业务时间见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
        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的安排也可以适
        当调整。
        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
        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
        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
        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下
        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
        常不得低于上述单笔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 元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2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及其他募集安排的调整,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除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不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
        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将刊登在 2024 年 12 月 3 日《证券时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可供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
        务电话 400-920-9898 咨询认购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管理风
        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指数基金,特定
        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或不符合要求以及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或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的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投
        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标的指数样本选取方法:
    (1)债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4)成份券剩余期限:0 年-5 年(包含 5 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
    (5)成份券币种:人民币。
    (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7)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市场价格,若
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份券中,不同流通场所的同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8)成份券权重:市值法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网址:https://www.
chinabond.com.cn/。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
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
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
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
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
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
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等。如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
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
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
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
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达中债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富达中债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 A,富达中债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 C
     基金代码:A 类份额基金代码:022641;        C 类份额基金代码:022642
    (二)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
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富达基金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2021 年 5 月 27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920-9898
     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可受理投资者的直销业务,但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
     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5 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
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认购安排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富
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
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
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若认购不成功或被确认为无效(不包括募集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
付的认购金额本金无息退还投资人。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即“非养老金客户”  )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0.04%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0.40%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
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有效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 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601.59 =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 +50)/1.00= 99,651.59 份
    即: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 99,651.5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4%。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4%)= 99,960.02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960.02 =39.98 元
    认购份额=(99,960.02+50)/1.00=100,010.02 份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0.04%,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 100,010.02 份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00 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办理认购业
务)。
    直销中心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个人投资者办理此类业务,请提前联系直销中心索要申请
资料并带齐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            具体以管理人的要求为准。
    个人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9898 咨询开户及认购事宜。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下: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按时足额将认购资
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   号:441683765686
    联 行 号:104290003791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程序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
不承担任何责任。
    (1)直销中心接受个人投资者首次提交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 万元(含 50
万元),  追加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万元(含 1 万元)。具体以管理人的要求为准。
    (2)个人投资者采用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二)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00 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机构投资者(含产品)办理此类业务,请提前联系直销中心索要申请资料,须在办理业务时保
证提交的材料与本公司要求的格式一致。具体以管理人的要求为准。
  机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9898 咨询开户及认购事         宜。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按时足额将认购资
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      441683765686
        号:
  联 行 号: 104290003791
  (1)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            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  则认购申请失败,      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3)至认购期结束,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①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              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              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直销机构
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径相同,              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6,000 万美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0119666
  股权结构:
                  持股机构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1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宁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室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7 日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920-9898
  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188-8
  官网: http://www.fund123.cn
  (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820-5369
  官网: https://www.jiyufund.com.cn/
  (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032-5885
  官网: https://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日期:     1993 年 8 月 1 日
  联系人:   张志斌
  联系电话:     0755-83584278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建超
  电话: 021-61411821
  传真: 021 633501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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