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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A,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C: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4-12-23 14: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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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3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78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定风险,
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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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
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
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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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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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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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绪言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产业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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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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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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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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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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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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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路颖女士,董事长。2000 年 7 月起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所分析师、研究所行业部负责人、所长助理、副所长、所长。现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海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 年 9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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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
经理。 2007 年 12 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
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
司监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 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 年加入法
国巴黎银行。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
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总监。
席执行官职务。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
部副总监职务,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
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
(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 1997
年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
基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
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 年 6 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 2023 年 10 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
董事职务。兼任法巴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 1983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 1998 年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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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香港大学客
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岸(上海)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 年 2
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
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安徽
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
并处 3 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
记录。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 2023 年 6
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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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
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周倩女士,监事,硕士。历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2018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总监。2019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
行业首席分析师、投资品研究部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
理、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胡耀文先生,硕士。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
天治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 5 月起任海富
通国策导向混合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
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起兼任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
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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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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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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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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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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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
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
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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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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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8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成立时间:1996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049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7.125595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990 号
  联系人:陈俐洁
  联系电话:021-20527198-152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公司”)前身为成都证券,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于 1990 年 12 月,公司目前是上证 380 指数、中证
量优良、专业团队精干、创新能力突出的上市证券公司。公司连续十年分类监管
评级均为 A 类,最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分类监管评级均为 A 类 AA 级。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共下设 7 家分公司,77 家证券营业部,分布在全国 24 个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要中心城市,同时公司控股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金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股国金涌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金证券秉承“让金融服务更高效、
更可靠”的使命,追求“成为举足轻重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企业愿景,遵循【客户
至上】、【视人才为公司最重要的资本】、【以开放的心态真诚沟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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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专业规范】、【持续优化】、【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将公司
建设成为“治理健全、管理规范、业务精湛、资质齐备、技术领先”的国内证券行
业具有一流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上市券商。
  (二)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国金证券下设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均具有 3 年以上托管从业经验,
员工 34%为硕士研究生,分别拥有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
等各领域,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服务高效、专业规范的业务团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金证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通过组建经验丰
富的专业 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目前已为基金专户、资管计划及私
募基金等提供了专业规范、高效稳健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定期稽核和不定期
风险检查,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国金证券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
委员会;公司在经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议事机构;
专职内控部门包括分别独立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的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审计
稽核部、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以及总裁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清算部、信
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等履行其他相应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资产托管部设置
合规风控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
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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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风险,牵头组织防范各项业务风险,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
门设置风险评估处置及应急维稳小组,由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合规风控岗及
各业务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
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等事项。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国金证
券资产托管系统运维管理规定》、《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实施
细则》、《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投资清算操作规程》、《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国金
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程》、《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突发事件与危
机处理规程》、《国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
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分工合理规
范,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
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经营场所设置防盗门禁,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建立独立的资产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不相容岗位
分离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深
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专业规范、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
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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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可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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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hftfund.com/etrading/
   移动端站点:“海富通基金”手机 APP、“海富通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顾慧兰
   网址:www.gjzq.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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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网址:www.cmbchina.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联系人:曹梦媛
    网址:www.njzq.com.cn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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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联系人:江恩前
   网址:www.xcsc.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网址:www.cmschina.com
   (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联系人:万玉琳
   网址:www.ciccwm.com
   (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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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1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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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西路 15 号珠江城大厦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史若芬
   网址:http://www.puyiwm.com/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网址:www.harvestwm.cn
   (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任红艳
   网址:京东金融 APP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黄睿剀
   网址:蚂蚁财富 APP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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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楼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张蜓
    网址:www.wg.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杨樾
    网址:www.howbuy.com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骆皖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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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张佳慧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www.1234567.com.cn
 (2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9900
 联系人:罗曦
 网址:www.webank.com
 (2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潘媛
 网址:www.taixincf.com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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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高皓辉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975
   传真:021-38650777-975
   联系人: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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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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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89 号文件准
予注册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自 2023 年 12 月 12 日至
户。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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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
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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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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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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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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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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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单笔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募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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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00 万元                   0.15%
  其他投资者(包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
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M<100 万元                   1.50%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
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日(含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Y)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Y<7日              1.50%               1.50%
        Y≥180日            0.00%               0.00%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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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费用=5,000×1.50%/(1+1.50%)=73.89 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非养老金客
户)可获得 4,367.1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养老金客户)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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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1,000,000×0.10%/(1+0.10%)=999.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999.00=999,001. 0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0/1.1280=885,639.18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养老金客
户)可获得 885,639.1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1.1280=8,865.2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 8,865.25 份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交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0 天后(未满
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10,000×1.148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未满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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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决定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10,000×1.148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撤销。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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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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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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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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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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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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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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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上市公司深入研究分析,优选在国内宏观经济结构下,经历产业
优化以及技术革新等发展趋势中获益的产业及个股进行投资,力求超额收益与长
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紧密跟
踪资金流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兼顾经济增长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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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
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
的合理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将采用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
式、竞争要素等因素;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
深度挖掘优质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评判经济周期、产业政策、景气度、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及竞争
壁垒、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等行业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动态
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当前经济在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根据产业所
处经济周期阶段的预期表现,进行各细分子行业配置与调整。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于产业政策受益较大的子行业进行投
资。
  本基金深入挖掘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产业机会,重点配置处于景气周期上行
期的细分子行业。
  本基金将动态分析各产业内子行业的生命周期,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不同阶
段,重点投资于具备核心竞争壁垒的各子行业。
  本基金将聚焦新的产业趋势、新的产品周期及各产业链中的紧缺环节,重点
投资具备先进技术且未来能够贡献超额收益的各子行业。
  (2)个股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再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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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且在行业中具备相对优势;
  • 公司的产品和/或服务具备良好的竞争优势;
  • 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创新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
新、营销创新、技术创新、并购等外延增长的创新等;
  • 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及激励机制;
  • 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存在一定的进入壁垒。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优选个股投资。
  •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 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 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前
利润(EV/EBITDA)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
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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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
债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系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
布方式,通过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
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在研究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基础上,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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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
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将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出发,结合市场未来
走势的研判,评估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并在锁定期结束后,根据投资标的的基本
面和估值水平,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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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证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对 股票资 产 及 存 托 凭 证 的投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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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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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5%;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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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益率(按
估值汇率折算)×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对内地股票市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可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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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公
司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
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
表性等因素,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未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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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131,971,050.26         89.94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注: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7,200,793.16元,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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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比例为4.93%。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6,882.00          0.09
B    采矿业                            27,866,004.00        19.07
C    制造业                            64,265,563.54        43.9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6,033,223.00         4.13
     应业
E    建筑业                              415,914.00          0.28
F    批发和零售业                            113,076.00         0.0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32.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372,827.00          0.2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3,537,188.00         2.42
     业
J    金融业                            15,124,603.00        10.3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07,018.00         3.3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6,850.56          0.3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31,380.00          0.3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33,296.00         0.78
S    综合                                         -             -
     合计                            124,770,257.10        85.40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529,070.06                  1.73
  通信服务            4,671,723.10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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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7,200,793.16                      4.9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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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遵循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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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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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 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合同生效日)至           10.53%    0.91%         15.54%   1.00%    -5.01%     -0.09%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 C: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合同生效日)至            10.19%    0.91%        15.54%    1.00%     -5.35%    -0.09%
   二、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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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
效未满一年。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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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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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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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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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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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
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的市场分别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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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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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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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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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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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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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各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基金份
额,其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分红
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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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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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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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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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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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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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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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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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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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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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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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
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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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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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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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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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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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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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
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波动将影响到基金业绩及持有人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
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
投资比例的 0-50%,无法完全规避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和个股下跌风险,基金净值
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坚持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
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在开放日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出现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环境、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
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
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次,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其他特
殊风险: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的价格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另外,根据现
行的港股通规则,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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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
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
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
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
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6)本基金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有:
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届时股指期货合约持有者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另外,期货交割日可能会出现期货合约与现货指数不完全收敛,或基差向
不利方向变动,影响套利收益。
金不足,引发股指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由于强行平仓价格的不确定性,会可能
造成收益率的减小甚至本金的损失。在极端情况下,由于市场向不利方向运行,
或保证金比例临时大幅提高,导致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也即期货公司)下的经纪账
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期货经纪公
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
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
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影响;其次,遇到指数成分股停牌,需要重新迅速调整组合结构;沪深 300 指数
成分会定期调整,套利组合理应作相对的调整;最后,套利运行过程中,成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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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行为(配股、分拆、合并)导致权重变化,需要及时调整组合持仓。这些都
会导致基差的存在。如发生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套利模型错误、由于流动性不
足导致市场冲击成本过大或者股指期货部分被强行平仓或强行减仓而无法继续
持有,都将影响套利策略的效率,极端情况下可导致套利失败。
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或现货组合因停牌等情况
无法卖出。
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基金无法继续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从而导致套利失败。
  (7)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主要包括:
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基金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将构
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
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
差风险。
  (8)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
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a、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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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b、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c、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
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d、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f、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g、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
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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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
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a、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b、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d、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
为境外基础证券。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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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情形,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
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
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
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
响。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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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本基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
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
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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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
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动性受限期
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并根据实际
情况依法决定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
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
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
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港股通标的股票也均具有较好的市场容
量和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也投资于债券资产,总体来看,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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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
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资产支
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资金面发生较大变
化,而组合本身杠杆率较高且所投资的标的流动性情况较差;或基金面临较大比
例赎回,则可能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
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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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
回费、采取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
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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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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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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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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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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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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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选定证券经纪商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并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
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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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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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海富通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
回款项;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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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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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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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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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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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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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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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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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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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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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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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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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8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成立时间:1996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049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7.125595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990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对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l.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p.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b、i、m、n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未依照更新名单进行监督的责
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
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该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调查,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
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损失和责
任。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约或违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投资额度
和具体投资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1 个工作日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呈报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
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
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类基金资产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
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并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1)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相关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并按照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
并办理三方存管,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
变更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指令,进行银证转账的操作。因基金管理人自
行进行银证转账等业务操作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与基金
托管人无关。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由基金管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
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
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
价。
  (6)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行评估;
正和赔偿损失;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按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登载在规定网站上、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
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
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
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予以公告。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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